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16、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17、申请人只要符合条件,都有权取得行政许可。( ) 18、行政许可行为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 19、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
20、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对其应具备的信誉、条件或者技能等资格、资质等事项,如果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则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
21、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机关认为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
22、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
23、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的同时立即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
24、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必须撤销该行政许可。( )
25、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的,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
26、被许可人取得水、电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的,如果被许可人经营状况恶化,为减少亏损,企业可以自行停业、歇业。( )
27、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 )
28、行政许可一经依法取得就永远具有法律效力。( )
29、行政机关必须自行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实施。( )
30、行政机关可以将其行政许可权委托给事业单位行使。( ) 31、行政许可行为是对行政法律关系相对一方当事人已有的权利或法律地位予以认定的行政许可。( )
32、行政机关对于被申请人要求延续其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申请,如逾期未作决定的,则视为准予延续。( )
33、部门规章既然不能创设行政许可的事项,也就不能对上位法已经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
34、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专家评审的,应将所需时间口头或者书面告知申请人。( )
35、只有在没有法定依据的情形下,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才无效。( )
36、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可以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设定。( ) 37、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自行决定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
38、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一律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
39、行为人违法事实清楚,有物证证明的,行政机关才能对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
40、当事人要求行政处罚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政的费用由行政机关和听证申请人共同承担。( )
41、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非法物品,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自行作价处理。( )
42、因事关重大,行政处罚听证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参加,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 )
43、行政机关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44、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必须程序。( )
45、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和其他对行政相对人权益影响大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
46、受委托组织可以在受托的权限内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
47、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不服的,都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48、行政处罚中,当事人必须进行陈述、申辩。( ) 49、所有的行政主体都有权实施行政处罚。( ) 50、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订的文件可以设定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 )
51、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52、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
53、行政处罚听证中的案件调查人员是指行政机关承办行政违法案件调查取证的人员。( )
54、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
5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适用简易程序现场进行处罚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 )
56、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57、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58、依照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由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 )
59、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60、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
6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62、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
63、对于被没收的物品,应填写《没收物品清单》,被没收单位(人)、执行人员分别签名或盖章。( )
64、《调查笔录》文书在调查记录做完后,只需在最后一页由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即可。( )
65、在执法办案中适用《调查笔录》文书,如有涂改,被调查人应该在涂改处盖章,也可用押印指纹代替。( )
66、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法规的规定立卷归档。( )
67、《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不得自行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 )
68、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案件,必须使用统一的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文书。( )
69、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现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才要求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70、因为行政处罚行为具有先定力,所以行政相对人对现场处罚决定不服的,不能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71、县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所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 )
72、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除局长外都必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资格证书》。( )
7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只能向上一级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74、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审理制度,不得传唤申请人、证人或者其他复议参加人。( )
75、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无行为能力,其近亲属可以成为复议申请人( )
76、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均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
77、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 )
78、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复议机关。( ) 79、同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就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
80、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一定都是行政机关,原告也可能是行政机关。( )
81、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对行政机关应给予行政处罚而没有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可以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
82、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不适用国家赔偿法。( )
83、原则讲,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在诉讼期间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但经过人民法院许可后,可以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
84、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调查笔录可以作为诉讼证据,如果要作为诉讼案件的定案证据,还必须要经过庭审确认。( )
85、对显失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判决行政机关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 )
8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超过法定诉讼期限仍不执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87、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其上级主管部门为赔偿义务机关。( )
88、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 89、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刘某在执行公务中因与行政相对人李某发生口角,一气之下殴打李某至伤。李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行政赔偿。( )
90、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 91、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
92、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
93、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但如果第三人拒绝参加行政复议,将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
94、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
95、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
9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
97、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