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2-2013)(2)

2019-08-30 21:59

DB37/ XXXXX-2013

表1 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续)

单位:mg/m(烟气黑度除外)

序号 燃料与热能转化设施类型 烟尘 2 以油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以NO2计) 污染物项目 全部 全部 燃油锅炉 燃气轮机组 天然气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烟尘 其他气体燃料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天然气锅炉及燃气轮机 3 以气体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二氧化硫 其他气体燃料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天然气锅炉 氮氧化物(以NO2计) 其他气体燃料锅炉 天然气燃气轮机组 其他气体燃料燃气轮机组 燃煤锅炉,以油、气4 体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全部 适用条件 限值 30 200 200 120 5 10 35 100 100 200 50 120 1 烟囱排放口 烟囱或烟道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3

注1:采用W型火焰炉膛的火力发电锅炉、现有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执行该限值。 4.3 自2015年1月1日起,燃煤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汞及其化合物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4.4 自2017年1月1日起,现有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表2 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烟气黑度除外)

序号 燃料与热能转化设施类型 烟尘 1 燃煤(含水煤浆)锅炉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以NO2计) 汞及其化合物 2 以油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烟尘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以NO2计) 烟尘 3 以气体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二氧化硫 污染物项目 全部 全部 全部 全部 全部 全部 全部 天然气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其他气体燃料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适用条件 限值 20 100 100 200a 3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0.03 20 100 5 35 100 烟囱或烟道 全部 10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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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续)

单位:mg/m(烟气黑度除外)

序号 燃料与热能转化设施类型 污染物项目 适用条件 天然气锅炉 3 以气体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其他气体燃料锅炉 氮氧化物(以NO2计) 天然气燃气轮机组 其他气体燃料燃气轮机组 燃煤锅炉,以油、气4 a 3

限值 100 200 50 100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体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全部 1 烟囱排放口 采用W型火焰炉膛的火力发电锅炉、现有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执行该限限值。 4.5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中的“特别排放限值”。

4.6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和时间,由省人民政府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另行发布。

表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m(烟气黑度除外)

序号 燃料和热能转化设施类型 烟尘 1 燃煤(含水煤浆)二氧化硫 锅炉 氮氧化物(以NO2计) 汞及其化合物 烟尘 2 以油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以NO2计) 烟尘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以NO2计) 污染物项目 适用条件 全部 全部 全部 全部 全部 全部 燃油锅炉 燃气轮机组 全部 全部 燃气锅炉 燃气轮机组 全部 限值 20 50 100 0.03 20 50 100 100 5 35 100 50 1 烟囱排放口 烟囱或烟道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3

以气体为燃料的3 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燃煤锅炉,以油、4 气体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4.7 新建锅炉和现有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浓度,则应执行新建锅炉排放限值。

4.8 在现有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运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及其投产后的运行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火电厂,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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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

4.9 火电厂的煤场及渣土场,必须实施封闭管理。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1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2 新建和现有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需要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应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通过验收并正常运行的,应按HJ/T 75和HJ/T 76的规定,定期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监督考核。

5.1.4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方面的要求,应按GB/T 16157和HJ/T 397的规定执行。

5.1.5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应按HJ/T 373的规定执行。

5.1.6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1.7 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4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1 2 3 污染物项目 烟 尘 烟气黑度 二氧化硫 方法标准名称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4 5 氮氧化物 汞及其化合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方法标准编号 GB/T 16157 HJ/T 398 HJ/T 56 HJ/T 57 HJ 629 HJ/T 42 HJ/T 43 HJ 543 5.2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火电厂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必须执行GB/T 16157的规定,按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热能转化设施的基准氧含量按表5的规定执行。

表5 基准氧含量

序号 1 2 3 热能转化设施类型 燃煤锅炉 燃油锅炉及燃气锅炉 燃气轮机组 基准氧含量(O2)/% 6 3 1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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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21?O2 ..................................... (1) '21?O2式中:

c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3; c′——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O2′——实测的氧含量,%; O2 ——基准氧含量,%。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火电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3 本标准实施后,新制定、新修订的省、国家(综合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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