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手或脚控制球超过4秒,将被判为间接任意球;
14、在比赛中,某队员出现消极比赛(如故意将球多次地将球踢出场外)以获得不正当利益,裁判员可认为系非体育道德行为将予以警告;
15、替换球员遵循先下后上原则,在本队替换区可随时进行。替换守门员只有比赛成死球时,经裁判员同意后方可进行。球员替换不受人数和次数限制;
16、参赛队员上场比赛必须着统一比赛服装(深浅两套)﹑戴护腿板(护腿板必须被球袜全部包住)、胶底短钉或碎钉足球鞋,场上队长必须自备6公分宽,与上衣颜色有明显区别的袖标,装备不符者组委会有权不予以上场比赛;
17、一名运动员只能代表一支球队参赛,未报名球员不能上场,如有冒名顶替者,将按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18、参赛队员必须作风正派,身体健康,适合比赛要求。各参赛队必须加强对运动员的管理与教育,并对其行为和健康负全部责任;
19、每场比赛之前,比赛监督和当值裁判将对所有列入球队上场名单和替补名单的运动员进行身份核查,凡与参赛报名要求不符的运动员组委会有权不予以上场比赛;
20、参赛球队因个人(队伍)原因未参加比赛的或超过开赛时间5分钟以上者,将按弃权处理并取消参赛资格,没收纪律保证金,该场比赛或已赛的比赛均按0:3负于对方(或已赛球队),判对方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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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21、对红、黄牌运动员处罚办法:
(1)得一张红牌,停赛一场。累计得二张黄牌,停赛一场。如纪律委员会做出追加处罚将继续执行。
(2)每得一张黄牌,扣除该队纪律保证金50元,每得一张红牌,扣除100元。纪律保证金被扣完的球队取消比赛资格,已参加的比赛成绩有效,余下比赛均判0:3负。
七、奖项和奖励:
1、第1名队伍可获取奖金1500元和冠军奖杯,并颁发给队员金牌;
第2名队伍可获取奖金1000元亚军奖杯,并颁发给队员银牌; 第3名队伍可获取奖金800元和季军奖杯,并颁发给队员铜牌。 第4名队伍可获取奖金600元和殿军奖杯。
2、评选赛事金靴奖一名,可获取奖金500元并颁发最佳射手奖杯。
3、评选最佳体育道德风尚奖球队一支,可获取奖金1000元,并颁发最佳风尚球队奖杯。
长乐市科技文体局 长乐市足球协会 2016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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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业余足球联赛纪律处罚办法
1.总则
1.1参加长乐业余足球联赛(以下简称“长乐联赛”)首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1.2 长乐联赛杜绝一切有违体育道德及文明竞赛原则的行为。坚决抵制一切不文明的言论、行为,坚决抵制一切暴力行为。为保护文明、有序、稳定的足球环境,在长乐联赛中出现暴力及违反体育道德言论、行为、倾向的(针对联赛所有相关人员,含球员、领队、裁判、工作人员、观众等等),不论何种原因,不论是否在联赛的比赛场地及比赛时间内,将从重给予处罚。 2. 对“暴力行为”的处罚
2.1 在比赛中及前后因比赛实施“暴力行为”或“群体暴力行为”的情况的处罚:
2.1.1 单个球员实施“暴力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该球员处以追加停赛3场(含)的处罚,并对其所在球队处以扣除联赛保证金500元(含)以上罚款。
2.1.2 一方球队实施“群体暴力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参与球员除按3.1.1处罚外,该球队当场比赛0:3判负(如双方球队均有实施的,主动发起一方判负),并对该球队处以扣除联赛保证金1000元(含)以上罚款。
2.2 在比赛中实施“暴力行为”或“群体暴力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的处罚:
2.2.1单个球员实施“暴力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球员,直接处以终身禁赛;并对其所在球队处以扣除联赛保证金1000元(含)以上罚款。 2.2.2一方球队实施“群体暴力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参与球员除按3.2.1处罚外。对该球队及全队球员处以禁赛1年(含)以上至终身禁赛,取消该球队剩余比赛资格,并处以2000元(含)以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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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在比赛中及前后因使用言语辱骂、恐吓或侮辱性动作而引发“暴力行为”事件的球员,如“暴力行为”事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该球员处以禁赛3场以上处罚;如其引发的“暴力行为”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该球员处以禁赛1年及以上处罚,直至终身禁赛;
2.4 因球队工作人员、亲友、球迷闹事,并引发“暴力行为”的,由当事球队承担责任,并处以500元以上罚款。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直至对该球队及其全体球员禁赛1年至终身禁赛的处罚; 2.5 对“暴力行为”严重者,将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 对不服从裁判行为的处罚:
3.1球队及球员应尊重,并完全服从裁判判罚。比赛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判罚,仅可由场上队长(必须佩带队长袖标,未佩带队长袖标的一律不认定为队长)与裁判沟通,且不得使用过激语言及动作。如有其他场上场下队员或相关人员有异议,裁判可以直接出示黄牌警告或红牌罚令出场;
3.2无论场上或场下如有任何人员对裁判有过激语言或动作,裁判可以直接红牌罚令出场。对裁判的有过激语言及动作的人员给予追加2场及以上禁赛处罚,如有当场一方球队有2人及以上人员对裁判有过激语言及动作的,该球队队长及领队处以追加3场及以上停赛处罚;
3.3 如对裁判的过激语言及动作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处以终身禁赛; 3.4 一个球队有因对裁判的过激语言及动作(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一个赛季达2次或累积达3次的,该“球队主要负责人”及球队并处以禁赛1年及以上处罚,直至终身禁赛。同时,取消该球队当赛季比赛资格; 3.5 对于因对裁判过激语言及动作,造成裁判终止比赛的,实施方按比赛弃权处罚;
3.6 对于比赛裁判判罚的意见,可在赛后向当值比赛监督反映,并做记录,并在比赛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球队主要负责人”书面向组委会提出申诉。组委会在接到球队申诉后7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诉结果。 4.弃权、退赛及消极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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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弃权:
4.1.1定义:在组委会制定比赛日程时间,一方或双方球队不论是主观或客观原因造成比赛未能正常完成的,视为弃权; 4.1.2 比分:
4.1.2.1 一方球队弃权的,另一方球队以3:0获胜,如果比赛的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当时的实际结果为准;
4.1.2.2 双方球队弃权的,双方球队本场比赛均无成绩,计0分; 4.2 退赛:
4.2.1 定义:球队在赛季开始后,不论是主观或客观原因退出联赛的,视为退赛;
4.2.2 比分:球队退赛的,其已完成比赛比分仍有效,未完成的剩余比赛判0:3负;双方球队都退赛的,双方球队本场比赛均无成绩,计0分 4.2.3 处罚:
4.2.3.1 退赛的球队,所有纪律保证金不予退还;
4.2.3.2 因罢赛、取消比赛资格等原因或未经组委会及同组2/3及以上球队同意退赛的,所有比赛费用不予退还。同时对该球队处以禁赛1年以上的处罚,对该“球队主要负责人”处以禁赛1年以上的处罚;
4.2.3.3 如因客观原因,并向组委会申请,并经同组2/3及以上球队同意其退赛的球队,其比赛费用按已进行场数扣除后退还。 4.3 消极比赛:
4.3.1 定义:因为有以下原因之一的:(1)对裁判判罚不满、(2)与对手有交易的,而有以下行为之一的:(1)明显认定为主观故意将球踢进己方球门、(2)故意放弃防守而不对对方进攻进行积极阻止的,认定为消极比赛; 4.3.2 比分:消极比赛的,该场比赛比分仍有效; 4.3.3 处罚:
4.3.3.1 消极比赛的球队,扣除纪律保证金500元; 4.4 无故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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