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工技术管理监督规定
设备运行、检修监督
1 运行中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1 保持整洁、完好,标志应正确、清晰、齐全。
1.2 仪表指示误差应符合精度等级要求,仪表反映灵敏,记录清晰。并应定期测试整套仪表的系统误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3 由调节器控制的重要运行参数应有越限报警或监控保护装置,在调节器正常运行工况下,被调量不应超出调节系统运行质量指标的规定范围,在扰动后被调量应能迅速恢复正常值。
1.4 信号光字牌应书写正确、清晰,灯光和音响报警应正确、可靠。
1.5 操作开关、按钮、操作器及执行机构手轮等操作装置,应有明显的开、关方向标志,并保持操作灵活、可靠。
1.6 熔断器应符合使用设备及系统的要求,应标明其容量与用途。 1.7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盘内、外应有良好的照明,应保持盘内、外整洁。 1.8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电缆、管路和一次设备,应有明显的名称、去向的标志牌。
2主要仪表、自动调节系统、热控保护装置(见附录A)应随主设备准确可靠地投入运行,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无故停运。因主设备及其系统问题造成主要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停运,该主设备不能定为完好设备。主要保护系统的保护条件暂时退出的应由厂总工程师批准,报主管部门备案。
3 对运行中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热控人员每天至少巡检一次,并将巡检情况记录在热控运行日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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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运行中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非热控专责人员不得任意调整、拨弄或改动。对运行中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定值进行调整时,应按厂有关规定执行,并作好记录。 5 进行计算机软件组态、设定值修改等工作,事先必须提出修改报告,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热控人员指定专人执行,修改结束后,应通知提出修改的有关人员进行验收,确认以后及时编写异动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方可投入使用。热控专业在工作结束3天内将修改后的组态图存档。
6人员应加强对机组监控,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通知热控人员处理并做好记录。 7 运行中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停运检修或处理缺陷时,应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8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用过的记录纸软盘等,应注明用途和记录日期,由有关部门集中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三个月;遇有反映设备重大缺陷或故障的记录纸,应按厂有关规定建档保存。
9 未经厂总工程师批准,运行中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盘面或操作台面不得进行施工作业。
10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电源不得作照明电源或检修及动力设备电源使用。 11 主要热工仪表应进行定期现场抽检校核试验,主要热工仪表的综合误差应不大于该系统综合误差的2/3,主蒸汽温度表和主蒸汽压力表在常用点内的误差不大于其综合误差的1/2。
主要热工仪表现场抽查每月一次,其数量每台机组不少于五块。 12 运行中的调节系统、保护系统应作定期试验。
13 自动调节系统投入率是一项综合指标,涉及热控、检修及运行,应分别纳入机组考核指标。
14 “三率”(指完好率、合格率、投入率)是各级监督管理机构考核电厂的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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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电厂有关部门应认真作好统计,每季度上报有关部门。 15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三率统汁办法见附录B。
16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大、小修一般随机、炉检修同时进行,检修前应编制检修计划和定额。
17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检修,应严格执行检修计划,不得漏项。检修、检定和调试均应按有关规程和规定进行,并符合检修工艺要求,做到文明检修。
对隐蔽安装的热工检测元件(如孔板、喷嘴和测温套管等)应定期进行拆装检查(焊接的元件可适当延长),并作好检查记录。
18 检修工作结束后,热工控制盘(台)的底部电缆孔洞必须封闭良好,必要时应覆盖绝缘胶皮。
19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检修后,应严格按有关规程和规定进行分级验收,并对检修质量作出评定。属于主设备的控制与保护装置(如汽轮机串轴、胀差传感器等),应由主设备所属部门会同热控部门共同验收。
20 检修后的热工仪表检测系统,在主设备投入运行前应进行系统的联合调节和测试,并符合误差要求。
21检修后的热工自动调节系统,在主设备投入运行后应及时投入运行,并作各项扰动试验,其调节质量应符合调节系统运行质量指标的要求。
22 检修后的顺序控制、信号、保护和联锁装置应进行系统检查和试验,由运行人员确认正确可靠后,方可投入运行。
23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检修、改进、调校和试验的各种技术资料以及记录数据、图纸应与实际情况相符,并应在检修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整理完毕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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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 值 传 递
1热工量值传递按原电力部颁计量工作管理规定进行。
2 各级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标准装置及检定人员,必须按照原电力部颁《计量工作管理规定》进行考核、取证,方能进行工作。
3 各级标准计量装置的标准器必须按周期进行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周期的标准器均不准使用。
4 各级检定机构应建立标准器档案并按传递单位的申请制定年度周检计划,计划一经下达不得随意拖延或不送检。
5 各基层单位的热工计量室应对其所管辖范围的热工仪表制定周检计划,并按期完成。
6 暂时不使用的计量标准装置和标准器可报请上级检定机构封存,再次使用时需经上级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7为了保证各级量值传递的正确性,上一级计量监督管理机构随时可对下级计量检定的情况进行抽查。
8 热工试验室的设施、计量标准、装置的配置应按原电力部颁发的电力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试验室设计标准》(DL5004—9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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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术 管 理
1 发电厂热控部门应根据本规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情况制订和执行下列相应的规程制度。
1.l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检修规程;
1.2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调试规程(包括热机保护系统校验规程); 1.3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运行维护规程; 1.4 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1.5 精密仪器仪表操作(使用)规程; 1.6 安全工作规程; 1.7 岗位责任制度;
1.8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现场巡回检查和清洁制度; 1.9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检修工作票制度和验收制度; 1.10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现场定期校验和抽检制度; 1.11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缺陷和事故管理制度; 1.12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设备、备品备件管理制度; 1.13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评级统计细则; 1.14 热工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
1.15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技术资料、图纸管理制度; 1.16 热控人员技术考核培训制度; 1.17 热工标准器具的检定规程及制度。
2 发电厂热控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设备清册和主要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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