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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明确运维公司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中的职责,规范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长期、正常、稳定运行,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和技术规范,对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公司运维能力要求 (一)资质水平
运维公司必须持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自动监测类证书”,实施证书规定范围内的运维工作。没有资质的运维公司自意见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应申请获得相应资质,期间可挂靠在有资质的运维公司名下实施相应资质范围内的运维工作。所有运维公司均要在省环保厅进行资质备案,资质到期及时申请更换。
(二)实验室能力
运维公司在设有常驻机构的地区必须设有专门的分析实验室,能开展污染源废水废气相关监测因子的比对分析工作。要求实验室面积在50m2以上,具备与运维项目相关因子的分析能力。
(三)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运维规模,满足日常工作管理需要,配备足够的运维和实验室专职人员。所有从事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和实验室分析人员,应当通过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四)备品备件库
在设有常驻机构的地区内配备专门的备品备机库,有充足的一般耗材备品,能
确保一般消耗品的及时更换,根据使用情况定期清点,按实际需要增购。
(五)车辆
平均每20个运维点配备运维车辆1辆。 二、运维公司内部管理 (一)规章制度
运维公司在派出机构应建立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相关制度。在运维站点上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文件要求建立站点管理制度。
(二)实验室管理
参照实验室计量认证的标准建立实验室管理体系和程序。 (三)档案管理
对签订运维合同的每一家企业实行一厂一档。包括仪器设备档案、验收记录、各种仪器的操作、使用、维护规范;仪器校准、零点和量程漂移、重复性、实际水样比对和质控样试验的例行记录、TOC或UV转成COD的转换记录;监测(监控)仪器的运行调试报告、例行检查、维护保养记录、仪器设备的检修、易耗品的定期更换和废液处置档案记录。建立运维人员、实验室人员、分析仪器、维护设备的档案管理制度。
三、现场运维工作内容及要求
严格按照《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规范(试行)》(浙环发〔2007〕33号)和《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实施方案》(浙环发〔2008〕10号)等文件要求开展现场运维工作。
(一)正常运行期间
1、日常运维
在线监测系统主要分为采样单元、监测单元、数据采集单元、辅助单元、监测站房单元几部分,每周检查维护1次,废水仪器日常运维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实施,废气仪器日常运维按《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实施。
2、质量控制与保证
废水类省控以上站点实样和质控样比对每2周1次至合格,其它每月比对1次至合格;废气类省控以上站点质控样比对每2周1次至合格,实际样品每月比对1次至合格,其它每月比对1次至合格。实际样品的比对试验应实施全过程比对,即要包含样品采集过程。每季度进行重复性、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试验。运维范围内监测因子较少的设备(例如TP等)或难度较大的(例如TOC等),可以与当地环境监测站达成合作协议的前提下,委托监测站进行日常比对。
3、监督核查
根据监督核查的要求,配合监督人员临时开展以上各类检查。 4、运行维护记录
操作人员对系统进行日常维护时,应做好维护记录。维护记录应包含上述3项工作的各相关记录。
(二)故障期间 1、故障诊断及修复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第一时间报告当地环保运维监管部门。对于一些容易诊断的故障,运行维护单位应直接带备件到现场进行针对性维修,此类故障排除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对不易诊断或维修的仪器故障,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
设施正常运行;若72小时内无法排除,则运行维护单位使用备机。监测仪器在维修后正常运行前应进行1次校验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合格后,向当地管理部门提交测试报告并申请进入正常运行状态。
2、故障期保障
省控以上站点设施非正常运行期间,要人工采样监测,每日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数据每日定时报送至当地环保局。
3、故障维修记录
操作人员对系统发生的故障进行维修时,应做好维修记录。维修记录应包含该系统故障状况、响应时间、故障分析、故障排除、申请恢复等工作的有关记录。
(三)停运期间 1、停运前维护
站位将长期停运的,必须向当地环保运维监管部门报告,并做好停运前的功能性检查。
2、停运期
停运期间,应继续开展仪器的日常维护,易耗品的功能检查,做好化学药品的管理。
3、重启前维护
站位长期停运后恢复监控需求的,在申请站点重启之前进行调试,达到验收要求后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重启。
4、记录
停运前、停运期、重启前的仪器维护应做好相应记录。 四、管理工作要求
(一)报送环保管理部门
1、每月10日前,向省、市、县(市、区)三级环保运维监管部门提交所有运维点上月份的水样比对试验和质控样试验的月报,提交上月份进行的重复性试验、零点和量程漂移试验的报告。
2、按自然年计,每半年和一年到期后的一个月内,向省、市、县(市、区)三级环保运维监管部门提交半年度和年度站点运行自评报告。
3、发现仪器故障后24小时内无法修复的,提交故障分析和站点暂停运行报告,故障修复后8小时内提交站点恢复运行申请。
4、失去监控能力和监控意义的站点提交注销申请,长期无法正常运行的站位由企业和运维公司一同向属地环保局提交停运或撤销申请,停运站位重启前应由企业和运维公司一同提交重启申请,包含停运期和重启前维护的运维报告。
(二)报送企业方
按照运维合同要求在约定时间向企业提供约定资料。合同中未包含的,参照报送环保管理部门的第1和第2项要求。
五、考核管理
按监控站点考核内容对站点运维质量进行考核,并作为运维公司考核的依据。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取消在本省范围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