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应在两端各设一个供水阀门和灭火器。作业完成应有专人检查,确无残火后允许结束作业。 8穿越煤层施工 8.1揭煤准备工作
8.1.1隧道开挖由岩层进入煤层前,必须重新验证煤层xx突出的危险性,编制实施性揭煤施工组织设计。其内容应包括煤和岩柱的尺寸、煤层确切位置、煤层xx突出危险性判定、爆破设计、通风方案、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等。
8.1.2开挖工作面距煤层l0m时,应至少钻3个穿透煤层的前探钻孔,钻孔进入岩层不得小于0.5m。
8.1.3开挖工作面距煤层5m时,应至少钻3个测压孔。当测得xx压力大于1MPa或单孔xx涌出量大于5L/min时,应停止施工并采取相应措施,在保证人员、设备绝对安全的条件下,将xx压力降至1 MPa以下,若24h内不能使其降下,则应立即封闭,另做专门处理;当xx压力为0.6~1MPa时,可采用震动爆破法揭煤;当xx压力小于0.6MPa时,可正常开挖。
8.1.4有xx突出的煤层,在揭煤前应对突出地段进行围岩预注浆,浆液可采用黄泥或水泥水玻璃。
8.1.5揭煤前,开挖工作面与煤层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岩柱,其尺寸应根据岩石性质、煤层倾角、预防xx突出措施的要求等确定。采用震动爆破时,开挖工作面距煤层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
8.1.6揭煤前、后均应加强喷锚与钢架支护。
8.1.7正洞揭煤震动爆破时,平行导坑应停止工作,并将平行导坑与正洞的联络坑道用风门封死。
8.1.8平行导坑揭煤震动爆破时,正洞应停止工作,并将正洞与平行导坑的联络坑道用风门封死。
8.1.9揭煤前,应清除洞口和通风机房周围50~100m范围内的一切火源。 8.2揭煤方法
8.2.1用震动爆破法揭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统一指挥,并有救护及有关人员值班。
(2)接近煤层时,应严格掌握进尺,不得超掘,亦不得欠掘。
(3)爆破后至少30min,允许xx检测人员进入坑道内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通风、排除xx、恢复送电等具体措施。
(4)当震动爆破未能一次揭穿煤层,在开挖剩余部分时,也必须采取震动爆破法继续揭煤。
8.2.2震动爆破必须按爆破设计要求进行。 8.3揭煤安全措施
8.3.1参加揭煤的施工人员,必须佩戴自救器。 8.3.2揭煤施工必须按本规定执行,不得违章指挥。
8.3.3施工时应管理好挂在开挖工作面处的xx自动检测报警仪,当仪器报警时,应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
8.3.4应加强通风管理,保证开挖工作面有足够的新鲜风流。
8.3.5有xx突出的煤层揭煤爆破时,所有人员必须撤至洞外,作业机械必须撤至安全地点,停风停电。起爆地点应设在洞外或安全坑道内。 9施工通风 9.1一般规定
9.1.1xx隧道施工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9.1.2xx隧道施工通风量应根据在隧道内同时工作最多人数、爆破作业及xx绝对涌出量分别计算,取其中最大值,并按风速验算。 9.2通风系统
9.2.1xx隧道各工区,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风机必须安装在通风机房或通风洞内,并应设一套同等能力的备用风机。
(2)主风机应能反转,在l0min内可改变风流方向,其反向风量不得小于风机正常风量的60%。
(3)局扇应安装在新鲜风流中,并应装设风电闭锁设备。 (4)通风管应具有阻燃和抗静电的性能。
9.2.2通风方式应根据不同的施工阶段比选确定,各阶段应衔接,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
9.2.3消除xx积聚,可采用气动式局扇、引射器、射流风管和各种分支通风法等。
9.3通风管理
9.3.1xx隧道应设有专门的通风管理机构,负责通风系统各种设备的管理和检修,按要求定期测试洞内风速、风量、气温、气压、xx浓度等并做出详细记录,计算有效风量。
9.3.2xx隧道在施工期间,应保证连续通风。无特殊理由,不得停风。在特殊情况下停风时,必须同时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一切电源。恢复通风前首先应检查xx浓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隧道中xx浓度不大于1%,二氧化碳浓度不大于1.5%,局扇及其开关附近l0m内xx浓度不大于0.5%时,允许人工开动局扇,恢复正常通风。 (2)在停风区,经过xx检查证实恢复通风的坑道风流中,xx浓度不大于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大于1.5%时,允许人工恢复坑道中一切机电设备的电源。 9.3.3备用风机应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在l0min内能启动供风。风机停风期间,应打开风门。
9.3.4开挖至含xx地段前,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反风演习应事先制订实施计划。
9.3.5风管应及时安装,保证平直和接头密封。风管口距开挖工作面的距离,必须满足设计要求。被损坏的风管应及时拆换、补修。
9.3.6洞内局扇吸入端风流中的xx浓度不得大于0.5%。
9.3.7采用平行导坑作回风道时,应及时封闭不用的横通道。对使用的横通道要设正、反各两道风门。
9.3.8排放xx时,为了控制向独头坑道送入的风量,可采用在人字型软风筒上收紧、放松绳索或增设带闸门的三通等办法,保证排放xx的安全。 9.3.9工区贯通时应遵守以下事项:
(1)工区互相贯通前应正常通风,保证两端的坑道不积存xx,并做好贯通时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和安全工作。
(2)工区贯通后,应立即调整风流,并检查风速和xx浓度,符合要求后允许恢复工作。 10机电设备 10.1一般规定
10.1.1各种电气设备和施工机械的防爆安全性能,必须经专职人员检查,确认合格后允许进洞使用。
10.1.2含xx工区主要作业场所,应安设xx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
10.1.3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20m内风流中xx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10.1.4严禁洞内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洞内供电。
10.1.5因xx浓度大于规定而切断电源的机电设备,必须经专职人员检查,确认xx浓度小于1%时,允许接通电源、开动机器。局扇及其开关附近l0m内风流中,xx浓度小于0.5%时,允许人工开动局扇。
10.1.6在xx浓度小于1%的地点允许使用普通型携带式测量仪表。 10.1.7防爆性能失效的电气设备,应立即处理或更换。
10.1.8坑道内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
10.1.9非专职电气值班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电气操作必须使用专用工具。
10.1.10一切容易碰撞的电气设备及其带动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拦。
10.2固定机电设备
10.2.1xx隧道供电应配置两套电源。隧道内应采用双电源线路,其电源线上不得分接隧道以外的任何负荷。
10.2.2xx隧道内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机电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压不应大于10000V。 (2)低压不应大于380V。
(3)照明、手持式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和电话、信号装置的额定供电电压,均不应大于127V。
(4)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应大于36V。
10.2.3隧道内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竖井或水平坑道应采用钢丝(钢带)铠装不滴流铅包纸绝缘电缆、钢丝(钢带)铠装聚氯乙烯绝缘电缆或钢丝(钢带)铠装铅包纸绝缘电缆。 (2)电缆必须采用铜芯。
(3)移动变电站应采用监视型屏蔽橡胶电缆。 10.2.4隧道内低压动力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挖区电缆必须采用铜芯。
(2)固定敷设的电缆,应采用铠装铅包纸绝缘电缆、铠装聚氯乙烯绝缘电缆或不延燃橡胶电缆。
(3)移动式或手持式电气设备的电缆,应采用专用的不延燃橡胶电缆,并应配有专人辅助工作,妥加保护,避兔撞击、挤压或因爆破造成损伤。 (4)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
(5)电缆悬挂点的间距,在竖井内不得大于6m,在水平或倾斜坑道内不得大于3m。
(6)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在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联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均应在吊勾或夹持装置上悬挂注有号码、用途、电压等的标志牌。 (7)电缆不得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并不得遭受淋水或滴水。当电缆与风、
水管敷设在同一侧时,必须设在管子上方,其间距应大于0.3m。
10.2.5固定敷设的照明、通信、信号和控制用的电缆,应采用铠装电缆、不延燃的橡胶电缆或矿用塑料电缆。
10.2.6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坑道同一侧时,其间距应大于0.1m。高压与高压、低压与低压电缆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
10.2.7严禁在电缆上切口连接。电缆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缆与电气设备连接,必须用与电气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盒。电缆芯线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连接。
(2)纸绝缘电缆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电缆接线盒连接。高压纸绝缘电缆接线盒必须灌注绝缘充填物。
(3)橡胶电缆的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胶电缆的修补),必须使用硫化热补或与其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并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允许使用。 (4)塑料电缆其连接处的机械强度以及电气、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应符合该型矿用电缆的技术要求。 10.3作业机械
10.3.1隧道内各种机电没备和作业机械严禁接地。作业机械严禁带电检修。 10.3.2开挖工作面风流中xx浓度达到1%时,严禁用电钻钻眼。
10.3.3电动装碴、开挖等机械在操作中,防爆开关的表而温度过高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10.3.4隧道内使用蓄电池机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
(2)机车和矿车必须定期检查和维修,保证防爆性能良好。
(3)机车的闸、灯、警铃(嗽叭)连接器和撤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均不得使用该机车。
10.3.5蓄电池机车及矿灯的充电房,应离洞口50m以上。 10.3.6严禁各种类型汽车进入含xx工区。 10.4电器保护
10.4.1隧道内电力系统,必须按照防爆要求设置保护装置。
10.4.2隧道内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侧,应有短路、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由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必须装设短路保护装置,并应装过负荷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的保护及远方控制装置。
10.4.3隧道内低压电网中,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应按规定的规格设置,并应安设齐全、整定正确。
10.4.4隧道内高压电网的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得大于20A。否则,必须采取限制措施。
10.4.5隧道内低压电气设备,严禁使用油断路器、带油的起动器和一次线圈为低压的油浸变压器。但洞室内的控制器、变压器、整流器、电阻器等可不受此限。 10.4.6电气设备不应大于额定值运行。
10.4.7为了防止地面雷电波及隧道内引起xx爆炸,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隧道内的供电线路,必须在隧道洞口外装设避雷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5Ω。
(2)由地面直接进入隧道的轨道和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隧道洞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集中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5Ω,两接
地点的距离应大于20m。
(3)通信线路必须在隧道洞口处装设熔断器和避雷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Ω。
10.4.8每月应至少测定一次接地电阻值。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电阻值,不得大于2Ω;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与接地网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的电阻值,均不得大于 1Ω。 10.5机电设备洞室
10.5.1机电设备洞室应满足下列要求:
(1)xx隧道内的变电所、水泵站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洞室,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2)洞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敞开后,不得妨碍坑道内交通。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
(3)从洞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坑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4)变电所、水泵站的地面,应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正洞连接处的底板高出0.5m。
10.5.2开挖工作而配电点应设专用洞室,并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10.5.3变电洞室长度大于6m时,必须在洞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出口必须符合本规定10.5.1条要求。
10.5.4洞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间,应留出大于0.5m的通道;各种设备间,应留出大0.8m的通道。对不需从后面或两侧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不留通道。
10.5.5装有带油的电气设备的洞室,严禁设集油坑。带油的电气设备溢油或漏油时,必须立即处理。所有洞室内不应有滴水现象。洞室的过道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并应保持其畅通。
10.5.6洞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无人值班的洞室,必须关门加锁。 10.6照明与电气信号
10.6.1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每一xx隧道完好的矿灯总数,应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至少大10%。 (2)每盏矿灯应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
(3)矿灯应完好,当发生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出。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h。
(4)严禁拆开、敲打、撞击矿灯。出隧道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 (5)灯房值班人员在每次换班后2h,必须将未还矿灯人员的名单报告调度室。
10.6.2矿灯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灯房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2)灯房取暖应采用蒸汽或热水管式的设备。个别情况下,采用火炉取暖时,火炉间应有单独的间隔和出口。
(3)灯房应有良好的通风装置。灯房内严禁烟火,并必须配备灭火器材。 10.6.3矿灯准备和装添电液,必须使用专用器具,工作人员必须戴防护眼镜、口罩和橡胶手套,并系橡胶围裙,穿胶鞋。
调合和贮存电液,必须使用有盖的瓷质、玻璃质等容器。调合酸性电液时,必须将硫酸慢慢地倒入水中,严禁向硫酸内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