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如实交代自己主要犯罪事实首先是如实交代其主体身份,包括姓名、年龄、住址、职业等。
其次,关于犯罪主观要件的供述。犯罪主观要件是成立犯罪所必备的,犯罪嫌疑人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即故意与过失,合称罪过。罪过的形式与内容不同,往往导致罪名不同,对区分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轻罪与重罪具有重要作用。罪过的形式与内容,反映了犯罪主体主观上对法益的态度,从对法益的威胁态度来看,故意较之过失、直接故意较之间接故意,显然要严重。从上可以看出,犯罪主观要件对于定罪具有的重要意义,因此,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其次是要如实交代其主观罪过。
最后,关于犯罪客观要件的供述。犯罪客观要件是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犯,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其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客观行为及其所侵犯的客体。犯罪客观要件是犯罪构成的重要内容,犯罪构成要件不同,犯罪性质就不同,在主体要件相同、主观要件相似的情况下,犯罪客观要件更是决定犯罪性质的直接因素,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例如,抢夺罪、抢劫罪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客观要件不同,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夺取他人财物过程中,实施了威胁行为,但其在供述中隐瞒了实施威胁行为这一情节,那将会使重罪变为轻罪,哪怕威胁
行为仅仅是一句话、一个动作,也足以影响到此案的定性。因此,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还包括如实交代其客观行为。
2、如实交代了影响量刑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内容,每一种犯罪都明文确定了不同的刑罚种类(刑种,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和处刑原则。从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刑种和处刑原则看,对不同的犯罪所规定的影响量刑的情节也不尽相同。如一些侵财犯罪,影响量刑的情节主要是犯罪数额;而危害公共安全罪,又以造成的后果为主要标准;诸如此类的规定还有“情节严重”、“重大损失”等等。笔者认为,“影响量刑的犯罪事实”应当是影响量刑层次的犯罪事实,如嫌疑人抢劫3次,只交代了2次,这就不能视为如实交代了影响量刑的犯罪事实,因为3次抢劫和2次的量刑层次是不同的,前者法律规定处刑是在十年以上,而后者在十年以下。在司法实践中,针对不同的案件,影响量刑的犯罪事实是有差异的,这就要根据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处刑原则和量刑层次区别对待,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才能正确把握犯罪嫌疑人交代的犯罪事实是否属于如实交代了影响量刑的犯罪事实。
以上笔者从两个方面阐述了“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所蕴含的内容,只要能真正理解和掌握,对于其他一些特殊犯同样适用,如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我国刑法将主犯
分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首要分子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嫌疑人;其他主犯是指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嫌疑人。同时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第4款又规定了对第3款规定以外的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这是我国刑法对主犯处罚原则的规定,也揭示了主犯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范围,即首要分子对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其他主犯对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那么,主犯如实供述的“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应包括哪些犯罪事实呢?首先,其中“自己”二字此处不应作狭意理解,不应只包括自然的肉体含义,还应包括个体作为共同犯罪人的法律属性含义。其次,结合前文谈到的“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指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笔者认为,主犯供述的“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应当是其本人及犯罪团伙依法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全部罪行,如果仅仅是指个体直接实施或者参与的犯罪事实,必然会影响对其定罪量刑。因此,对共同犯罪中主犯供述的“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我们不能机械地将理解为是个体直接实施的犯罪行为,而应当是其本人及犯罪团伙实施的依法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全部罪行。
综上所述,不论什么罪犯,其供述的犯罪事实是否是“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只要结合法律所规定的其所犯罪行的
处刑原则和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范围,真正理解 “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内涵,能够举一反三,对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复杂多样的情形,才能作出正确的分析判断。
[1]周振想:《自首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1988版,第40页。 [2]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7月第2 版,第452—453页。
[3]姜伟,《 刑事司法指南》,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一辑,第14—15页。
[4]王艳,《论自首的认定与处罚》,当代法学出版社,2003年3月版,第145页—148页 [4]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7月第2 版,第18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