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 (二)未经依法办理登记的;
(三)已依法公告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 (四〕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第三十三条 抵押人应出具愿意抵押的书面证明。设作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多个共有人的,权利人和其他共有人应共同出具愿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所有共有人均为抵押人。
第三十四条 发包方应出具同意抵押、处置的证明;抵押人是经营业主的,还需出具承包方农户同意抵押、处置的证明;
第三十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价值可由抵押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由抵押当事人认可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抵押物的估价不得低于区(市)县人民 政府公布的同期、同地区、同类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基准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的1. 1倍。受让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可以根据受让的合同价格确认抵押物价值,合同价格高于基准价格1. 1倍以上的,最高抵押物价值以基准价格的1. 1倍计算;合同价格低于基准价格的,以合同价格计算。
在区(市)县人民政府未公布的同期、同地区、同类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基准价格时,抵押物的估价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计算:抵押物价值=同期、同地区、同类型抵押物租赁价格x(抵押物剩余可使用年限一贷款期限)
第三十六条 抵押期间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农业用途。
第三十七条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处置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处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所得价款,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继续清偿。
第三十八条 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处置方式。1、由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基金按基准价格收购①;2、由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按基准价格收购;3、再流转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第三十九条 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处置后进行移交时,其地上定作物一并移交,接受方可以对地上作物进行处置。 第六章专业担保公司保证担保
第四十条 农村产权可以向专业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获得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贷款保证担保。采用此担保方式发放的贷款称为农村产权专业担保公司保证担保贷款。
第四十一条 专业担保公司为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由总行与专业
担保公司签订贷款担保合作协议,按照专业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的一定倍数确定其担保贷款的最高限额和单笔担保贷款的最高限额,专业担保公司按照担保合作协议的约定在我行存入贷款风险保证金。
第四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贷款人有权停止受理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新的担保业务: (一) 专业担保公司担保的金额已达到《合作协议》约定的保证金倍数的; (二)专业担保公司未按约定履行担保责任的;
(三)专业担保公司内部经营管理出现重大分歧,或经营管理层主要人员变动未经有权部 门进行资格审查;或经营措施不当,对正常经营将造成不利影响的; (四)专业担保公司遇政策变化,不再符合合作条件的;
(五)贷款人和专业担保公司在合作过程中发生重大分歧,且不能获得解决的。 第七章农村产权担保贷款基本规定
第四十三条 农村产权可为中国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专合经济组织申请贷款提供担保。 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自然人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不超过60岁(单项产品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2、从事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属贷款人信贷支持范围; 3、生产经营有效益、产品有市场; 4、项目投资应有不低于30%自有资金; 5、愿意接受贷款人的贷款管理监督;
6、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 (二)个体工商户
1、从事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属贷款人信贷支持范围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经营者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不超过60岁〔单项产品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3、生产经营有效益、产品有市场; 4、项目投资应有不低于30%自有资金; 5、愿意接受贷款人的监督;
6、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
(三)企业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合组织
1、持有有效的《贷款卡》、《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从事的生产经营符合产业政策规定,属贷款人信贷支持范围; 3、生产经营有效益、产品有市场; 4、项目投资应有不低于30%自有资金; 5、在贷款人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6、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借款应经《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力机构的授权或决议 7、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 8、愿意接受贷款人的贷款管理监督。
第四十四条 农村产权可为以下用途的贷款提供担保 1、农业生产、.加工、经销、流通等; 2、购买农业机具;
3、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 4、农民集中居住建房; 5、农民一次性缴纳社保;
6,购买耐用消费品、旅游、教育、临时生活资金周转等一般性消费和住房装修、购买汽车、房产等大宗消费;
7、其它合法合规的贷款用途。
第四十五条 农村产权担保贷款的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消费贷款最长不超过3年,项目投资贷款最长不超过5年,贷款应按合同约定归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且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剩余使用年限。
第四十六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提出农村产权担保贷款借款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抵押人合法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二)生产经营内容、家庭经济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证明材料; (四)还款来源证明材料; (五)农村产权担保相关资料
1、由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出具专业担保公司意向担保函等相关文件资料 2、农村房屋抵押的应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使用权类型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文件;
(2)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同意处置抵押物等作出的承诺;
(3)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农村房屋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处置抵押房屋的书面证明; (4)房屋共有人同意房屋抵押的书面意见;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含宅基地)抵押的应提供: (1)《集体土地使用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文件;
(2)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同意处置抵押物等作出的承诺,设作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有多个共有人的,权利人和其他使用权共有人应共同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且所有共有人均为抵押人;
(3)集体建设用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抵押或处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证明(通过依法流转后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除外);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应提供: (1)抵押人是承包方农户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B、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同意处置抵押物等作出的承诺;
C、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发包方同意处置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书面证明; D、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2)抵押人是规模经营业主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和《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等文件资料; B、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同意处置抵押物等作出的承诺;
C、抵押人不能偿还贷款时,发包方和承包方农户同意处置抵押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书面证明;
D、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E、贷款人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七条 贷款人按照借款人情况选定贷款产品,并按照相关贷款规定进行贷款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审批通过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 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应与其签订保证担保合同。
第四十八条 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与贷款人共同到当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设立。贷款人在取得相关抵押登记权证后,根据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第四十九条 贷款发放后,应按照我行贷后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后管理,直至借款人清
偿全部贷款本息。
第五十条 农村产权担保贷款不得展期。
第五十一条 由专业担保公司进行保证担保的,借款人未按期归还的本息应由专业担保公司履行代偿责任(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
第五十二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或抵押期届满要求变更或注销抵押登记的,必须由贷款人出具债务履行完毕或其他同意变更、注销的证明。
第五十三条 农村产权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进行流转或再次抵押。
第五十四条 贷款到期,债务履行完毕后,抵押当事人持还款凭证和相关抵押登记证,到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成都农商银行总行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一级支行、总行营业部,可以结合当地特色产业等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准入标准、操作流程和管理要求等,并事前报总行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释:①《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关于成都市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基金筹集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0 ) 8号)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第二十条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附件:1.专业担保公司保证担保贷款办理流程图 2.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