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意见鲁环发[2007]131号

2019-08-30 15:30

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意见

(鲁环发[2007]13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垂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校:

为进一步落实好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确保治污减排任务的完成各生态环境的进一步好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应坚持的主要原则

(一) 建设项目的审批原则。建设项目具备以下各条件的,省、市、县(市、

区)环保部门要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予以审批。 1、 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

2、 符合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分要求; 3、 无污染物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不影响当地治污减排任务的完成; 4、 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

5、 项目选址、选线不在“禁批”或“限批”的范围之内;

6、 扩、改建项目,建设单位原有项目已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

污染物达标排放,按期完成治污减排任务。

(二) 建设项目“禁批”和“限批”的具体规定

1、 企业限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省、市、县(市、区)环保部

门暂停审批该企业治污以外有所有建设项目。 (1) 污染物减排指标未完成的; (2) 主要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3) 已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且限期整改未

完成的;

(4) 已批项目未按规定时限申请竣工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验收未

予通过的。

2、 局部禁批或限批。省、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对有下列情况之

一的实行禁批或限批。

(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

能保护区、生态敏感与脆弱区等环境敏感区,对影响生态环境和污染环境的项目要禁批;

(2) 对毗邻居民区的化工等有环境风险的项目要禁批; (3) 城市规划区内、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工

业园区之外,对有污染的新项目要禁批;

(4) 南水北调和小清河大堤两侧五公里之内有污水排放的项目要

禁批;

(5) 对不认真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有较多未批先建项目、

有较多不达标排放企业、区域内污水没有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园区要实行禁批;

(6) 全省重点河流水环境质量未达到省环保局确定的年度改善目

标的,河流两侧5公里之内对有污水排放的项目要实行流域限批;

3、 区域限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区域,省环保部门将暂停审批该

行政区域除治污以外的建设项目。

(1) 连续2 年未完成治污减排任务的县(市、区); (2) 严重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县(市、区);

(3) 2008年上半年仍未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县(市、区); (4) 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建成后1年内污水处理率达不到60%的的县

(市、区);

(5) 污染严重、防治不力的设区市或县(市、区);

二、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权限和程序

(一) 环评审批的权限。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的规定,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除应当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以外,由省环保局审批:

1、 化学原料。钾矿肥项目、尿素、磷肥项目和新增能力18万吨/年以

上合成氨项目; 2、 制浆及造纸项目;

3、 石油化工项目。改扩建MDI、TDI项目,及其它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

化工项目; 4、 酒精生产项目; 5、 染料生产项目; 6、 农药生产项目; 7、 印染项目; 8、 造船拆船项目; 9、 电镀项目; 10、 钢铁项目; 11、 铝、铜冶炼项目; 12、 铁合金项目; 13、 电石项目; 14、 焦炭项目; 15、 煤炭开采项目; 16、 烧碱项目;

17、 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演粉制造及深加工项目; 18、 垃圾焚烧及垃圾处理项目;

19、 秸秆、风力、沼气、余压余热发电项目;

2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应当由省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 环评审批的主要操作程序

为了更好地促进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和全省生态环境的改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总的要按照先算、后审、再批的主要程序进行操作。

1、 先算。

先算,是指在项目受理之前要先算清新、扩、改建项目的建设是否影响当地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

(1) 项目建设当地的县(区、市)政府要向省环保局提交关于项

目建设是否影响当地减排任务完成的报告,并抄送至市环保局。

(2) 市环保局负责县(区、市)政府关于项目建设是否影响减排

任务完的报告进行审查,并以市环保局文件的形式向省环保局写出审查报告。

(3) 项目建设单位要向将县(市、区)政府的报告、市 环保局

的审查报告和<山东省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一并送省环保局总量办,总量办收到以上材料后5日内要出具审查意见。对不影响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要将环评文件、污染物总量确认书及相关材料报送省环保局行政许可统一办理室,然后按程序进行审查和审批影响完成减排任务的建设项目,其环评文件及 相关材料行政许可统一办理室不予接收。

2、 后审。

后审,是指在确定建设基础上不会影响建设地减排侨务完成之后,对环评文件及相差材料进行审查。

省环保局监督管理处负责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本意见确定的项目审批原则、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进行审查。审查后分别作以下处理:项目符合审批原则、材料符合相关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项目符合审批的原则但是申请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当场或

在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需要补正的内容;项目不符合审批原则,当场或5日内告知建设 单位不 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实行网上申报后,在5日内通过网上反馈有关意见。

建设项目需要进行评估的,建设单位要及时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送至环境影响评估机构进行技术评估。评估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递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3日内,对其进行初步审查,对不具备组织专家召开技术审查会的,退回报送单位重新组织编写;对具备组织专家召开技术审查会的,在10日内组织召开,审查会议结束后五日内提交评估报告。

省环保局收到评估报告后30日内作出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在网站(WWW.、SDEPB、GOV、CN)公示,公示期10天。 3、 再批。

再批,是指对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再进行审批。

(1) 对环境影响较大项目的审批。对COD年产生量超过50吨以

上(含50吨,以下同)、NH3-N年产生量超过5吨以上、SO2年产生量超过80吨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省环保局建设 项目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批,每月10日召开一次会议。审查委员批准的项目在会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批复文件的起草、审核和签发工作,并将审批结果予以公示。

(2) 一般建设项目的审批。一般项目由省环保局分管局长专题会

进行审批,分管局长专题会每月20日、30日各召开一次,参加会议的有分管局长、 规划处、法规处、科技处、污控处、流域处、生态处、监督管理处、总量办、信访办的主要负责人。专题会拟批准的项目在会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批复文件的起草、审核、和签发工作,并将审批结果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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