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规定(修订版)(2)

2019-08-30 17:55

35dBZ以上的单体回波,并可能影响下游地区;

(三)发现水平尺度大于100km,回波强度大于30dBz的带状回波,并可能影响下游地区;

(四)本站周围出现强降水,已影响天气雷达探测能力; (五)本站天气雷达故障,并且预计可能出现较复杂的天气;

(六)本台站所在的行政区域内正出现洪涝、泥石流、滑坡等较严重灾害,需要了解上游地区未来天气时。

第七章 预报发布

第三十二条 按属地原则,各级气象台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强对流天气预报预警信息的发布和服务工作。预报服务产品应及时通过网络、传真、电话、手机、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本行政区域的党政领导、灾害防御责任人、气象信息员、社会民众、有关部门开展预报服务,强对流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应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体以插播方式及时播出。

第八章 预报检验

第三十三条 各级气象台站应及时进行短时临近预报检验工作,并将其纳入日常预报业务流程。

第三十四条 预报检验内容应包括短时强降雨(雪)、冰雹、雷雨大风、龙卷、雷电等强对流天气的预报准确率和预警时间提前量。检验指标包括命中率、准确率(TS)、空报率、漏报率以及正确发布警报和预警信号的提前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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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预报检验应充分应用所有气象站观测资料、气象信息员报告、实地调查、社会媒体和政府部门公布的灾情信息等作为实况信息,力求真实客观的评定预报效果。

第三十六条 每年1月底之前由省(区、市)气象局将本省(区、市)短时临近预报质量上报中国气象局预报与网络司。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级气象台站应建立健全短时临近预报业务及流程,完善短时临近预报业务岗位设臵,明确岗位职责,严格落实值守班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气象局预报与网络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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