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南油气分公司交接井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分公司有关单位:
现将《西南油气分公司交接井标准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主题词:钻井工程
二O一0年月日
交接井 办法 通知
抄送:局、分公司领导,助理,副总师,机关有关处室。
西南油气分公司交接井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南油气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勘探、开发井交接井的管理工作,统一规范交接井井场、井口装置、资料标准,有利于现场交接井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涵盖工程施工项目有:土建(钻前施工)、钻井、试油气(修井)、采输等的交接井标准和交接井组织形式、程序和交接内容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交接井标准在参照石油行业标准的同时,结合分公司生产运行模式以及参考分公司施工井地方特点。
第四条 本办法中交接井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西南油气田内部交接井,定义为交接井;另一种是其它油田向西南分公司移交井,定义为移交井。以上两种类型统称为油气井交接井,简称交接井。
第五条 本办法中交井方指在分公司市场承担钻井或试油气(修井)等任务的施工单位。接井方指分公司所属的采油气厂(含控股公司)等油气生产单位或试油气(修井)作业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进行接井。
第六条 本办法中交接井(移交井)指分公司所部署实施的勘探评价井、弃井封井、观察井、开发井等,同时包括其它油田移交给西南分公司的探转采井,探井转开发井、勘探评价井、弃井封井、观察井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组织形式
第七条 交接井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为生产运行处。
第八条 分公司所属勘探、开发井的交接井按属地化原则由采油气厂组织现场交接。交接井时,组织方、交井方、接井方等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第九条 其它油田移交给分公司的井,移交工作由生产运行处或委托采油气厂组织现场移交,移交井时,移交方、接井方等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条 探井在交井前,工程监督中心负责对施工队伍的工程任务、钻后治理等内容监督管理,不合格项目要求整改,经工程监督中心初步验收达到交井标准后,施工单位向采油气厂提出交井。
第十一条 开发井由采油气厂负责对施工队伍的工程任务、钻后治理等工作监督管理,不合格项目要求整改,经采油气厂初步验收达到交井标准后,施工单位向采油气厂提出交井。
第十二条 采油气厂及时组织探井、开发井交接,交接井过程中存在的遗留问题或意见分歧,应顾全大局协商解决,若双方调解无效,由交接双方以书面形式上报生产运行处,生产运行处召集相关处室协调,并负责作出最终调解意见,下发交接双方执行。
第十三条 其它油田移交分公司井,移交双方发生意见分歧时,接井单位及时向生产运行处汇报存在的问题,生产运行处负责协调。
第三章 交接井类别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责任管理主体单位移交,施工项目同时进行交接,按照施工工序交接井分为:钻前施工交接井、钻井交接井、试油气(修井)交接井。
第十五条 钻前施工交接井:由钻前施工承包商将通过竣工验收的井场(含新建道路、桥涵等)移交给钻井工程承包商。
第十六条 钻井交接井:钻井工程承包商完成钻井施工任务后,将施工井场(含道路、桥涵等)、井口设备等移交给接井单位。
第十七条 试油气(修井)交接井:试油气单位完成试油气或修井作业后,将井场、井场设备移交给接井单位。
第四章 交接井程序及标准
第十八条 钻前施工交接井程序
1. 钻前施工承包方按设计(或施工图纸)完成钻前工程后,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钻井单位或采油气厂或工程监督中心)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钻井总承包井向钻井施工单位申请,探井分包井向监督中心申请,开发井分包井向采油气厂申请。
2. 甲方接到竣工验收申请2个工作日内,负责组织钻井、录井、泥浆、欠平衡特殊工艺服务等相关单位到现场进行质量、环境等竣工验收,验收时发现问题,组织方向钻前工程承包方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完后再予验收,验收合格后,组织方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
3. 重点工程和钻前施工工作量较大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方以书面形式向生产运行处上报竣工验收情况和结果。
4. 现场验收通过后,钻井井场、道路、桥涵等管理权由钻前施工承包方移交钻井工程承包方,并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满足钻前施工竣工验收交接的其它规定:
(一) 因现场地理条件原因,接收方和多数配合方认为已经满足下步施工需要,达到竣工验收条件。
(二) 因现场地理原因,甲方认为已经满足下步施工需要,接收方也认可现有条件,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三) 井场基础设施建设基本符合设计(或施工图纸)要求,无污染,满足生产需要,接收方认为达到竣工验收条件。
凡具备以上三个条件之一,均可以组织验收、交接。 第二十条 钻井交接井程序及标准
(一) 钻井工程承包方在按设计或合同完成钻井工程后,经分公司(或采油气厂)同意,搬迁至其它施工作业区域承担新的工作量,该井后期试油气作业由试油气单位负责,钻井工程承包商将井场、桥涵、井口、井筒等移交给试油气单位。
(二) 钻井工程承包方设备从施工场所搬迁完后,原则上要求立即对原施工场所进行钻后、环保等治理,在10天内完成井场治理工作,达到交接标准。
(三) 钻井工程承包方完成井场治理工作后,工程监督中心负责探井预验收,采油气厂负责开发井预验收。
(四) 预验收合格后,钻井方以书面形式向采油气厂提出交井申请。 (五) 采油气厂接到申请2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接双方到现场进行质量、环境验收,组织交接井,如存在问题,向交井方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完后再予验收、交接,验收合格后,组织方、交接双方在交井书上签字。
(六) 钻井交接井书签字确认后,施工场所的管理权由钻井工程承包方移交给接井方。
(七) 交接井资料移交标准
1. 完井井身结构图,完井井口装置连接图。 2. 详细的套管、油管管串结构表,管串结构示意图。 3. 各层套管固井报告,固井质量测井曲线。
4. 填写完整的油气井交接书3份,出具完整齐全的采油树配件清单。 (八) 交接井井场移交标准:井场平整无污染(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九) 交接井井口采油树移交标准
1. 采油树完好无损,所有的阀门元件完好、灵活、好用。整个采油树无渗漏,闸门手轮、螺栓、法兰、压力表齐全、完好。
2. 采油树及其它配件按照甲方配送到现场的品种全部移交。
3. 套管头两翼环空阀门完好,安有压力表。套管头及两端的环空阀门全部露出,便于操作。连接法兰及螺栓齐全。
4. 各层套管环空应安装有压力表,若有气窜,交井方按有关安全标准接引流管线至井场外。
5. 丛式井组实施钻采同步时井场管理由钻井工程承包方负责,已采输的采油树及临时站场管理由采油气厂负责管理。
6. 丛式井组实施钻采同步时,钻井工程承包方应对正在生产的油气井井口采油树设置防护罩。
第二十一条 试油气(修井)交接井程序及标准
(一) 试油气单位在按设计完成施工任务后,原则上要求立即对原施工场所进行钻后、环保等治理,在10天内完成井场治理工作,达到交接标准。 (二) 试油气单位完成井场治理工作后,工程监督中心负责探井预验收,采油气厂负责开发井预验收。
(三) 试油气单位完成现场治理,自检合格,通过甲方预验收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油气厂提出交井申请。
(四) 采油气厂接到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接双方到现场进行交接井,组织方、交接双方在交井书上签字。如存在遗留问题,采油气厂向施工方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如未按业主方要求整改采油气厂有权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