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网瘾问题。即沉溺在网络中,把网络作为自己生存的主要方式,只能在虚拟的社会中寻找自我,而脱离了原本真实的生活,甚致导致人格发展障碍。某些未成年人,因其控制力差,整天游荡网吧而荒废学业;某些成年人,通过网络交往获得了更能自我满足的新的社会角色,也浸泡在虚幻网络世界中不能自拔。近年来,由网瘾所引起的各类案件逐渐增多。
(3)、网恋问题。网络的浪漫超乎人们的想像。今天可以结婚,明天可以离婚,不用进法院,不用请律师,对传统的恋爱、婚姻方式产生冲击。由于网恋更加注重的是感觉或浪漫,跟现实生活脱节,能发展至真实婚姻的成功例子不多。相反,由网恋所引起的交往双方的矛盾、婚外情等问题近年呈上升趋势。
(4)、不稳定因素。在网上交流的双方可能因网上意见相左,在网上争吵,甚至导至在真实生活中恶语相向、拳脚相加,由此引发了一个新的社会问题。 3、信息共享。
在信息社会,社会的交往越来越注重信息的获取与交换。互联网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足不出户便可与世界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网上提供新闻娱乐、生活百科、远程医疗、远程教学、电子商务、网上展览会、招商洽谈会、实时交通信息、网上订票、预订饭店、网上图书馆、博物馆、各种费用的查询与支付、人才中介、电子报税等丰富的门类齐全的信息与服务。任何个人或组织既可充当信息的传送者,又可充当信息的接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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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利表现为:
(1)、提供了自由开放的平台。任何个人、团体或国家可在互联网上根据自己的意愿,去说或做几乎是任何希望的事,与世界各地任何联网的人联络,自由地访问各种信息资源,网络空间中的不同主题的电子公告牌、新闻组和电子论坛,向任何感兴趣的人开放。任何观点、任何思想、任何民族文化在这里都可以找到自己的位置。正如《电脑网络空间独立宣言》声称的:“我们正在创造一个都可以自由进入的新世界。不会由于种族、经济实力、军事力量或出生地的不同而产生任何特权或偏见。”例如,个人可制作网页在网上发布,让他人读到其文章,听到其声音,看到其影像;企业可以在网上宣传、推销其产品;政党、宗教团体可在网上宣传其政治主张、宗教理念等。
(2)、信息查询的方便、快捷。传统方式信息的获取,常通过跑图书馆查询、到书店购买书籍、订阅报刊杂志或收听新闻广播等途径,而在互联网中,新闻、政治、文学、生活等到内容无所不包,丰富齐全,只要搜索相应“关键字”即可快速找到相关大量所需的内容,且下载打印极为方便。例如,各国的政府部门和各媒体将一些方针、政策,以及政治事件通过互联网传递到世界每个角落。通过互联网,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各个国家在近期实施了哪些方针、政策,发生了哪些变化,可以说以前需要几天乃至几个月才知道的信息,现在可以在瞬间获得。
(3)、信息交换处理的高效快捷。例如,参加高等教育自考、全国计算机等极考试,不必再去教育部门,可直接在网上报考;再如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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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商务,利用互联网创造了浩瀚的全球电子虚拟市场,突破了地域、疆界的限制,不受营业员、营业时间、店铺等限制,实践某种程度的在线经营,从而快速、准确地解决了商务活动中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处理、传输、交换问题。
其弊表现为:
(1)、信息的真伪性。同一个商品在网络中经过人为的包装处理,可以变得比实际更为精美或夸大其功能,由于缺少直观的了解,而给消费者带来损失。同一个事件,在传统媒体报导较为客观真实,而在网上可能被任意夸大,甚至歪曲,从而影响了人们对客观事件的正确认识与评价,甚至引发过激的不正常的社会行为。诸如种种,由此导致对互联网的信息产生信任危机。
(2)、为信息的污染打开方便之门。由于互联网上信息的发布极为自由,难免鱼目混珠。例如美国的右翼准军事组织大量上网宣传其主张;持不同政见、邪教、反判者也利用互联网向世界各国政府挑战,传播其反动异端思想,增加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此外,网上色情信息、暴力信息、非法赌博等更有增无减,泛滥成灾,败坏社会风气,伤害没有辨别能力的未成年人。
四、如何解决信息社会中社会交流方式的弊端。
任何一个事物都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信息社会中社会交往方式有其利,必存其弊。对此,我们应一分为二的观点来看待,并切实有效地兴利除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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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处理
针对互联网因技术限制所引发的弊端,可通过不断提升更为先进的技术手段加以解决。如建立更为坚固的防火墙,拦截形形色色的病毒感染与黑客入侵;通过提升网络安全等级,屏蔽色情、暴力、非法赌博等信息污染;通过硬件的升级,实现电子邮箱的扩容;搭建判断准确的保护墙,堵挡各类垃圾邮件。现在,社会上一些专门清理垃圾邮件的专门公司由此而成立。 2、加强管理,立法规范。
即通过制度的方式对网络行为进行规范。如针对网络中的虚假信息、黑客、反动宣传等犯罪行为,可立法对其实行有效震慑与制裁。为了使互联网健康发展,各国政府根据本国国情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与政策。2003年,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原则宣言》提出了提高网络安全的具体举措:制订有利于查处不当使用信息通信技术行为和网络犯罪的立法;1994年2月和1997年12月,我国国务院分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刑法》也对电脑犯罪作了明文规定。 3、观念引导。
网络世界中产生的情感和爱欲等问题是很难仅仅通过立法和制度来进行规范的。青少年是未来的希望,各类学校可增设互联网教育的相关课程,让青少年从小树立正确的网络道德观念。对于网络世界中的网瘾、网恋等问题,可在各类媒介加强宣传引导,使得全社会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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遍形成健康的网络伦理观念。这是一个艰巨的任务,需要进行长期的探索与努力。
结论:
随着信息社会的不断发展,将更加深刻地影响和改变社会的交往方式。其正面积极作用加深的同时,更多的弊端也将日益显露。然而,“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人类必将以其伟大的智慧,战胜和消除发展道路上的困难与弊端,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信息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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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网络文化》 《信息社会》
《互联网与信息社会》 《网络中的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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