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审理报告和裁判文书的写作

2019-08-30 15:07

谈谈刑事案件审理报告和裁判文书的写作

李 宇 先

从事刑事审判以来,我一直比较关注刑事案件审理报告和裁判文书的写作。过去刚参加工作时,庭领导就注意严格要求,要求我们刚参加工作的同志要向老同志学习,庭领导也经常进行讲评。多年过去了,我在总结过去的写作经验的同时,对刑事案件审理报告、裁判文书的写作又进行了一些理论思考,力争做到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在担任庭室负责人后,对审理报告、裁判文书的写作就更加注意,这一方面是工作的需要,同时也是个人近些年来对法学和语言学知识学习的心得。在此,我就如何写好刑事案件审理报告和裁判文书谈一点体会,供大家参考。

一、写好刑事案件审理报告和裁判文书的意义 二千多年前的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曾经说过:?每个人都清楚,立法工作是很重要的事情,可是,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臵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很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长。?这就是说,司法工作人员,特别是审判人员必须要有良好的素质,包括品质(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作为审判人员,能否写好刑事裁判文书则是衡量其业务素质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

〔1〕

“1”

[古希腊]柏拉图著:《法律篇》,载《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篇》,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6

页。

由于我国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审判组织结构以及我国刑事司法制度造成的?卷宗主义?的原因,使得我们国家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存在一定程度的审批程序和以卷宗为出发点,这就要求审判人员在阅卷、开庭后,必须写出刑事案件的审理报告向有关具有?审批权?的审判组织汇报。因此,刑事案件的审理报告,是审判人员写明案件情况、证据审查和处理意见,提请上位审判组织和上级法院审批、审理的法律文书,它是反映案件审理全过程的综合材料,如同一个案件的?缩影?一样,既是审判人员、合议庭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情况的主要材料,又是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根据,是判断审判人员是否?吃透?了案件的重要标志。白纸黑字、红口白牙,别人相信什么?当然相信白纸黑字。刑事案件的审理报告同时也是制作裁判文书的主要素材甚至于可以说是依据,一个情节不能审理报告这样写,裁判文书又那样写,如果是这样的话,就可以说审判人员在欺骗、或者糊弄上位审判组织、上级法院。因此,认真写好刑事案件的审理报告十分重要,这是办案的一项基本功,我们要下功夫努力写好。如果写得不好,或者不合格,以其昏昏,使人昭昭,重则出现差错、造成错判。轻则影响审判人员个人形象,或者重写,影响办案效率。

裁判文书是刑事审判的终极产品,是国家刑罚权、国家强制力得以实现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书,关乎当事人生命、自由、财产的生杀予夺。裁判文书必须合乎法律规定,逻辑严密、语言明了、结论明确。我们必须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以体现司法公正为目的,强化裁判文书对事实的叙述和证据的

分析、认证,增加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肖扬院长曾经对审判过程中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给予严厉的批评:“现在的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认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严重影响了公正司法形象。”强调指出:“要提高办案质量,最重要的就是要做到程序合法,认定事实准确,证据确实充分,裁判文书叙述事实清楚,说理充分,引用法律条文准确无误,说服力强。”必须“做到裁判文书无懈可击,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真正具有司法权威。”

要写作出高质量的刑事案件审理报告和裁判文书,除了必须吃透案情,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和较好的法律素养以外,还必须具备良好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上世纪以降,哲学开始了语言学的转向,分析哲学大行其道,逻辑实证主义、语言分析主义、日常语言哲学等流派纷至沓来。语言已经成为哲学本体本身,哲学推理的结果不是命题,而是对命题的阐明。法律语言学研究者甚至于提出了在实在法这一境域中,法律的终极权利是通过语言来实现的,国家的刑罚权只有通过语言才能得以实现。法律的思维离不开法律的语言,法律的逻辑离不开法律的语言。德国哲学家G〃弗雷格曾经指出:?句子可以被看着是思想的影像,思想中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完全对应于句子的部分与与句子的相同关系。?思想的结构必定反映在表达这个思想的句子结构中,句子表达思想是由于它具有语义特征。因此,学好语言、学好逻辑是写好刑事案件审理报告和裁判文书的基本要求。

〔1〕

〔1〕

“1”

肖扬:《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1期,第15—16页。 〔1〕

转引自陈波:《分析哲学——回顾与反省》,四川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35页。

二、关于首部的写作

1、关于制作裁判文书的主体。

在文书上部正中写?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某某市人民法院?、?湖南省某某县人民法院?、?湖南省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等,一般都要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涉外案件还应当在上方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名。

2、关于审理报告的名称。

一般应当写明被告人的名字和罪名。如?关于被告人某某某某故意杀人一案的审理报告?、多被告人、多罪名的应当尽量写全,如?关于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张某某窝藏一案的审理报告?。如果被告人太多、罪名也太多,一般可以简写,如?关于被告人刘某某等九十七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于二十二个罪一案的审理报告?。

3、关于裁判文书的名称。

一般分为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三、关于刑事诉讼双方的基本情况 1、关于公诉机关的称谓。

公诉机关要用全称,应当与审判机关相对应当。如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湖南省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湖南省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我们的一些刑事裁判文书在写作时往往不冠以?湖南省?省名。涉外案件同样也应当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名,如?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市人民检察院?。二审案件要写明?原

公诉机关?,抗诉案件则写?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某某市人民检察院?。

2、关于当事人的身份事项。

当事人分为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告人、上诉人等。一般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是否死亡或者重伤、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等。我认为具体应当这样写比较好,?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某某某,1982年12月1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中荣镇某某村某某组,现暂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某某街某某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07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押湖南省侗族自治县看守所。?这里有这么几个问题要说明,一是姓名要写全名,外国人的名字除了中文音译外,还应当写上外文原名。对于曾用名、化名、别名一般要写,特别是一些与案件本身有关的名字。而对于外号,我不主张写;二是出生地,我主张将出生年月日与出生地合并写;三是涉及地名时,要注意写全称,至少在第一次出现时应当写全称,特别是涉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时,更加应当注意;四是强制措施问题,过去一些同志总喜欢写被告人因为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等。但是这种写法违反了无罪推定的原则,而用?涉嫌故意杀人犯罪?这种表述就比较准确。有同志提出用?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这样的表述,好象也并无不可。但是,我个人认为还是

〔1〕

“1”

近来有人认为,我国不存在公诉机关,只有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但是,在没有正式解决这一称呼问题时,还是先按公诉机关来称呼。


谈谈审理报告和裁判文书的写作.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专插本政治复习资料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