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每月组织两次政治及业务学习。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需临时安排的学习。
第四条 除特殊情况,学习时间任何人不得请假,不得无故缺席迟到。特殊情况应事先请假。不能及时参加学习的人员应坚持工作之余学习或补课。
第五条 对所内会计人员的学习笔记,所长要定期组织检查。
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一条 每季度末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每个同志应对照自己的思想政治、工作情况及遵规守纪等方面的缺点作自我批评,同时对本所其他同志存在的缺点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条 民主生活会应本着交流思想,畅所欲言,互相促进的原则,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以达到解除疑虑,增强团结,做好本所工作。
第三条 做好民主生活会会议记录。
政务公开制度
为认真开展政务公开,提高财政工作的透明度,更好的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的原则。把便民、惠民放在工作首位,坚持依法、真实,注重实效、有利监督原则。
第二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部署及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政务公开的形式。通过设置政务公开栏、印发宣传单、手册等方式。 第四条 政务公开的时间。每季度更新一次公开内容,每年公开四期。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增加公开次数。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组织。各岗位积极配合提供公示内容,所长负责审核、组织实施。
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使信访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根据国家《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到所内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或上级部门转来的信访件,统一纳入本所信访管理。
第三条 实行所长负责制,各岗位人员根据职能分工,本着依法、及时、疏导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办理信访工作。
第四条 负责信访工作的人员对来人来信来访须做好详细登记,登记要包括信访人、信访时间、信访方式、请求的事项和理由等。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应当记录清楚信访人的姓名、住址、请求、事实、理由。
第五条 接到信访事项后,对属于本所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所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第六条 接到信访事项后,信访负责人要及时与所领导及相关岗位联系,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报所长签批意见,并自接到信访事项之日起3日内给予答复。
第七条 接待信访的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和单位。
第八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要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
第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将信访内容、领导意见、办复结果完整整理归档,建立相关台账,做好信访事项的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