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2)

2019-08-30 19:44

有管理试验室职责。

试验室的仪器设备、试验环境、在岗人员(职称、社保合同、持证上岗等)条件应符合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证取样检测能力应不低于母体机构资质中的4项,持证检测人员数不少于6人。

检测机构在异地设立试验室,应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增设试验室申请表》,提供对试验室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对试验场地、仪器设备拥有产权(或3年以上使用权)的证明、管理试验室的制度和保证检测质量的措施等材料。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试验室,资质管理部门应在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副本的“检测机构变更栏”给予登记并公布。 试验室使用母体机构资质图章对外出具检测报告,检测资料管理纳入母体机构管理体系;试验室只能以母体机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承接检测业务。

试验室的不良质量行为记入母体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手册》。

试验室撤消,母体机构应在30日内向资质审批部门报告注销。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押、没收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有效的公众媒体上声明

作废,并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第三章 检测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检测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无证或超越许可范围承揽资质管理范围内的业务。

检测活动必须执行国家、行业和本省颁布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检测(鉴定)报告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检测质量。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参加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批准的能力验证活动,能力验证不合格的项目应在限期内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资质管理部门对其检测能力进行重新核定。

第十九条 检测试验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检测机构技术、质量负责人还要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检测试验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检测机构,不得挂靠检测。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监制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隶属关系;检测机构承揽属于与自身有隶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建设、管理、设计、材供、施工、监理单位的检测项目时,其检测结果不具有公正效力。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委托应当有利于检测结果的公正性。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有关当事方协商确定。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委托检测内容、执行标准、责任义务以及争议裁决等。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及时形成检测(鉴定)报告,检测(鉴定)报告应包含下述基本信息: (一)委托单位,委托日期,检测日期,检测类别,材料(产品)名称,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执行标准,主要检测仪器,检测结果、结论意见 ,检测、审核、批准人; (二)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还应当注明见证人姓名及单位;

(三)专项报告和工程鉴定报告还应包括工程概况、取样方式及部位、检测内容、评定结果及其它相关记录和技术资料;

(四)检测(鉴定)报告应有检测人、审核人签名,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封面要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检测专用章)、资质图章,多页检测报告应在侧面骑缝处加盖检测专

用章。

检测(鉴定)报告不符合上述规定以及内容不全的,不得作为工程质量评定(处理)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执行国家、本省有关标准和规定,符合当事人的约定。取样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检测取样知识,取样人员与取样方案应获得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同意。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见证取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见证人由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具有监理岗位证书或具备检测试验知识并经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同意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拟定见证人,并将见证人单位、姓名等基本情况书面告知所委托的检测机构。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检测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连续编号归档,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及其试验室必须单独建立不合格试验项目台账,真实记录不合格检测对象的信息,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查。出现不合格项目应及时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影响结构安全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实行检测信息季度上报制度。各检测机构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所承担的工程检测项目的基本情况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向注册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报送。

检测机构按年度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检测机构基本情况一览表》,承担工程质量鉴定的检测机构还应按季度报送《检测鉴定中发现的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情况登记表》。

检测机构及其试验室应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立信息联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管理部门不得利用掌握的检测信息影响检测机构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转包是指检测机构将其承包的检测项目部分或者全部转包给其他检测机构的行为。对于检测项目中的个别参数,属于检测设备昂贵或使用率低或本机构设备临时出现故障需要由其他检测机构进行该项目参数检测的,按分包检测对待。分包方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能力。检测项目需要分包时,应将分包事项以书面形式征得委托方同意。

检测机构应保留所有分包资料,对分包检测结果负责,同分包任务的承检机构一起向委托单位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违反有关法律、法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五年级数学统计与可能性同步练习题1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