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十二五”期间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实施意见(试(2)

2019-08-30 18:36

总量指标,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建设单位,按规定出具总量指标来源证明(格式见附件二)。 六、其他 建设单位应真实、科学核算建设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对总量指标测算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弄虚作假、来源不清的,环评审批部门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对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市、区(县)两级环保部门应建立内部工作程序,公平公正、严格审核,对新建项目“批项目、核总量”严格把关。 附件二 建设项目污染排放总量指标来源证明(样式)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所在区县: 建设单位申请新增总量额度: COD 吨/年;NH3-N 吨/年;SO2 吨/年;NOX 吨/年; VOCS 吨/年(VOC总量指标核定仅限于上海石化、高桥石化项目) 表1 新增总量指标汇总表 主要污染物 总量来源 COD 吨/年 本区域结构调整(包括关 停、搬迁等) 外区(县)搬迁 中水回用 清洁能源替代 其他 周转量 项目实施后总量额度 / 汇总 / / / / / NH3-N 吨/年 SO2 吨/年 NOx 吨/年 说明:

1、各种污染物总量指标均应提供来源明细表,中水回用需提供方案(见表2)。 2、结构调整、中水回用和清洁能源替代是指其他企业或单位进行结构调整、中水回用或清洁能源替代所提供的指标来源。

3、项目建设方开展的结构调整、深度治理、中水回用或清洁能源替代应作为总量控制“以新带老”措施纳入环评文件。

4、由其他区(县)搬迁来企业的总量证明,应由迁出地环保部门出具,需另附。 5、周转量仅限于金山、奉贤、青浦、松江、嘉定、宝山、崇明、闵行、浦东新区的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两种污染物。

6、未纳入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数据库的工业企业产生的指标,须提供核定排放量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如2010年排污收费单据或2010年排水费单据等)。

指标来源证明单位(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表2 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明细表(样式)

指标来源 措施 结构调整(包括关停、搬迁等) 中水回用(需附方案) 指标来源单位名称及措施完指标量 成时限 是否列措施COD NH3-N SO2 单位名称 入2010完成(吨/(吨/(吨/年污普 时间 年) 年) 年) / / / NOX (吨/年) / 清洁能源替代 其他 周转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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