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考虑到合同对方是政府,天能科技已经履行完合同义务,因此认定这些账款的收回不存在法律风险。
四、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万福生科
经查明,博鳌所在为万福生科IPO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时,未能勤勉尽责地核查和验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导致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
1、在首次出具法律意见时,未能勤勉尽责地核查和验证万福生科重大销售合同的真实性、准确性
2010年12月28日,博鳌所出具《关于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称万福生科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包括:“销售合同2份、借款合同9份、担保合同4份、技术合作合同5份、工程技术承包合同1份、承销协议和保荐协议各1份等”。在博鳌所工作底稿中,前述2份销售合同对手方加盖的印章分别为“湖南省津市市中意糖果有限公司”、“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裕佳食品有限公司”。
经查,万福生科客户中仅有名称为津市市中意糖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意糖果)、常德市鼎城区裕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佳食品)的客户,二者系万福生科2007年至 2010年9月各报告期前两大客户。博鳌所工作底稿收集的2份销售合同中客户印章名称与万福生科前两大客户名称存在明显差异。中意糖果、裕佳食品证实该2份销售合同为虚假合同。博鳌所对上述2份重大销售合同的印章名称与客户名称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未尽审慎核查义务,就在《法律意见书》中作出“上述合同均因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所签订,内容完备、真实、合法、有效”的结论性意见。
2、在核查销售合同及关联关系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地核查和验证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博鳌所在核查万福生科与主要客户销售合同及执行情况以及万福生科主要客户与万福生科相关人员、主要供应商的关联关系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其未发现万福生科虚构销售的事实。
(1)在核查万福生科与主要客户签订销售合同过程中,未审慎履行核查和
验证义务
博鳌所在2011年3月6日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以表格形式列举了万福生科2007年至2010年9月与公司前五大客户签订的214份销售合同以及合同履行情况。
根据博鳌所工作底稿,博鳌所从万福生科处收集了万福生科2007年至2010年9月各期与公司前五大客户(共计10家)签订的销售合同复印件196份,其中190份销售合同为《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表格中列举的销售合同。
经查,在博鳌所收集的上述销售合同中,中意糖果、裕佳食品加盖的印章分别为“湖南省津市市中意糖果有限公司”、“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裕佳食品有限公司”,印章名称与客户名称存在明显差异,相关销售合同为虚假合同。同时,其他部分销售合同中所列的湖南省傻牛食品厂、中山市民生粮食有限公司、东莞市樟木头华源粮油经营部、湖南省佳美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等4家客户均否认与万福生科签订过书面合同。博鳌所对于上述销售合同未尽审慎核查义务,导致其未能发现万福生科虚构销售的事实。
此外,《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表格列示万福生科2007年与东莞市常平湘盈粮油经营部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博鳌所收集的196份销售合同中有5份为万福生科2007年与东莞市常平湘盈粮油经营部签订的销售合同。博鳌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称事实与其收集的证据材料存在矛盾,未见博鳌所对此进行核查验证。
(2)在核查万福生科主要客户与万福生科相关人员、主要供应商关联关系过程中,未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
博鳌所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说明了万福生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等在万福生科主要客户中是否拥有权益,以及万福生科主要供应商与主要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博鳌所工作底稿显示,博鳌所向万福生科前五大客户、前五大供应商发出《问卷调查表》,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查,博鳌所《问卷调查表》大部分系交由万福生科办理。在回收的《问卷调查表》中,客户中意糖果、裕佳食品加盖的印章为“湖南省津市市中意糖果有限公司”、“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裕佳食品有限公司”,供应商杨建中的签名为“杨建忠”。同时,《问卷调查表》中有供应商李纪州、向建兵、熊国太、王卫东、曾
宏清、曾美云等人签名,但上述供应商均称没有律师向其核实了解过情况。博鳌所未对问卷调查实施过程保持适当控制,且未对回收的《问卷调查表》上存在明显不一致的情况进行审慎核查和验证,导致其未能发现万福生科虚构销售的事实。
3、在核查万福生科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地核查和验证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为核实万福生科2007年至2010年签订的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及合同履行情况,博鳌所于2011年4月25日后向万福生科供应商、客户发出307份《律师函》,收到《律师函》回执286份。
经查,上述《律师函》大部分系博鳌所交由万福生科送达或邮寄。在收回的《律师函》回执中,客户中意糖果、裕佳食品加盖的印章为“湖南省津市市中意糖果有限公司”、“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裕佳食品有限公司”。在万福生科各报告期前五大供应商的《律师函》回执中,有李纪州、向建兵、王卫东、曾宏清、曾美云等人签名,但上述人员均称没有律师向其核实了解过情况。博鳌所未对函证实施过程保持适当控制,且未对回收的《律师函》回执上的前述不一致情况进行审慎核查和验证,导致其未能发现万福生科虚构销售和采购的事实。
五、四川天澄门律师事务所:绿大地
经查明,天澄门在绿大地欺诈发行上市时未勤勉尽责,未在法律意见书中说明其工作相关情况,未对绿大地相关资产的取得过程进行完整地核实。违法事实如下:
天澄门为绿大地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
司法机关认定,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虚假资产、虚假业务收入。绿大地编造虚假资产、虚假业务收入的金额巨大,性质严重。
1、天澄门未在法律意见书中说明其相关工作情况
司法机关认定,为促使绿大地发行股票并上市,绿大地相关人员注册了一批由绿大地实际控制或者掌握银行账户的关联公司,并利用相关银行账户操控资金流转,采用伪造合同、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手段,达到少付多列、将款项支付给其控制的公司、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虚增收入等。
天澄门未能对绿大地提供的销售客户和供应商的工商信息完整地进行核实。由于未对绿大地提供的客户及供应商的工商信息完整地进行核实,天澄门未发现
绿大地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天澄门未在法律意见书中就未能对绿大地提供的客户及供应商的工商信息完整地进行核实的情况予以说明。
2、天澄门对绿大地旧县和马鸣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过程未完整地进行核实 2004年,绿大地受让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旧县镇旧县村960亩荒山的土地使用权。绿大地招股说明书显示,上述荒山的土地使用权原值9,552,000元。绿大地提供的合同书显示,绿大地支付上述荒山的土地使用权受让款9,552,000元。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旧县镇旧县村村委会提供的合同书显示,绿大地支付上述荒山的土地使用权受让款400,000元。
2005年,绿大地受让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马鸣乡马鸣村3,500亩荒山的土地使用权。绿大地招股说明书显示,上述荒山的土地使用权原值3,360,000元。绿大地提供的合同显示,绿大地支付上述荒山的土地使用权受让款3,360,000元。上述荒山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方证明,绿大地实际支付上述荒山的土地使用权受让款825,000元。
出具法律意见书前,相关律师徐平、肖兵到上述荒山所在地进行了查看,并查验了绿大地提交的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协议、产权证书,但未去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绿大地受让上述荒山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天澄门未勤勉尽责,未对绿大地上述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过程完整地进行核实。
天澄门的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二十条关于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