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一章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一、概 述
?2000年,建设部颁布了建建【2000】211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2001年,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其中强条3.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6、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2003年,河北省建设厅出台了冀建质【2003】121《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
?2012年,河北省建设厅出台了冀建质【2012】87《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管理工作的通知》。
?经过十年来的推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和重视,在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授权人员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等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现场取样,并送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013年,GB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2014-06-01起实施,其中3.0.6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4、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
?检验
?进场检验
?见证检验: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的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现场抽取试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 ?新增术语:
二、见证取样和送检范围
?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材料及构配件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少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其中包括: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用于承重的钢结构试件; ?9)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10)沥青、沥青混合料;
?11)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12) 建筑外窗;
?13) 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粘接材料、增强网、幕墙工程、隔热型材、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
?14)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它见证取样和送检项目。 ?
?在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建筑电气工程中所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见证取样和送
检的数量按每批数量的3﹪抽取,且不少于一组(件) ?1) 用于水暖安装工程的管道、阀门;
?2)用于电气工程的电线、电缆、开关、插座、配电箱(盘)。
?建筑工程装饰材料的见证取样范围按《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污染物控制规范》(GB50325-2010)中的强制性条文规定执行,其数量按相关规范、规定执行。
三、人员基本要求和职责
取样人员基本条件:
?1)应是本工程施工单位人员;
?2)具有建筑工程类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高中以上学历; ?3)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
?4)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取样人员岗位证书; ?5)常驻施工现场并经项目经理授权。
见证人员基本条件:
?1)应是本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
?2)具有建筑工程类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高中以上学历; ?3)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
?4)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取样人员岗位证书; ?5)常驻施工现场并经建设或监理单位授权。 ?见证取样人员配置数量:
?1)每个工程项目配备的取样员、见证人员均不少于2人; ?2)每个取样员承担的单位工程数量不超过5个; ?3)每个见证人员承担的单位工程数量不超过6个。 四、见证取样和送检程序 ?工程施工前,施工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根据预算表和材料进场计划以及相关标准和规范,编制施工检测试验计划,并根据施工检测试验计划制订相应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应报监理单位审查并监督实施。
?见证取样人员确定后,应在见证取样和送检前书面告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和承担相应见证试验的检测机构。见证取样人员更换时,应在见证取样和送检前将更换后的见证取样人员信息告知监督机构和检测机构。 五、见证取样人员工作要求
?取样员必须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取样。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现场见证。取样后,取样员和见证人员要及时进行标识和封志。试样标识应有唯一性,按照取样时间顺序连续编号,不得空号、重号。标识和封志应至少标明制作日期、工程部位、设计要求和组号等信息,并由取样员和见证人员签字盖章(手章)。见证取样人员填写见证记录,由施工单位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见证人员、取样员要确保样品从取样到送样全过程可控,见证人员与取样员一起将样品送至检测机构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封样和收样时留影像资料。
?施工现场应按照单位工程建立试样台帐。取样员制取试样并做出标识后,应按试样编号顺序登记试样台帐。检测试验结果为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时,应在试样台帐中注明处置情况。
六、见证取样人员责任
?见证取样人员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要留存检测不合格建材的退换货记录、返工整改等资料及整改前后的影像图片,由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监理单位应在监理资料中反映不合格建材的处置情况。
?见证取样人员玩忽职守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收回其见证取样岗位证书,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从事见证取样工作,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进一步规范试验报告中不合格试块(件)处理程序的若干规定市建质【2012】9号
?为确保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和使用功能,规范不合格试块(试件)处理程序,现做如下规定: ?一、所有不合格试块(试件)处理必须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进行,处理过程及结果应形成有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代表签字的记录,并拍照或其它方式留证。
?二、对于钢材、防水、水暖管件、聚苯板、挤塑板、电缆、电线等原材料试验不合格的,按规范规定可进行二次复检的,进行二次抽样复检;对未明确允许进行二次复检或二次复检结果不合格的,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将不合格材料全部清除出场,。
?2、不合格材料已经使用的,必须全部拆除并清除出场或由设计单位出具体方案进行处理,同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量化考核的通知》要求进行记分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三、钢筋焊接、机械连接等施工试验不合格,按规定允许二次复检的可进行复试,经复试结果仍不合格的,必须返工重做。
?四、混凝土、砂浆试块强度试验不符合要求的,应对该试块所代表部位的混凝土或砂浆进行强度检测。 ?GB50300-2001第5.0.6条、5.0.7条规定进行处理。其中“经设计单位验算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要求的,应由设计单位出具明确的结论性意见;进行加固补强处理的,应由设计单位出具加固方案;”两者均需经审图机构审核通过方可实施。
?五、门窗性能、植筋拉拔等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必须返工重做,重新进行检测。
?六、砂浆、混凝土检测方案需报工程监督科室审核,工程监督科室应对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抽查。
?七、对原材料、钢筋焊接及连接件、混凝土和砂浆试块(件)试验不合格,以及门窗性能、植筋拉拔等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处理,工程监督科室应进行监督核查,并填写不合格试块(件)处理情况核查单(见附表)。
?八、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将不合格试块(试件)处理相关资料归入监督档案。市政商混科负责对归档情况的核查,对于不合格试块(试件)未进行处理或处理不符合要求的工程,在申报结构、竣工监督验收运行卡上不予签字。
?九、检测机构应规范试(检)验报告,确保试(检)验项目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结论明确、签章齐全。发现试(检)验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工程监督科室应责令检测机构改正。
?对不合格试(检)验报告,检测机构应在试(检)验完毕后,及时报送我站市政商混科。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第二章
外墙防火法规及技术规程
一、关于实施国家标准GB8624-2006《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若干问题的通知 公消[2007]182号
由于新旧标准在原理、分级、试验 等方面有较大差异,为确保新旧标准 的平稳过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3月1日起,应按GB8624-2006进行检验分级。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规定与GB8624-1997标准相对应,为保证新标准的顺利实施,目前可暂参照以下分级对比关系: ?1、按新标准判断为A1级和A2级的,对应于旧标准的A级; ?2、按新标准判断为B级和C级的,对应于旧标准的B1级; ?3、按新标准判断为D级和E级的,对应于旧标准的B2级。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等级名称
?氧指数是指在规定的条件下,材料在氧氮混合气流中进行有焰燃烧所需的最低氧浓度。以氧所占的体积百分数的数值来表示。 氧指数高表示材料不易燃烧,氧指数低表示材料容易燃烧。
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公通字[2009]46号
公安部 住建部 联合发文
?第二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四条 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 烧性能 应为A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