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59.080.01 W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xxxxx—xxxx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Textiles — Identification of fiber content (征求意见稿) 201×-××-××发布 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xxxxx-xxxx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基础标准分会(SAC/TC209/SC1)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纺织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国家纺织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宇英、窦茹真、王宝军、徐 路、斯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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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产品纤维含量的标签要求、标注原则、表示方法、允许偏差以及标识符合性的判定,并给出了纺织纤维含量的表示示例。
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纺织产品。附录A中列举的产品不属于本标准的范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146.1 GB/T 11951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纺织产品 textile products
以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经纺、织、染等加工工艺或再经缝制、复合等工艺而制成的产品,如纱线、织物及其制成品。 3.2
耐久性标签 permanent label
一直附着在产品本身上,并能承受该产品使用说明中的维护程序,保持字迹清晰易读的标签。 4 纤维含量标签要求
4.1 每件产品应附着纤维含量标签,标明产品中所含各组分纤维的名称及其含量。 4.2 每件制成品应附纤维含量的耐久性标签。
4.3 对采用耐久性标签影响产品的使用或不适宜附着耐久性标签的产品(例如,面料、绒线、缝纫线和袜子等),可以采用吊牌等其他形式的标签。
4.4 整盒或整袋出售且不适宜采用耐久性标签的产品,当每件产品的纤维成分相同时,可以以销售单元为单位提供纤维含量标签。
4.5 当被包装的产品销售时,如果不能清楚地看到纺织产品(符合4.4的产品除外)上的纤维含量信息,则需在包装上或产品说明上标明产品的纤维含量。
4.6 含有2个或2个以上且纤维含量不同的单元制品组成的成套产品;或纤维含量相同,但每个单元作为一单独产品销售的成套产品,则每个产品上应有各自独立的纤维含量标签。
4.7 纤维含量相同的成套产品,并且成套交付给最终消费者时,可将纤维含量的信息仅标注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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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 化纤术语 第1部分:属名 纺织品 天然纤维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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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一个单元上。
4.8 如果不是用于卖给最终消费者的产品,其纤维含量标签的内容可采用商业文件替代。
4.9 耐久性纤维含量标签的材料应对人体无刺激;应附着在产品合适的位置,并保证标签上的信息不被遮盖或隐藏。
4.10 纤维含量标签上的文字应清晰、醒目,应使用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也可同时使用其他语言的文字表示。
4.11 纤维含量可与使用说明的其他内容标注在同一标签上。当一件纺织产品上有不同形式的纤维含量标签时,应保持其纤维含量的一致性。 5 纤维含量和纤维名称标注原则
5.1 纤维含量以该纤维占产品或产品某部分的纤维总量的百分率表示,宜标注至整数位。 5.2 纤维含量应采用净干质量结合公定回潮率计算的公定质量百分率表示。
注:如果采用净干质量百分率表示纤维含量,需明示为净干含量;采用显微镜方法的纤维含量以方法标准的结果表示;未知公定回潮率的纤维采用同类纤维回潮率或标准回潮率。
5.3 纤维名称应使用规范名称,并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天然纤维名称采用GB/T 11951中规定的名称,化学纤维名称采用GB/T 4146.1中规定的名称。化学纤维有简称的宜采用简称。 5.4 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没有统一名称的纤维,可参照附录B标注。
5.5 在纤维名称的前面或后面可以添加如实描述纤维形态特点的术语,例如,涤纶(七孔)、丝光棉。
注:必要时,相关方需提供描述纤维形态特点的证明或验证方法。
6 纤维含量表示方法及示例
6.1 仅有一种纤维成分的产品,在纤维名称的前面或后面加“100%”“纯”或“全”表示(见示例1)。
示例1 a)
棉100%
b)
纯棉
c)
全棉 6.2 2种及2种以上纤维组分的产品,一般按纤维含量递减顺序列出每种纤维的名称,并在名称的前面或后面列出该纤维含量的百分比(见示例2)。当产品的各种纤维含量相同时,纤维名称的顺序可任意排列(见示例3)。
示例2 a)
60% 棉
30% 涤纶 10% 锦纶 50% 棉 50% 粘纤
b)
棉 60% 涤纶 30% 锦纶10% 50% 粘纤 50% 棉
示例3 a)
b)
6.3 如果采用提前印好的非耐久性标签,标签上的纤维名称按一定顺序列出,且留有空白处用于填写纤维含量百分比,这种情况不需按含量优先的顺序排列。
6.4 含量≤5%的纤维,可列出该纤维的具体名称,也可用“其他纤维”来表示(见示例4);当产品中有2种及以上含量各≤5%的纤维且总量≤15%时,可集中标为“其他纤维”(见示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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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4 a)
60% 棉 36% 涤纶 4% 粘纤 b)
60% 棉 36% 涤纶 4% 其他纤维
示例5:
90% 棉 10% 其他纤维
6.5 含有2种及以上化学性质相似且难以定量分析的纤维,列出每种纤维的名称,也可列出其大类纤维名称,合并表示其总的含量(见示例 6和示例7 )。
示例6:
70% 棉 30% 莱赛尔纤维+粘纤
示例7:
再生纤维素纤维100% (莫代尔纤维+粘纤)
6.6 带有里料的产品应分别标明面料和里料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见示例8)。面积不超过产品表面积30%的局部里料可不标。如果面料和里料采用同一种织物可合并标注。
示例8
面料:80%羊毛∕20%涤纶
里料:100% 涤纶
6.7 含有填充物的产品应分别标明外套和填充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见示例9)。羽绒填充物应标明羽绒的品名和含绒量(或绒子含量)(见示例10)。
示例9
外 套:65%棉∕35%涤纶
填充物:100% 桑蚕丝
面料:80%棉∕20%锦纶 里料:100%涤纶
填充物:灰鸭绒(含绒量80%)充绒量:150g
示例10
6.8 由2种及2种以上不同织物构成的产品应分别标明每种织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见示例11~示例14)。面积不超过产品表面积15%的织物可不标。
示例11
前片:65%羊毛∕35%腈纶
其余:100% 羊毛 方格:70%羊毛∕30%涤纶条形:60%涤纶∕40%粘纤
示例12
身:100% 棉 袖:100% 涤纶 红色:100% 羊绒 黑色:100% 羊毛
示例13
示例146.9 含有2种及2种以上明显可分的纱线系统、图案或结构的产品,可分别标明各系统纱线或图案的纤维成分含量;也可作为一个整体,标明每一种纤维含量(见示例15、示例16和示例17)。对纱线系统、图案或结构变化较多的产品可仅标注较大面积部分的含量。
示例15a)
绒毛:90%棉∕10%锦纶 地布:100% 涤纶
b)
63% 棉 30% 涤纶 7% 锦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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