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被考核水政监察队伍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自查自评材料及相关资料;考核单位根据《浙江省水政监察队伍考核评分标准》检查评分,确定分值。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次。
考核分值90分以上为优秀
考核分值80分以上89分以下为良好 考核分值60分以上79分以上为合格 考核分值在5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考核优秀的单位可推荐为省级先进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年度优秀。 (一) 未经同级政府编制机构批准的;
(二) 未建立水政巡查制度、未制定巡查计划和没有巡
查
记录本的;
(三) 在办案过程中,发生水事违法案件行政诉讼败诉、 行政复议被撤消或违法行政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 水政监察队伍主要负责人违反廉政纪律或工作失
误
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五) 水政监察队伍无执法专用车辆等执法装备,执法
活
动无基本保障的。
第二十五条 被考核单位要认真对待考核反映出的各种问题,切实提出整改措施。省水政监察总队可对县(市、区)水政监察大队的考核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结果作为同级水利部门和上级水利部门年度考核和评比的依据。考核优秀的可推荐为省级水政监察先进单位和水利部水政监察先进集体侯选单位;被评为先进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七条 考核中被考核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评优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对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水政监察队伍,建议撤换其队伍主要负责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