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HQ7A(3)

2019-08-30 18:02

- 不合格物料处理(如退货,返工或销毁)前的贮存; - 已放行物料的贮存; - 生产操作;

- 包装及贴标签操作; -实验室操作。

4.15 应当为员工提供足够和清洁的盥洗设施。这些盥洗设施应当装有冷热水(视情况而定)、肥皂

或洗涤剂,干手机和一次性毛巾。盥洗室应当与生产区隔离,但要便于达到。应当根据情况提供足够的淋浴和/或更衣设施。

4.16 实验室区域/操作通常应当与生产区隔离。有些实验室区域,特别是用于中间控制的,可以

位于生产区内,只要生产工艺操作对实验室测量的准确性没有负面影响,而且,实验室及其操作对生产过程,或中间体,或原料药也没有负面影响。 4.2 公用设施

4.20 对产品质量会有影响的所有公用设施(如蒸汽,气体,压缩空气和加热,通风及空调) 都应

当确认合格,并进行适当监控,在超出限度时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应当有这些公用设施的系统图。

4.21 应当根据情况,提供足够的通风、空气过滤和排气系统。这些系统应当根据相应的生产阶

段,设计和建造成将污染和交叉污染降至最低限度,并包括控制气压、微生物(如果适用)、灰尘、湿度和温度的设备。

4.22 如果空气再循环到生产区域,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控制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 4.23 永久性安装的管道应当有适宜的标识。这可以通过标识每根管道、提供证明文件、计算机

控制系统,或其它替代方法来达到。管道的安装处应当防止污染中间体或原料药。 4.24 排水沟应当有足够的尺寸,而且应当根据情况装有空断器或适当的装置,防止倒虹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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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水

4.30 原料药生产中使用的水应当证明适合于其预定的用途。

4.31 除非有其它理由,工艺用水最低限度应当符合国际卫生组织(WHO)的饮用水质量指南。 4.32 如果饮用水不足以确保原料药的质量,并要求更为严格的化学和/或微生物水质规格标准,

应当制定合适的物理/化学特性、微生物总数、控制菌和/或内毒素的规格标准。 4.33 在工艺用水为达到规定质量由制造商进行处理时,处理工艺应当经过验证,并用合适的处

置限度来监测。

4.34 当非无菌原料药的制造商打算或者声称该原料药适用于进一步加工生产无菌药品(医疗用

品)时,最终分离和精制阶段的用水应当进行微生物总数、致病菌和内毒素方面的监测和控制。 4.4 限制

4.40 在高致敏性物质,如青霉素或头孢菌素类的生产中,应当使用专用的生产区,包括设施、

空气处理设备和/或工艺设备。

4.41 当涉及具有感染性、高药理活性或毒性的物料时,也应当考虑专用的生产区,除非已建立

并维持一套经验证的灭活和/或清洗程序。

4.42 应当建立并实施相应的措施,防止由于在各专用区域间流动的人员和物料而造成的交叉污

染。

4.43 剧毒的非药用物质,如除草剂、杀虫剂的任何生产活动(包括称重、研磨或包装)都不应当

使用生产原料药所使用的厂房和/或设备。这类剧毒非药用物质的处理和储存都应当与原料药分开。

4.5 照明 4.50 所有区域都应当提供充足的照明,以便于清洗、保养或其他操作。 4.6 排污和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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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 进入和流出厂房及邻近区域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物(如生产中的固态、液态或气态的副产

物),应当安全、及时、卫生地处理。废物的容器和/或管道应当显著地标明。 4.7 清洁和保养

4.70 生产中间体和原料药的厂房应当适当地保养、维修并保持清洁。

4.71 应当制订书面程序来分配卫生工作的职责,并描述用于清洁厂房和设施的清洁的计划、方

法、设备和材料。

4.72 必要时,还应当对合适的灭鼠药、杀虫剂、杀真菌剂、烟熏剂和清洁消毒剂的使用制订书

面程序,以避免对设备、原料、包装/标签、中间体和原料药的污染。 5 工艺设备 5.1 设计和结构

5.10 中间体和原料药生产中使用的设备应当有合理的设计和足够的尺寸,并且放置在适宜于其

使用、清洁、消毒(根据情况而定)和保养的地方。9

5.11 设备的构造中与原料、中间体或原料药接触表面不会改变中间体和原料药的质量而使其不

符合法定的或其它已规定的规格标准。 5.12 生产设备应当只在确认的操作范围内运行。

5.13 中间体或原料药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主要设备(如反应釜、贮存容器)和永久性安装的工艺管

道,应当作适当的识别标志。

5.14 设备运转所需的任何物质,如润滑剂、加热液或冷却剂,不应当与中间体或原料药接触,

以免影响其质量,导致无法达到法定的或其它已规定的标准。任何违背该规定的情况都应当进行评估,以确保对该物质效果的适用性没有有害的影响。可能的话,应当使用食用级的润滑剂和油类。

5.15 应当尽量使用关闭的或封闭的设备。若使用开放设备或设备被打开时,应当采取适当的预

防措施,将污染的风险降至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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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应当保存一套现在的设备和关键装置的图纸(如测试设备和公用系统)。 5.2 设备保养和清洁

5.20 应当制订设备预防性保养的计划和程序(包括职责的分配)。

5.21 应当制订设备清洗及允许用于中间体和原料药生产的书面程序。清洁程序应当尽量详细,

使操作者能对各类设备进行可重新的、有效的清洗。这些程序应当包括: -设备清洗职责分配;

-清洗计划,必要时包括消毒计划;

-方法和材料的详尽描述,包括用于清洗设备的清洗剂的稀释方法; -为确保正确地清洗,根据具体情况还应当包括包装设备拆卸和安装的方法; -拿走或抹掉上一批的标识; -使用前防止已清洁的设备被污染; -如果可行,使用前对设备进行检查;

-根据情况,规定生产结束和清洗之间允许的最大时间间隔。

5.22 设备和用具应当清洁、存放,必要时还应进行消毒或灭菌,以防止污染或遗留物质影响中

间体或原料药的质量导致其不符合法定的或其它已规定的规格标准。

原料药的优良制造规范(GMP) 指南

5.23 若设备指定用于同一中间体或原料药的连续生产,或连续批号的集中生产,应当在适宜的

时间间隔对设备进行清洗,以防污染物(如降解物或达到有害程度的微生物)的积累和夹带。10

5.24 非专用设备应当在生产不同物料之间作清洁,以防止交叉污染。 5.25 对残留物的可接受限量、清洗程序和清洁剂的选择应当规定并说明理由。 5.26 设备内容物及其清洁状况应当用合适的方法标明。 5.3 校验

5.30 用于保证中间体或原料药质量的控制、称量、测量、监测和测试设备应当按照书面程序和

规定的计划周期进行校验。

5.31 如果有的话,应当用可追溯到已检定的标准的标准来进行设备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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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校验记录应当加以保存。

5.33 应当知道并可证实关键设备的当前校验状态。 5.34 不应当使用不符合校验标准的仪器。

5.35 应当调查关键仪器相对于合格校验标准的偏差,以便确定这些偏差对自上次成功校验以来,

用该设备生产的中间体或原料药的质量是否有影响。 5.4 计算机控制系统

5.40 与GMP相关的计算机化系统应当验证。验证的深度和广度取决于计算机应用的差异性、复

杂性和关键性。

5.41 适当的安装确认和操作确认应当能证明计算机硬件和软件适合于执行指定的任务。 5.42 经证明合格的商用软件不需要进行相同水平的检验。如果现行系统在安装时没有进行验证,

有合适的文件证明时可进行回顾性验证。

5.43 计算机化系统应当有足够的控制,以防止未经许可存取或改动数据。应当有防止数据丢失

(如系统关闭而数据未捕获)的控制。任何数据的更改、上一次输入、谁作的更改和什么时候更改都应当有记录。

5.44 应当有计算机化系统操作和维护的书面程序。

5.45 手工输入关键性数据时,应当另外检查输入的准确性。这可由第二位操作人员或系统本身

来进行。

5.46 应当加以记录可能影响中间体或原料药质量、或者记录或测试结果可靠性的偶发事件,并

作调查。

5.47 对计算机化系统所做的变更应当按照变更程序进行,并应当经过正式批准、记录成文并作

测试。所有变更记录都应当保存,包括对系统的硬件、软件和任何其它关键组件的修改和升级。这些记录应当证明该系统维持在验证过的状态。

5.48 如果系统的故障或失效会导致记录的永久丢失,则应当提供备份系统。所有计算机化的系

统都应当有数据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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