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交易管理。
1、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自登记发证日起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不得进行转让、赠予、抵押、出租及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一经发现收回公共租赁住房。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只能出售给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扣除折旧回购。
2、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可由直系亲属继承,未取得全部产权而保障对象去世,且继承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政府回购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3、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已注“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后居住满五年,且住房条件改善的,政府放弃回购,经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可上市交易,但要按照届时相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差向政府补交价款及税费,取得完全产权(取消“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售的,其家庭成员不得再次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
4、已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或将已购公共租赁住房出按“先租后售”方式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进行管理,实行政府优先回购,政府放弃回购的补缴差价后准予上市的交易制度。
(三)物业管理。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
定实施物业管理,购房户按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及其它应由住户缴纳的费用,服从小区管理规定。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部门报县物价部门批准、备案。
五、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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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虚假材料骗购公共租赁住房的,经查实后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取消其在5年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公共租赁住房认购资格;坚决查处骗租、骗购、转租、转售等行为。
2、对在公共租赁房销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对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表1. 《凤庆县2014年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套数及购买对象范围》
表2. 《凤庆县2014年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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