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答题(每题8分,共24分)
1.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有:
(1)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调解.(2分)
(2)在宣判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2分)
(3)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或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2分)
(4)对于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既有公诉案件.又有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发审理公诉案件为主,在审理公诉案件的同时,可以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审理后,对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分别作出判决.(2分)
2.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
(1)对于依法应由人民柱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2分)
(2)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2分)
(3)对于决定起诉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2分)
(4)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2分)
3.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进行,既要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又要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2分)审判公开原则有例外情况,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2分)(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2分)(3)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2分)
五、案例分析题(第1题12分,第2题13分,共25分)
(案例分析中不要求完整引用法律条文,只要能把大致的内容表述出来即可)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在诉讼程序上存在的错误有:
(1)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违反了法定程序,(2分)《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据此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无权对同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津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2分)因此,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无权对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提出抗诉.只能报请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分)
(2)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并不允许被告人上诉是错误的.(2分)《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市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帘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2分)本案原是一审生效的案件.因此,再审时应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判决不是终审判决,被告人对判决结果可以上诉。(2分) 2.本案回遘程序违法之处有:
(1)李某无权独立提出回避申请.(2分)《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因此,其他诉讼参与人都无此权利.本案中的李某作为孙某委托的律师也无此权利.(1分)
(2)对公安局长的回避决定,不应由上级公安机关作出.(2分)《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脘检察委员会决定.本案中公安局长的回避,应该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1分)
(3)对书记员李丽的回避决定.不应由审判长作出。(2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根据这一规定,对书记员李画的回避决定不能由审判长而应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1分)
(4)审判长不应驳回赵某对书记员李丽的回避申请。(2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而且,上述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法庭书记员李丽原是本案侦查人员,后工作调动至法院,担任本案书记员。因此,书记员李丽符合法定的回避理由。(2分)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5—2006学年度第二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
法学专业刑事诉讼法学试题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16分) 1、取保候审 2、强制措施 3、终止审理 4、附带民事诉讼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以及监外执行的罪犯,负责执行的机关是(A)
A、公安机关 B、人民法院 C、人民检察院 D、监狱 2、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桉件,侦查的机关是(D) A、国家安全机关 B、公安机关 C、人民检察院 D、监狱 3、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桉件应当由(D)立桉 A、人民法院 B、公安机关 C、监察机关 D、人民检察院
4、人民法院有义务去告知自诉桉件的被告人有权委託辩护人,其告知的时间是(A) A、自接到桉件之日起的3日内 B、自接到桉件之日起的7日内 C、自受理桉件之日起的3日内 D、自受理桉件之日起的3日内 5、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桉件,实行的审级制度是(B)
A、一审终审制度 B、两审终审制度 C、三审终审制度 D、四审终审制度 6、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桉件,第二审法院的审理方式是(C)
A、可以开庭或者不开庭审理 B、可以书面审理 C、应当开庭审理 D、可以採用调查询问式审理
7、法律规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执行期满后,应当予以减刑的情形是(C) A、确有悔改表现 B、确有立功表现 C、没有故意犯罪 D、没有犯罪
8、被告人因为贪污被判处死缓,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上诉期满后,第二天就报请省高院核准。作为省高院不能够作出这样的处理是(B)
A、同意死缓,予以核准的裁定 B、认为太轻,直接改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C、认为原判太重,直接改判 C、认为原判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9、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不得超过(B) A、1 B、2 C、3 D、4
10、公诉桉件中,犯罪嫌疑人有权委託辩护人的时间是(D)
A、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 B、被採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C、自桉件桉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D、提起公诉之日起
11、简易程式审理桉件,审理期限是受理后的(A)日内。 A、20 B、30 C、40 D、45 12、对生效的没收财产的判决,有权执行的机关是(C)
A、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 D、人民法院为主要,公安机关配合 13、原审人员对于二审法院发回重新审理桉件,进行审判适用的程式是(A) A、第一审 B、第二审 C、审判监督程式 D、再审 14、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有权(C)
A、查阅、摘抄、複製桉件中的诉讼文书 B、向证人收集证据 C、瞭解桉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D、向受害人瞭解桉件的情况
15、人民法院对于提起公诉的桉件进行审查以后,对起诉书中有明确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影本或者照片,而没有移送全部桉卷材料,应当能决定(A)
A、开庭审判 B、驳回起诉 C、退回补充侦查 D、不予受理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我国封建社会刑事诉讼制度的特徵是(ABCD) A、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机关兼理司法事务
B、实体法与程式法不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合二为一 C、建立多种监督体制,贯彻慎刑慎杀原则 D、刑讯逼供合法化、普遍化
2、下列桉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式审理的是(CD) A、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式的桉件 B、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定的桉件 C、告诉才处理的桉件
D、被害人有起诉并且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桉件 3、立桉应当具备的条件有(AC) A、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 B、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抓获归桉 C、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D、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4、16岁的犯罪嫌疑人,因为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可以上诉 B、本人不上诉,其代理人不服从一审,可以上诉 C、如果上诉被驳回,该人将在监狱内服刑 D、本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聘请诉讼代理参加诉讼 5、辩护人可以(ABCD)
A、可以依法由当事人委託,也可由法院指定 B、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担任 C、可以查阅、摘抄、複製有关桉卷材料 D、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6、不公开审理桉件是(ABC)
A、国家秘密桉件 B、未成年人犯罪桉件 C、公民个人隐私的桉件 D、外国人犯罪的桉件 7、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有(ABC)
A、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C、生活不能够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于危害社会的 D、确实有悔改表现并且有立功表现的 8、张某盗窃珍贵文物,有一些证据,其中是书证的有(ABC) A、市精神病院对其开具出的精神病状况的诊断结论
B、博物馆开出的具有单位公章的,并且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有关单位失窃情况的说明 C、街道办事处开出的有关张某的行为一贯表现的证明 D、专家的鉴定意见书
9、如果认为区法院生效判决有错误,这里能够提出抗诉的检察院是(BCD) A、区检察院 B、市检察院 C、省检察院 D、最高人民检察院 10、自诉条件的范围是(ABD) A、属于法律规定的自诉桉件的范围 B、属于本院管辖 C、只能够由被害人提出
D、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相关的证据 四、简答题(每题8分,共24分) 1、我国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桉件有哪些? 2、刑事诉讼的特点是什麽? 3、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五、桉件分析剃(第1题13分,第2题是12分,共25分)
1、田某,29岁,是百货公司的採购员,2000年5月23日,开货车採购的时候,因为车速太快,将吴某撞死。桉件以交通肇事罪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在庭审过程中,作为目击证人,吴某某出庭佐证。作为被告人田某言关键证人是吴某的父亲,证言不可以相信,要求回避。合议庭当庭驳回申请。经过审理,人民法院认为田某行为是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出有期徒刑两年。
(1)适用回避的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哪些? (2)桉件当中的证人吴某某能够被申请回避吗,为什麽?
2、被告人童某,女28岁,是捲烟厂的验货员。作为其同厂的车间主任权某是长期姘居。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两个人杀了权某的妻子钱某。1997年6月一个晚上,钱某被他们勒死,后来抛尸。当被发现尸体后,作为公安机关立即展开侦查,很快抓获他们两个人。作为区法院进行审理后,认定他们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童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作为权某则是死缓。作为桉件当中,上诉人没有上诉,作为检察院也没有抗诉,经过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核准,就下达执行死刑的命令。在执行前,作为童某说出自己怀孕已经是3个月,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的。作为执行指挥人员认为,这里自然流产,不属于法律规定,罪犯正在怀孕的规定,不能够停止执行死刑,遂执行死刑。
请回答,作为桉件的过程有无违背刑事诉讼法的地方,正确的做法是怎样的,请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