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30419婚姻法练习题(修订)(3)

2019-08-30 22:34

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③第二十四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④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2.简述新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⑤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

3.简述新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应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4.除了婚姻法,亲属关系在其他民事法律上的效力有哪些?试举例说明。 (1)一定的亲属关系是监护的基础法律关系;

(2)一定的亲属可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3)一定的亲属得依法提出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申请,以及撤销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申请;

(4)失踪人的财产由其一定的亲属代为管理;

(5)按照一定的亲属关系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6)列入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亲属得为遗嘱继承人,等等。

5.依照我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且不受该法那些规定的限制?

收养继子女可不受以下限制: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2)收养人无子女;

(3)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收养人须年满30周岁;

(6)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及收养一名。 6.新婚姻法关于实施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

(1)总则部分:禁止家庭暴力。 (2)离婚部分: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作为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之一。(3)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部分: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因实施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7.述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

①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③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④子女不得干涉父母的婚姻权利。⑤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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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姻法规定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

①一方重婚的。②一方与他人同居的。③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家庭暴力包括对配偶的暴力以及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暴力。④一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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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论述题与案例分析题

1.浅析我国新婚姻法确立的无效婚姻制度。

答题要点:①婚姻无效的基本涵义、新婚姻法规定的构成婚姻无效的情形。②新婚姻法和最新司法解释关于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的规定。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宣告的效力等等。④对新婚姻法婚姻无效制度的评述。

2. 试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是什么?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是: (一)必备条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4分)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我国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4分)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4分)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1.有一定血亲关系的,禁止结婚,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4分)

2.患一定疾病的:禁止结婚。我目婚姻法第6条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的”的人,禁止结婚。(4分)

3.试论无效婚姻在子女和财产方面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中子女的法律地位,各国在立法上有不同的规定,有的视其为非婚生子女,有的则视同婚生子女。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并无区别。父母的婚姻经确认无效后,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成年后对父母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和子女仍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在确认婚姻无效时,有关子女的抚养归属,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等问题,均应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对于无效婚姻当事人间的财产关系,原则上不适用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有共同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民法中有关共有的一般规则处理。如果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一方负担生活费用,或者一方负担得多,另一方负担得少,确认婚姻无效时因此而发生争议,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和当事人的经济条件酌情处理。无效婚姻中的双方,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为法定继承人。在一定的情况下,可按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将生存一方作为继承人以外的遗产取得人,分给适当的遗产。

4.案例分析题

王放夫妻年过半百,膝下没有子女,1990年初把同事之女李丽收为养女,改姓为王丽,办理了收养手续。此后王放夫妇对王丽疼爱有加,抚育培养她直至中专毕业并参加了工作。但王丽对养父母从未有过真正的感情,对两老的生活起居漠不关心,1998年冬天养父王放病重住院期间,她也未尽养女责任,除了探望过一次以外,病人全靠单位派人护理照料。1999年春王放去世后,王丽对年老无依的养母不但未尽赡养义务,反而多次辱骂甚至企图将老人赶出住房。养母孤苦无依,打算变卖与丈夫共有的四间私房,然后投靠亲戚,王丽坚决反对并多方阻挠。养母无奈之中,便向人民法院起诉,她要求:(1)解除与王丽的关系,并要王丽补偿收养十年来的抚育费用;(2)确认王丽无权继承养父的遗产,房屋变卖后全部收入归她个人所有,以安度晚年。王丽表示:(1)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2)这四间私房中的一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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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她所有,养母无权单方面出卖房屋。

根据上述案情,试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养母与王丽的收养关系能否解除?

根据收养法第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法院应依法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

(2)养母要求王丽补偿收养期间的抚育费用,依法可否予以支持?

养母的要求应予支持。根据收养法第30条规定,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3)王丽对养父的遗产有无继承权?

王丽对养父的遗产有继承权。因为王丽与王放夫妇的收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王丽对王放生前不关心、不照料,但其情节尚不构成丧失其对养父遗产继承权的条件。

(4)该四间房屋依法应作如何处理为妥? 这四间私房是王放夫妇的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两间)属于养母个人所有,另一半(两间)为死者王放的遗产,养母(王妻)与王丽作为死者遗产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有权分得王放的遗产,原则上每人一间。但考虑到王丽对王放夫妇不尽赡养照顾义务,因此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5.案例分析

刘歌(男)与王萍(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刘小莉,现年10周岁。自1996年夏天起,刘歌与女同事奸情败露,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刘还为此受到本单位组织的批评教育与处分。同年12月,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女方离婚,女方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故而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1998年4月起,男方住到其舅父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妻子,女方靠自己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生活。

1999年5月,刘歌再次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而王萍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由于男方单位女同事的勾引所造成,只要排除外来干扰,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王萍目前所住房屋系男方在婚前由本单位所分之公房,并一直由他承租。刘歌提出:离婚后女方应搬出该房迁至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继续租赁居住;女儿刘小莉由他抚养。但王萍不同意刘歌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在夫妻分居期间,男方曾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女方向其亲友借债1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法院可以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应视为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2)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

离婚后女儿刘小莉应由女方抚养为宜。因为女儿随母亲生活时间较长,且母亲为无过错方,随其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有利。但刘小莉已满10周岁,所以离婚后随父或随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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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发生争执的,还应考虑女儿刘小莉本人的意见。

(3)对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是否有承租权?

女方有承租权。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由一方婚前所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4)男女各方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 男方所欠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因为他未经女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胞弟而借债,故应由其本人偿还。女方所欠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女方为履行抚养女儿义务而借债,故应由双方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6.案例分析

2000年2月,孙某(男)与王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半年后,两人结婚。此后,二人一直在孙某父母空闲的一套住房中生活。婚后因经济问题和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出现矛盾。2000年底,孙某花5万元自费举办个人画展,夫妻关系更加紧张。2001年5月,双方开始分居并口头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2002年2月,王某提出离婚,孙某同意,但对其提出的住房共有主张持有异议。就在此时,孙某的两幅画获国际大奖,其中一幅系二人恋爱时所作,获奖金2万美元,另一幅系分居时所作,获奖金1万美元。王某遂提出其中1.5万美元归自己所有。此时,孙某偶然发现,王某分居后与一男子有不正当性关系,遂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问:1. 双方所提要求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 此案的财产问题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①双方主张均有不合法之处。孙某的损害赔偿请求不成立:二人在分居前感情已破裂,离婚不是王某的过错行为导致的。且不正当两性关系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王某的对住房及1.5万美元的财产要求不成立:住房系孙某父母所有,并非夫妻共同财产。3万美元奖金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均分。②因二人的财产约定未采取书面形式,不适用约定财产制。本案中,住房所有权属于孙某父母,不参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孙某办画展所耗5万元为个人债务。恋爱期间画作所得奖金2万美元,系孙某婚前个人财产。分居期间画作所得奖金1万美元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得0.5万美元。

7.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①新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内容。②新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③新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个人财产及其范围。④对法定与约定相结合的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评价。

8、例分析

唐某(男,1976年生)之父与江某(女,1979年生)之母系同母异父兄妹。二人于1998年6月通过关系在乡政府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均残疾。双方非常痛苦。唐某经常酗酒并打骂江某及孩子。2003年10月,江某起诉离婚,要求两个孩子由自己抚养,6间住房和其他财产全部归自己。唐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平分财产。 问:该案应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答题要点:法院应告知当事人改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女方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但起诉时,此情形已经消除。因二人系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宣告婚姻无效。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6间住房及其他财产可按同居期间的共同共有关系处理。两名子女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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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抚养,根据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判决江某多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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