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依法履行、变更、解除。
(四)园区企业必须保障员工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按规定为员工办理各类社会保险,保证员工在文明、安全、卫生的条件下进行工作,同时要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社会事务管理
(一)入驻企业的综合治理、信访、消防、安全生产、计划生育、劳动者权益保障、卫生防疫、职业病防治等社会事务由园区办协调各部门统一管理和考评。
(二)入驻企业的各项社会事务,必须按有关规定落实机构、人员、经费,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企业正常的经营秩序,确保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第十一条 基础设施管理
(一)入驻园区企业统一使用园区内的水、电、暖、通讯、道路、污水管网等资源及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在企业内外打井、铺设供水管道、架设输配电线路、修筑交通便道及建设其它任何设施。如经营需要确需建设的,必须经规划部门批准后,严格按园区规划和规划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建成后,企业外部设施由园区办协同规划部门统一管理,不得随意损坏、拆除。
(二)入驻企业对园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园区整体形象负有保护义务,如有损坏公共设施、破坏园区形象的行为,园区办将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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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管理
(一)入驻园区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相关制度,鼓励采用先进的环保设施,保证污染物的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二)入驻园区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要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处理,要在指定地点堆放,不经允许不得在公共区域堆放任何物品。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措施管理和处置,如有泄露企业将承担相关责任。
(三)园区内企业要做好环境卫生维护工作,企业要保持整洁,生活垃圾要按规定倒放,不得乱丢、乱放。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
(一)各企业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特种作业工作岗位的员工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二)各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安监人员,负责企业日常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整改工作。
(三)入园企业要积极参与园区办和安全监督部门组织开展的安全培训,并做好自身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保证员工在安全的环境下工作。
(四)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保安组织,对企业出现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和治安事件,应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园区办和当地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五)园区办在园区内部设立“园区治安办”,确保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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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
(一)园区内所有国有资产和基础设施由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使用。
(二)企业资产由各企业自主管理,并按规划设计要求,对企业内的水、电、路、绿化等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和管理。
(三)未经园区办同意,园区内企业不得自行转让或对外租赁,否则相关部门不予办理房产过户和土地变更等手续。
(四)园区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保洁、绿化管护等内业工作由园区办进行有偿管理,具体费用管委会将与工商部门进行协商。
第十五条 服务与保护
(一)园区办对入驻企业实行封闭运行管理,除司法机关处理紧急事务外,未经园区办允许任何个人、组织不得擅自进入园区进行推销、宣传、收费等影响企业正常运行的活动。职能部门需到入驻企业进行公务活动的,须与园区办提前取得联系。
(二)园区办对入驻企业实行“一条龙”服务。企业在入驻和经营中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由园区办协调相关部门办理,限时办结。
(三)对入驻企业实行“零干扰”保护。市政府将切实制定和落实保护措施,排除干扰,禁止任何单位向入驻企业拉赞助、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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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退出制度
参照《XXXX市河西商贸物流园区入驻企业退出制度》 第十七条 优惠政策
园区入驻企业优惠政策参照《XXXX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对于优惠政策未予规定,企业对政府或园区有要求的,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另行议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XXXX市河西商贸物流园区办公室负责解释,园区办有权对该办法进行补充修改。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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