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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执行机制的国际比较:美英的经验
作者:晓芳
来源:《会计之友》2013年第06期
【摘要】 美英作为成熟市场经济国家,通过建立和监管内部控制体系、审计与评估、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违规处罚、公众媒体监督等措施,推进了内部控制的执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对两国的内部控制执行机制进行研究,将对我国的内部控制执行实践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 内部控制; 执行机制; 国际比较
内部控制古已有之,而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出现和组织结构的复杂化,其重要性日益凸现。内部控制对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资本市场秩序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此,很多国家都致力于提高企业的内部控制水平,并且内部控制已经由自发性的治理机制转变为一种政府推动的制度建设。内部控制执行机制存在全球性差异,即使在发达经济中,内部控制执行机制的差异仍然是显著的。对于处于转型和改革进程中的中国而言,对其他国家内部控制执行机制及其比较价值进行研究,有助于拓宽我国内部控制执行机制改革实践的理论基础。
美英两国通过建立和监管内部控制体系、审计与评估、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违规处罚、公众媒体监督等措施,推进了内部控制的执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美国内部控制强制执行的制度措施
美国目前在内部控制执行上采取了以强制执行为主的方式,其采用的手段主要包括内部控制基础性规范、内部控制信息的强制披露制度以及严厉的问责与惩罚措施的运用。 (一)企业建立和保持内部控制体系的强制要求
早在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就规定证券发行人应维持能为报告的准确性和资产的安全性提供合理保证的充分的内部会计控制系统,该法案是美国第一次对内部控制进行立法规定。随后美国又出台了一系列要求企业完善内部控制系统的规定。1977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反国外贿赂法》,其中的会计条款要求在美国证券市场发行证券的公司及其拥有50%以上股权的海外子公司保持适当的内部控制系统。这一规定大大提高了内部控制在公司内部的地位,从而大大强化了公司管理层对投资者的信托责任。《反国外贿赂法》成为强制内部控制的成文法规。美国国会在2002年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萨奥法案要求公司必须建立充分的内部控制,该法案的颁布也反映出美国对于公司内部控制越来越严苛的要求。
除了政府的推动外,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COSO委员会等民间组织对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也功不可没。它们对内部控制概念的不断深入和完善进行了不懈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