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火灾报警
8.4.1 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观众厅、观众厅闷顶内、舞台、服装室、布景库、灯控室、声控室、发电机房、空调机房、前厅、休息厅、化妆室、栅顶、台仓、吸烟室、疏散通道及剧场中设置雨淋灭火系统的部位。甲等和乙等的中型剧场上述部位宜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当上述部位中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雨淋灭火系统除外)时,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 声 学
9.1 声学设计
9.1.1 剧场设计应包括建筑声学设计;建筑声学设计应参与建筑、装饰设计全过程。
9.1.2 扩声设计应与建筑声学设计密切配合;装饰设计应符合声学设计要求。 9.1.3 自然声演出的剧场,声学设计应以建筑声学为主。 9.2 观众厅体形设计
9.2.1 观众厅每座容积宜符合表9.2.1 的规定:
观众厅每座容积 表9.2.1
设置扩声系统时,每座容积可适当提高。 9.2.2 观众厅体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众厅体形设计,应使早期反射声声场分布均匀、混响声场扩散,避免声聚焦、回声等声学缺陷。电声设计应避免电声源的声聚焦、回声等声学缺陷; 声学装饰应防止共振缺陷。
2 楼座下挑台开口的高度与挑台深度比,宜大于或等于1:1.2,楼、池座后排净高应大于或等于2.8m。
9.2.3 观众厅声学设计应包括伸出式舞台空间。
9.2.4 剧场作音乐演出时,宜设置舞台声反射罩或声反射面。 9.3 观众厅混响设计
9.3.1 观众厅满场混响时间设定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使用要求及不同体积,在500~1000Hz 范围内宜符合表9.3.1-1 的规定:
观众厅混响时间设置 表9.3.1-1
2 混响时间频率特性,相对于500~1000Hz 的比值宜符合表9.3.1-2 的规定:
混响时间频率特性比值 表9.31-2
上列混响时间及其频率特性,适用于600~1600 座观众厅。
9.3.2 混响时间设计,采用125、250、500、1000、2000、4000、8000Hz 等七个频率;设计与实测值的允许偏差,宜控制在10%以内。
9.3.3 伸出式舞台的舞台空间与观众厅合为同一混响空间,按同一空间进行混响设计。
9.3.4 舞台声学反射罩内的空间属观众厅空间的一部分,具有舞台反射罩(板)的观众厅的混响应另行设计。
9.3.5 舞台及乐池应作声学设计。 9.4 噪声控制
9.4.1 剧场内各类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 执行。
9.4.2 观众席背景噪声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甲等≤NR25 噪声评价曲线; 2 乙等≤NR30 噪声评价曲线; 3 丙等≤NR35 噪声评价曲线;
9.4.3 设在群楼内或综合楼内的剧场,其振动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9.4.4 升降乐池运行时的机械噪声,在观众席第一排中部应小于60dB(A),其他舞台机械噪声,在观众席第一排中部应小于或等于50dB(A)。
9.4.5 观众厅宜利用休息厅、前厅、休息廊等空间作为隔声降噪手段,必要时观众厅出入口应设置声闸、隔声门。
侧台直接通向室外的大门,应避免外界噪声的干扰,必要时设隔声门。 9.5 扩声系统设计
9.5.1 扩声系统声学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扩声系统声学特性指标》GYJ25 的要求。
9.5.2 主扬声器组的直达声供声应覆盖全部观众席。 9.6 其 他
9.6.1 剧场辅助用房声学要求宜符合表9.6.1 的规定。
剧场辅助用房声学要求 表9.6.1
10 建筑设备
10.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0.2.1 剧场内的观众厅、舞台、化妆室及贵宾室,甲等应设空气调节;乙等炎热地区宜设空气调节。未设空气调节的剧场,观众厅应设机械通风。
10.2.2 面光桥、耳光室、灯控室、声控室、同声翻译室应设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厕所、吸烟室应设机械排风。前厅和休息厅不能进行自然通风时,应设机械通风。
10.2.3 剧场空气调节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10.2.3 的规定。 空气调节室内设计参数 表10.2.3
10.2.4 夏季采用天然冷源降温时,室内温度应低于30℃。
10.2.5 采暖地区未设空气调节的剧场,冬季室内采暖设计参数应符合表10.2.5 的规 定。
室内采暖设计参数 表10.2.5
10.2.6 室内稳定状态下的CO2 允许浓度应小于0.25%(我国人体散发的CO2
量可按0.02m3/人·h 计算)。
10.2.7 剧场最小新风量不应小于:甲等15m3/人·h;乙等12m3/人·h;丙等10m3/人·h。
10.2.8 剧场内观众厅每人散热和散湿量可按表10.2.8 选用。演员和舞台工作人员的散热、散湿量可按中等劳动强度考虑。
剧场内观众厅每人散热量和散湿量 表10.2.8
注:上表已考虑剧场建筑的群集系数。
10.2.9 计算照明热量,应考虑剧种、灯具种类、灯具平均耗电系数及灯具位置系数等因素。 10.2.10 剧场的空气调节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舞台、观众厅宜分系统设置,化妆室、灯控室、声控室、同声翻译室等可设独立系统或装置;
2 集中式系统宜用淋水室或带淋水的表冷器处理空气; 3 过渡季节应有不进行热、湿处理,仅作机械通风使用的可能; 4 舞台上冬季应有防止下降冷气流的措施。
10.2.11 剧场的送风方式应按具体条件选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舞台、观众厅的气流组织应进行计算;布置风口时,应避免气流短路或形成死角; 2 舞台送风应送入表演区,但不得吹动幕布及布景。天桥下设置风管应隐蔽;
3 观众厅采用下送风时,应防止尘化。污物和水不得进入风口和风管。地下水位高的地区不宜采用地下风管。地下风道应设置清扫口;
4 舞台上的排风口应设在较高处,如有栅顶,应设在其上方。 10.2.12 剧场的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安全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穿越防火分区的送回风管道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中设置防火阀; 2 风管、消声器及其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10.2.13 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消声减噪措施,通过风口传入观众席和舞台面的噪声应比室内允许噪声标准低5dB。
10.2.14 通风、空气调节及制冷机房与观众厅和舞台邻近时,应采取隔声措施,其隔声能力应使传递到观众厅和舞台的噪声比允许噪声标准低5dB。对动力设备应采取减振措施。 10.2.15 机械化舞台的台仓应设空气调节和排烟系统。
10.2.16 舞台的送风支管宜采用可伸缩的软管,使送风口可以移动。 10.2.17 观众厅闷顶或侧墙上部应设通风和排烟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