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2)

2019-08-30 16:23

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工商总局与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监管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信息通报、行为监管等工作,以破解商标代理行业管理难题,维护商标代理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商标代理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一、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商标代理的执业行为,维护商标代理法律服务秩序,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制定本《办法》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过程

2010年7月12日,工商总局修订并发布《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允许律师事务所直接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为保证律师事务所顺利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工商总局与司法部商议决定共同出台本办法。为此,工商总局草拟了《办法》草案,并广泛征求了各界意见。工商总局与司法部经反复沟通、磋商及修改,对《办法》有关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办法》拟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 三、对主要内容的说明

本办法共5章25条,对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业务范围及备案、业务规则、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一)业务范围及备案要求

《办法》第五条对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范围做出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指派律师办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主管的有关商标事宜等。

《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对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备案要求做出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局、商评委主管有关商标事宜时,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备案。

(二)业务规则

《办法》第三章对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接受委托、业务要求、拒绝代理、出具法律意见要求、规费预付、保密义务、变更委托和终止、监督和培训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并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在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过程中禁止转委托、禁止同时执业、禁止恶意竞争、禁止损害委托人利益。 (三)监督管理

关于监管部门,《办法》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关于处罚权限,《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需要给予警告、罚款处罚的,由受理投诉、发现问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分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需要对律师事务所给予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书处罚、对律师给予停止执业或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处罚;有违反律师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律师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关于暂停业务受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依法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在其停业整顿期间,商标局或者商评委可以暂停受理该律师事务所新的商标代理业务。向商标局办理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受到处罚的情况及处罚期限报告商标局和商评委。

关于监管部门配合,《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在查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违法行为的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建立协调磋商机制。对于依法应当由对方实施处罚的,及时移送对方处理;一方实施处罚后,应当将处罚结果书面告知另一方。 特此说明。 国家工商总局 2012年11月15日

本文件来自: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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