物业管理法规 - 物业相邻权

2019-08-30 13:42

物业管理法规——物业相邻权

1、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物业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物业的所有人或占有人、使用人在行使相邻物业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时,彼此给予便利或接收限制而发生的权利关系。实质是,对物业相邻各方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对相邻各方行使权益的一定限制,保障相邻各方正确行使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并防止受相邻对方的侵害;要求各方在行使所有权和使用权时不得损害相邻对方的合法权益。

3、物业相邻权:是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物业中,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物业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之间依法要求对方提供方便或接受限制的权利。是为调节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的权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权益。

4、物业相邻权的种类: ①通行、通道相邻权。

②建筑施工临时占用邻地权。 ③铺设管线占用邻地权。

④用水、截水、排水、流水、滴水相邻权。 ⑤防险相邻权。 ⑥环保相邻权。

⑦通风、采光相邻权。 ⑧地界相邻权。

⑨因相邻建筑共用墙、伙巷、空地而发生的相邻权。 ⑩建筑物区分所有相邻权。

5、处理物业相邻权的基本原则: ①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②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③尊重历史和习惯的原则。

《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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