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规定泄露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有关信息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规定或未按银监会要求报案的,依法追究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法律法规及办案知识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在监管工作中发现和辨别涉嫌犯罪行为的能力,避免错送、漏送,提高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质量。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监管中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通报。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规章的行为,但不属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职责范围的,可根据本规定的有关程序,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反映。
第二十五条 对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案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客户以及其他相关组织和个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
关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一、《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格式)
二、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的涉嫌犯罪案件主要罪名及刑法条款 附件一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第 号
:(受理移送的司法机关名称)
本单位现有 (案件名称),因 (移送理由),根据 (移送依据),移送给贵单位,并附上相关案件材料。
请查收。
(移送单位名称及印章)
年 月 日
附材料清单及相关材料:
案 件 相 关 材 料 材料名称 数量 页码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
今收到 (移送单位名称)移送 (案件简称) 案件一宗及相关材料 份。
受理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的涉嫌犯罪案件主要罪名及刑法条款
序号 罪名 刑法条款
一、金融犯罪罪名
1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第 174 条第 1 款
2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第 174 条第 2 款
3 高利转贷罪 第 1 75 条 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 176 条 5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 177 条
6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第 178 条第 1 款 7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第 186 条第 1 款 8 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 186 条第 2 款
9 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第 187 条 10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第 188 条
11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第 189 条 12 逃汇罪 第 190 条 13 骗购外汇罪 第 190 条 14 洗钱罪 第 191 条 15 集资诈骗罪 第 192 条 16 贷款诈骗罪 第 193 条 17 票据诈骗罪 第 194 条第 l 款 18 金融凭证诈骗罪 第 194 条第 2 款 19 信用证诈骗罪 第 195 条 20 信用卡诈骗罪 第 196 条
二、贪污贿赂罪及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犯罪罪名 21 贪污罪 第 382 条
22 挪用公款罪 第 384 条 23 受贿罪 第 385 条 24 单位受贿罪 第 387 条 25 行贿罪 第 389 条 26 对单位行贿罪 第 391 条 27 单位行贿罪 第 393 条 28 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 158 条 29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第 159 条 30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第 160 条 31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第 161 条 32 妨害清算罪 第 162 条
33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第162 条
34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第163 条 35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第164 条
36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第168 条
37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第169 条 三、其他犯罪罪名 38 抢劫罪 第263 条 39 盗窃罪 第264 条 4O 诈骗罪 第266 条
4l 侵占罪 第270 条
42 职务侵占罪 第271 条第l 款 43 挪用资金罪 第272 条第1 款 44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第395 条第1 款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第395 条第2 款 46 私分国有资产罪 第396 条第1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