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干部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规定((1983)中组发第15号)

2019-08-30 20:54

印发《关于领导班子“四化”建设的八年规划》,《关于改革干部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建立省部级

后备干部制度的意见》(修订稿)的通知

(1983)中组发第15号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

中央组织部在全国组织工作座谈会上的工作报告《以改革的精神加速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四化”建设》,已经党中央批转各地各部门。为了全面落实报告提出的各项要求,现将我部制订的《关于领导班子“四化”建设的八年规划》、《关于改革干部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国干部培训规划要点》、《关于建立省部级后备干部制度的意见》(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规划或规定,并认真组织实施。

一九八三年十月五日

附件2:

关于改革干部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建国以来,我们的干部管理体制经历了几次变化。一九五三年,中央根据第一个五年建设计划全面开展的需要,作出了《加强干部管理工作的决定》,明确了干部管理的原则、范围和体制。以后,随着形势的发展,又进行过几次调整和改进。十年内乱中,干部管理制度被打乱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和各级党委在干部管理方面做了大量拨乱反正的工作,恢复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针对当时的历史情况,采取管下两级的办法。这对于当时加强干部管理工作,保证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的贯彻执行,克服派性干扰,起了积极作用。

(二)由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现行的干部管理体制有许多方面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主要表现在:

中央及各级党委管理的干部数量过多,不利于发挥下面的积极性,又使自己忙于日常事务,不能集中更多的时间和力量,加强方针政策问题的研究,深入考察了解干部,广泛发现人才;

管领导干部同管领导班子有些脱节,不利于对整个领导

班子的结构进行通盘研究,合理配备;

条块之间在干部管理上的分工不尽合理,往往把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划归不同的地方去管,层次头绪过多,任免手续繁琐,职责不清,互相扯皮,效率很低;

企业事业单位缺乏必要的管理干部的自主权,不能适应经济工作的特点和经济改革的需要。

随着经济体制和各方面的改革,上述矛盾日益尖锐,必须尽快地加以解决。

(三)改革干部管理体制,主要是为了更好地考察了解干部,合理使用干部,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和组织建设,绝不能着眼于争干部的调配权和任免权。要本着管少、管活、管好的精神,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实行组织部门统一管理和分部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减少层次,提高效率,管好领导班子,管好后备干部,搞好对干部的考察了解、培养教育和选拔使用,全面做好干部管理工作。

(四)各级党委要适当缩小管理干部的范围,下放管理干部的权限。确定管理干部的范围,应根据工作的需要,不应同干部个人的级别、待遇等同起来。根据当前的形势,将中央管理干部的范围改为:省、市、自治区党委常委、顾问委员会正副主任、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副省长、正副市长、正副主席,省、市、自治区人

大常委会正副主任,省、市、自治区政协正副主席,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正副部长(主任)、党组成员和正副司局长;一部分大城市的市委正副书记、市政府的正副市长;少数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骨干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少数影响较大的重点高等院校的党政正副职。

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将根据上述原则修订后颁发施行。省、市、自治区党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也应参照上述原则修订自己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报中央管理干部的有关部门和中央组织部备案。

各级党委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修订颁发以后,就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方法,对所管干部进行经常的、深入的考察和了解,正确地挑选和配备干部。同时,要根据管理现职干部的范围,建立后备干部名单,并且把管理后备干部摆在同管理现职干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来,切实将工作做好。

(五)各级党委管理干部的范围缩小之后,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以加强对任免干部的检查和监督。

今后提拔干部,必须坚持群众推荐或民意测验,干部管理部门考察,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制度;凡没有走群众路线就上报的,不予审批。按照规定应当民主选举的,必须按期选举,切实发扬民主,尊重选举人的意志。

提拔干部一般应从后备干部中挑选,不要搞临时性动议。

每一个同志都可以荐贤举能,但必须由干部管理部门专门考察,并按上述规定办理。

讨论干部任免,党委内部有分歧意见得不到统一或者领导意见与群众意见差距很大时,应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调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委做出决定;同时将不同意见如实报告上级党委。

各级党委对不属于自己管理的一部分干部,应建立任免备案制度。下级党委任免不当的,上级党委有权撤销其决定。

(六)在业务管理体制上实行双重领导、以中央各部门为主的单位,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在干部管理体制上也以中央各部门管理为主:

1.跨省区的。如铁路、民航、电力、邮电系统,江河流域管理机构,长江航运管理机构等。

2.流动性大的。如远洋运输、海运系统,海洋局系统、基建工程机构、地质勘探机构、国家重点项目基建单位等。

3.业务和政策上需要高度集中管理的。如海关、商检、气象、国家物资储备系统和军工企业、事业单位等。

4.作为经济实体的全国性专业公司。如船舶总公司、石油化学总公司等。

5.少数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骨干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影响较大的重点高等院校,以及国务院各部门的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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