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号钟、号锣不超过1分钟鸣放;
C.在能见度不良水域及其附近时,不要求鸣放声号的情况:(即不是任何活动都鸣放) ⅰ.最后不配员被拖船; ⅱ.被顶推的船; ⅲ.被旁拖的船;
招引他船信号
1.避免使用频闪灯或高亮度的间歇灯、旋转灯; 2.雾号连续发声:遇险需要救助信号; 3.N.C.简码是遇险求助;
4.将衣服张开挂在桅顶是中国《非机动船海上航行暂行规则》,在国际上不用;
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
1.任何时候,决定安全航速的首要因素:能见度情况;(即使在能见度不良使用雷达时也是如此) 2.确定(或判断)碰撞危险最好的方法:罗经方位(包括:磁罗经方位和电罗经方位) 3.能见度不良,判断碰撞危险最有效的方法:雷达标会;海上通常把雷达放在12海里标会; 4.来船方位有明显变化,有时可能存在碰撞危险: A.驶进很大的船; B.驶近拖带船组; C.近距离驶近他船;
D.来船可能做航向、航速的一连串小变动; E.来船的航向不稳定;
5.AIS与GPS和电罗经相连,所有提供对地航向和对地航速(GPS提供)以及船首向(电罗经提供);AIS受传播距离限制;
雷达标会
1.在雷达标会时:通过方式取决于来船具体方位和本船具体方位角; 2.规律:
A.对于正横附近(本船正横和正横后)来船,无论本船如何转向,他船过本船船首;
B.对于正横后来船朝他转向或正横前来船背向他转向:(对于此项中为给定转向角和正横方位角的关系,按“A”中原则选) ⅰ.转向角=2倍正横方位角:它船方位不变,存在碰撞危险;
ⅱ.转向角<2倍正横方位角:本船过他船船头;(最易抢头时:转向角=正横方位角) ⅲ.转向角>2倍正横方位角:他船过本船船头;(本船过他船船尾)
C.对正横后来船本船背着他转向或者对正横前来船迎向他改向:他船过本船船首; D.以上在避让行动中的运用:(即让路船的措施)
ⅰ.对正横前来船:朝来船改向比背向来船改向(此时有如上所述角度限制)效果好;
ⅱ.对正横后来船:大幅度背向来船改向比减速效果好;(交叉局面中:让路船可以减速,但不可以加速) ⅲ.对于交叉局面(别处让路船没有此限制):让路船只要不穿越直航船船首可以采取任何行动; 3.最此类题原则:先明确本船转向角与来船正横方位角关系;
4.紧迫局面(close-quarter situation):单凭一船的行动以不能在安全的距离上驶过。
5.紧迫危险(immediate danger):单凭一船的行动不能避免碰撞的局面。即:必须立即采取行动不能耽搁的危险。 6.采取避免碰撞的行动:
A.单凭转向可能是避免紧迫局面最有效的行动;先决条件:
ⅰ.有足够的水域;ⅱ.及时的、大幅度的;ⅲ.不致构成另一紧迫局面;ⅳ.转向行动应按照本章《驾驶与航行规则》各条规定避免碰撞的任何规定;
B.采取减速、停车或倒车把船停止的时机:局面不定或难以判断,留时间估计局面; C.关系:
ⅰ.根据规则满足条件的转向是有效的时:减速和停车不是强制的。(只能说可,不能说应);
ⅱ.如有必要(局面不定)时:应减速、停车; 7.不妨碍
A.目的:避免构成碰撞危险; B.适用:形成碰撞危险之前和之后;
狭水道航行
1.应在狭水道右侧通行条件:只要安全可行; 2.不应妨碍:(简记:只能在)
A.不应妨碍只能在狭水道或航道安全航行的船舶通行的船: ⅰ.帆船、穿越船和长度小于20的船舶;
ⅱ.不应被妨碍船包括限吃水船(还没有发现其它船),与船长、作业没关系;判定依据的是:偏离航向的能力; ⅲ.即使长度超过20m的船不应妨碍只能在狭水道或航道中通行,也应遵守:良好船艺; ⅳ.穿越船不能穿越的条件:妨碍只能在狭水道或航道安全航行的船通行; B.从事捕鱼的船:不应妨碍任何其他在狭水道或航道内航行的船通过; ⅰ.任何其它船包括:穿越船、帆船和长度小于20m的船; 3.应避免在狭水道内锚泊:
A.适用船舶:任何船舶;(特殊:失控船可抛锚) B.适用条件:当时环境许可;
C.规则只限制在狭水道,没限制在航道;
分道通航
1.理解: A.适用:
ⅰ.IMO采纳的分道通航;
ⅱ.在港口水域内,未被IMO采纳的分道通航制区域: ①规则中“分道通航制条款”不适用该区域, ②规则其它条款适用该区域;
③只要在规则适用的水域,船舶必须遵守所属的有关主管机关为该区域制定的分道通航制的规定; ④除了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和内陆水道外,其它属于主管机关不能规定 B.不解除:
ⅰ.任何船舶;ⅱ.遵守任何其他条规定的责任;
2.沿岸通航带:(不是分道通航的一部分,是独立的定线制;)
A.不应适用的条件:可安全适用临近分道通航制区域中相应的通航分道; B.可以适用沿岸通航带的船:
ⅰ.帆船、从事捕鱼的船和长度小于20m的船;
ⅱ.船舶抵离沿岸通航带中的港口、近岸设施或建筑物、引航站或任何其他地方; ⅲ.避免紧迫危险;
ⅳ.不能安全使用临近通航分道的船; 注意:
A.沿岸通航带没有避免锚泊的规定; B.沿岸通航带没有不妨碍的规定;
3.可进入分隔带或穿越分割线的船:(其他船不应) A.穿越船;
B.驶进驶出通航分道的船; C.除非:
ⅰ.紧急情况下避免紧迫危险;(主要是失控船)
ⅱ.在分隔带内从事捕鱼; ⅲ.清除水雷的船在作业;
4.不应妨碍:(不妨碍和是否互见没有关系)(简记:按机动)
A.从事捕鱼的船不应妨碍:按通航分道行驶的任何船舶;(可妨碍穿越船,驶进驶出船) 注:从事捕鱼的船可在分道通航内捕鱼,但航迹向应和总流向尽可能一致;
B.帆船、长度小于20m的船不应妨碍:按通航分道行驶的机动船;(可妨碍穿越船、驶进驶出船) ⅰ.此处的机动船指:长度大于20m的机动船;
C.穿越船和驶进驶出船没有不应妨碍的责任(船长都≥20m);
D.互见(即:看到航行灯)中地效船在分道通航内贴近水面起飞、降落、飞行(即:亮高亮度红色闪光灯): ⅰ.当穿越船船长≥20m时:地效船不应妨碍; ⅱ.当穿越船船长<20m时:穿越船不应妨碍;
ⅲ.本质:在分道通航水域内,适用分道通航要求的不妨碍优先考虑;
ⅳ.只要满足互见的条件,地效船才不妨碍其它船;但是在狭水道和分道通航水域中的不妨碍没有互见限制; ⅴ.即使互见,渔船也不应妨碍按通航分道航行的地效船(L≥20m) 5.从事捕鱼的船的航法:
A.在通航分道内的航法:除不应妨碍义务外
ⅰ.如果在使用分道通航制区域,其航迹向应和总流向一致;
ⅱ.在通航分道内的从事捕鱼的船也有可能是在穿越:尽可能成直角穿越; B.在分隔带内或沿岸通航带内:航法没有具体限制;
6.尽可能避免锚泊的区域:(沿岸通航带不属于分道通航水域,而是另外的定线制) A.分道通航水域内(包括通航分道内和分隔带内); B.端部附近;
7.免受本条规定的船舶: A.操限船,但只限于:
ⅰ.在分道通航区域内从事维护航行安全的作业; ⅱ.在分道通航区域内从事敷设、维修或起捞海底电缆; ⅲ.在作业必须的限度内;
ⅳ.不包括:过驳、收发航空器和拖带;
帆船
1.本条款适用条件:
A.不在追越;(追越条款优先考虑) B.帆船同帆船; C.互见; D.有碰撞危险;
2.让路规则:(简记:左上让路) A.不同舷受风:左舷受风船让; B.同舷受风:上风船让;
C.左舷受风船不能判定对方船哪舷受风,该船让; 3.受风舷:
A.主帆吹向一舷的对面舷;
B.方帆船:最大纵帆被吹向一舷的对面舷侧; 4.帆船让路方法:
ⅰ.规则没有规定让路帆船的让路方法;(所以题中说让路帆船应??的都错;) ⅱ.让路帆船应符合规则其它条款(第八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让路船的行动要求;
ⅲ.不需让路的帆船:应保向保速(规则第十七条规定); 5.中国帆船: A.适用条件;
ⅰ.两帆船;ⅱ.有碰撞危险; B.避让原则: ⅰ.左舷让右舷;
ⅱ.上风让下风;(狭水道:顶流让顺流) ⅲ.顺风让逆风; ⅳ.尾风让其他;
互见中的行动
1.让路船:
A.遵守第八条、第十二、十三、十五、十六和十八条规定(注意:没有第十四条);
B.“避免横越他船前方”只在交叉局面中对让路船的规定,条件是:当时环境许可;在其他处的让路船没有此项限制;但是此时让路船: ⅰ.可以左转; ⅱ.可以右转; ⅲ.可以减速;
C.让路船行动必须符合:(不包括B项) ⅰ.及早地采取行动; ⅱ.行动是大幅度的; ⅲ.能宽裕的让请他船; 2.直航船:
A.遵守第八条、第十二、十三、十五、十七和十八条规定(注意:没有第十四条); B.“不能向左转向”是直航船的独自行动,只适用于交叉局面,且条件是:当时环境许可; C.直航船义务: ⅰ.保向保速;
ⅱ.对直航船的行动要求不解除让路的责任; D.保向保速含义:
ⅰ.保持初始时“航向航速”;
ⅱ.并不意味着一定非得保持同一罗经航向或同一主机转速;
ⅲ.允许直航船航向航速改变的时机:航海操纵所必要的,且能被让路船所理解时,认为是“正当的”; ⅳ.不合理的航海操纵:各种校对、试验和测试; E.直航船可独自行动的时机:
ⅰ.让路船显然没有遵照规则条款采取适当行动时; ⅱ.单凭让路船的行动已经不能在安全距离驶过时; ⅲ.紧迫局面已经形成或正在形成;
ⅳ.能见度不良时,直航船独自采取避碰行动的时机:海上2-3海里;(形成紧迫局面的两船距离)
F.直航船“应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即直航船终止“保向保速”的时机)的时机:(此时在交叉局面中要求“避免向左转向”已不适用,此时:如必要,可以背离规则) ⅰ.单凭让路船的行动已经不能避免碰撞;
ⅱ.存在或正在形成紧迫危险;(已经形成紧迫局面,紧迫危险正在形成)
注意:法定责任:A.让路船:应避免紧迫局面;B.直航船:如有必要,可避免紧迫危险; 3.区别: A.追越:
ⅰ.在第十九条中不在互见中的追越:没有追越船让路的规定; ⅱ.只规定了让路责任,没规定避碰行动;(从左舷、右舷追越自己选) ⅲ.追越条款优先于:任何能见度条款和互见中条款;
ⅳ.当前船对右(左边不需要)正横后来船是否追越怀疑时,应假定交叉;当后船对是否追越(无论左舷还是右舷)怀疑时,应假定追越;
ⅴ.对追越中的让路船只规定“早大宽清”,再没有别的要求; B.对遇:
ⅰ.没有规定让路责任,只规定避碰行动;(向右改向,左舷过)
ⅱ.两船对对遇局面(或对小角度交叉和对遇混淆)怀疑时,应假定为对遇局面; ⅲ.正前方=船首附近方向=左右舷5°左右=左右舷6°左右=左右各半个罗经点≠前方; ⅳ.右对右且横距不宽对驶互看到舷灯(绿灯)时:构成对遇局面,按对遇局面采取行动; C.交叉:
ⅰ.既规定了让路责任,又规定避碰行动;(规定了让路船和直航船和让路直航船的行动) ⅱ.在构成碰撞危险前:
①此时没有构成交叉局面,不受交叉条款限制;
②有船位于左舷的船(在交叉时是直航船):可以采取行动;
4.不应妨碍:在形成碰撞危险前采取行动是不妨碍,行动为:及早地采取行动,留出足够的水域供他船通过;
船舶间责任
1.适用:
ⅰ.不同种类船舶间的责任; ⅱ.两船不在追越; ⅲ.两船互见; ⅳ.存在碰撞危险;
注意:不适用:同级(操纵能力相同)船舶之间的责任; 1.优先级:
A.第九(狭水道)、十(分道通航)和十三条(追越)优先于船舶间条款; B.船舶间条款优先于处“A”中规定的其它互见中条款; 3.让路责任的确定:
A.首先看看是否构成追越;(如是追越,不考虑船舶种类,追越船让路) B.其次看船舶间责任;(如操纵能力层次不同,操纵能力好的让路)
C.最后(操纵能力相同)又重新考虑局面(第12条帆船,第14条对遇和第15条交叉) 4.不妨碍责任的确定:
A.在狭水道或IMO采纳的TSS:首先适用第9条(狭水道)或第10条(分道通航); B.然后考虑第18条(船舶间责任)的规定;
5.不同种类船舶间让路优先级:机动船>帆船>渔船>失操;(简记:机帆渔失操) 6.限吃水船:除失控船和限吃水船(除失操),任何船舶不得妨碍限吃水船;
A.任何船舶的责任:在碰撞危险形成前,均应采取行动留出足够的水域供限吃水船通过; B.限吃水船责任;应充分注意其特殊条件,特别谨慎驾驶;
能见度不良的行动规则
1.适用:
A.能见度不良的水域中或其附近; B.航行时; C.不互见;
2.特别要求:第二章第一节的行动每一船应充分考虑能见度不良的环境和情况;
3.能见度不良时行动: A.仅凭雷达测得他船时: ⅰ.应先判定是否存在: ①紧迫局面;和/或 ②碰撞危险;若是,
ⅱ.及早的采取避让行动;如果行动包括改向,
①除追越外,对正横前的船舶:避免向左改向;(如果发现和正横前的船舶是追越关系:可以向左改向;即:如果是追越关系,可以向任何方向改向;)
注意:做题时,第一步要先排除追越; ②对正横或正横后的船舶:避免朝他改向;
B.每一船“将航速减到维持其航向的最小速度。必要时,把船停住” ⅰ.时机:
①根据听到的他船雾号显似在本船正横以前,除非判定不存在碰撞危险;(主要是根据雾号;而且根据雾号传播距离,在听到时,即已不可避免紧迫局面)或
②在雷达上发现与正横以前的他船存在不能避免的紧迫局面;(只能用雷达判定,没有雷达就没法判定) ⅱ.行动:无论如何,应及其谨慎驾驶; ⅲ.结束时机:驶过让清;(指碰撞危险过去) C.每一船在能见不良环境中航行要求: ⅰ.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安全航速行驶;
ⅱ.机动船:将机器做好随时操纵的准备(即备车);(此要求适用:任何水域);区别:进入渔区备车是海员通常做法,不是规则规定;
雷达避碰转向示意图
1.介绍:
A.适用:能见度不良时不互见两船会遇; B.与避碰规则(第十九条)的差别: ⅰ.右正横前两个罗经点的来船; ⅱ.船尾左右30°的来船;
C.缺陷:需两船协调,不能单凭一船行动(单凭一船行动并不一定能安全通过(对左正横前一定范围的来船)); D.应用:作为良好船艺; 2.操纵; A.向右转:
ⅰ.方位210°-292.5°来船:向右转至来船在本船船尾后; ⅱ.方位292.5°-330°来船:向右转向直至来船在本船左正横处; ⅲ.方位330°-030°来船:向右转向60-90°;
ⅳ.方位030°-067.5°来船:向右转向直至来船在本船左前方至少30°; B.向左转:
ⅰ.方位067.5°-150°来船:向左转向直至来船在本船船尾或接近船尾处; ⅱ.方位150°-210°来船:向左转向约30°;
C.开始采取行动距离:以方位112.5°和292.5°过船舶连线为界: ⅰ.此线之前:4-6海里采取行动; ⅱ.此线之后;3海里采取行动;
规律:向左转或向右转,从起点随着顺时针变化,转向角度越来越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