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学试题 (DOC)(4)

2019-08-30 21:16

五、案例分析题

(一)2005年8月,由于天气干旱,农民甲的农作物缺水,甲便将某化肥厂排放的污水引入自己的农田灌溉,结果造成农作物死亡,甲要求化肥厂承担赔偿责任,遭到化肥厂的拒绝。理由是化肥厂并未故意将污水排入甲的农田, 而是由甲主动引污水灌溉所为,故化肥厂不承担任何责任。 问:(1)化肥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如果甲提起诉讼,可以谁为被告?由谁来举证?甲提起诉讼的最后期限是何时?

(二)某市电化厂(甲)是生产树脂的厂家。1976年建厂以来曾多次发生氯气泄露事故而受到该市环保局多次批评或严重警告、罚款等处理。但是却一直能杜绝氯气事故的发生。2005年1月1日上午该厂又一次发生氯气泄露,使与之比邻的某钢铁厂(乙)正在上班的56名职工受到不同程度的毒害。其中有2名职工因受害严重而住院治疗。

为此,市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对甲处以1.5万元罚款,并责令甲赔偿乙直接经济损失1.28万元。甲不服,直接向其所在地的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乙也以请求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3.3万元为由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问:(1)法院应当就该行政决定书作怎样的判决?

(2)法院在受理该案后对乙的请求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三)2010年2月17日,原告张某承包的鱼塘发生死鱼事故,当地渔业环境监测站经实地调查后,认定本次事故的原因是上游陈某等4家养猪户和一家豆制品公司长期排放生产、生活污水,引起水质严重恶化所致。同年12月17日,鱼塘再度发生污染事故,当地渔政、环保部门采集水样,化验结果显示鱼塘水质中的高锰酸盐、氨氮等严重超标,已不适合鱼类养殖。经渔业环境监测站评估,此次事故造成23万余元损失,张某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上述5家污染户共同赔偿此次损失。其中4家养猪户对于污染侵权行为相互推委,仅一家出庭参加诉讼;而豆制品公司则在诉讼中提出,其公司于2010年11月初经环保部门现场监测,并提供了监测报告,报告显示豆制品公司的废水和其他污染物排放基本达标,已通过了环保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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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张某是否可以仅向其中一个侵权人索赔,侵权者负连带责任? (2)豆制品公司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3)张某是否也可以请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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