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主城区及合川区挥发性有机物 - 图文

2019-08-30 20:11

重庆市主城区及合川区挥发性有机物

污染治理工作方案

为持续改善空气质量,解决臭气扰民问题,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市政府《重庆市蓝天行动实施方案(2013—2017年)》(渝府发〔2013〕43号)、《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渝府发 〔2013〕86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排放标准,通过治理工业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和恶臭物质,建立健全监测与监管体系,减少排放总量,实现达标排放和厂界无臭味,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切实解决臭气扰民问题,支持企业健康友好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源头治理、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原则。突出重点、多管齐下、分类处置、集中治理、科学实施,用当前最严格的法律、法规和排放标准,从根本上消除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三、实施范围与时限

主城各区及合川区辖区内261家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均纳入限期治理范围。根据不同行业企业治理工程量不同,确定不同的治理时限要求,其中汽车维修服务4S店在2016年6月30日底前完成治理并组织验收;其中汽车和摩托车整车制造企业限时

在2016年10月31日前完成工程治理并组织验收;汽车和摩托车整车制造以外的其它企业限期在2016年8月31日前完成工程治理并组织验收。 2015年已经下达限期治理文件的相关企业,按照原文件规定执行。对逾期不能完成治理任务的要实施停止治理。在治理期间,各企业要按照环境管理的相关要求,采取必要的临时性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四、评判依据

国务院《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国函〔2012〕146号);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1号);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 《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2009);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6—2013);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7—2013);

《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577—2015);

《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2)。 五、整治要求

按照“五大类,三阶段,五环节”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五大类”即汽车和摩托车整车生产、汽车和摩托车零部件生产、印刷包装生产、汽车维修服务、其他生产;“三阶段”即区域内试点治理见效一批、强化管理措施短期内见效一批、全面完成治理任务整体见效一批。“五个环节”即原辅材料环节、工艺升级改造环节、废气末端治理环节、在线监测监管环节、设备达标运行维护环节,做到清洁生产、工艺先进、排放达标。

(一)大幅提高挥发性有机废气收集率和处理效率,消除臭味。各生产企业凡是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工序,包括调漆、油漆桶清洗及漆渣收集等工序,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置于防止泄露的微负压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并配备有机废气收集系统,安装高效回收净化设施,确保生产企业的挥发物有机废气收集率高于90%,净化效率高于90%,严格控制跑冒滴漏,原料、中间产品与成品应密闭储存,储存产生的有机废气需集中收集,进入废气处理设施, 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实现厂界无臭味、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排放。

(二)提高环保型原辅材料使用比例。提高表面涂装工艺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汽车整车制造及配件生产所用涂料和溶剂必须满足《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2009)的规定,并提供每批次原料的质量检验报告。要督促企业提高清洁生产水平,推广使用先进工艺技术,优化工艺与设备。鼓励印刷行业推广使用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的环保型油墨、胶粘剂,印刷过程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毒的原辅材料,减少有机溶剂使用量。

(三)提升环境监管水平。各企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工程应与生产工艺水平相适应,把污染治理设施作为生产设施进行管理,保证污染治理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正常运行。建立有机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与各产污环节的管理台帐,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所明确的要求,登记和统计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购置、储存、使用及处理等资料,禁止使用含苯涂料、含苯稀释剂、含苯溶剂和含汞、砷、铅、镉、锑的车间底漆,对违规使用的要严肃查处,对企业不主动纠正且由环保部门排查出来的,立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要严格依法施治。要科学计划、依法施治,统一标准、明确要求,突出重点、强化监管,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大、有居民投诉的企业要重点开展治理,并下达限期治理通知。要严格责任追究,企业、设计单位、治理单位和污染设施运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伪造设计参数、降低治理标准和违反污染设施运行管理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或社会危害后果的,将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二)要突出整治效果。要引导企业根据废气的产生量、污染物的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合理选择污染防治技术方案,优先采用先进的废气回收或末端治理技术,大幅提高有机废气的收集率和处理效率。企业要邀请3名或以上

的专家对有机废气治理方案进行评审筛选,论证能否达到“两个90%以上”、能否达标排放、能否消除臭味等治理要求,并形成专家书面意见。企业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后的治理方案送各区环保局备案,确保治理方案满足治理要求。治理工程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及其它污染物的治理与排放,应执行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规定,防止二次污染。

(三)要严格验收程序和标准。治理项目由各区环保局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规范自行组织验收,市环保局参与汽车和摩托车整车制造企业的治理项目验收,对其他行业企业的治理项目验收进行抽查。各治理项目验收监测重点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组织实施,直接参与或指导各区监测部门开展验收监测。开展竣工验收监测前,要督促企业及时提供污染治理方案和专家对治理方案的评估意见,提供覆盖所有有机废气产生环节的废气收集率高于90%和废气治理设施各处理工序净化效率高于90%的论证材料,科学编制竣工验收监测方案。具备项目验收条件的企业,要及时提供申请验收文件、项目总结报告、验收监测报告、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环境敏感目标分布情况、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等资料,环境保护部门及时组织验收小组开展项目竣工验收。

(四)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严格筛选治理单位,对治理单位进行“双查”,依法选择具有治理资质、治理技术和成功治理案例的治理单位,保证治理效果。要督促企业建立环保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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