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过高,有的达90%以上,股权结构不合理,不利于公司治理和资本流动。英国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仅为10%,这种分散的股权结构使上市公司的决策更为透明,且能更好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因而投资活跃,证券市场融资能力较强且流动性好。 (三)
证券中介机构的问题
1. 地方政府对证券交易所干预严重
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孙然是全国性的交易所,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上海和深圳两地政府都不同程度的反射本地证券交易所的人员任免和业务活动,在交易量、席位费、拉上市公司等方面展开竞争。因此表面上市交易所之间的竞争,而实际是两地政府之间的竞争。
2. 我国证券商存在着支付风险
我国绝大多数券商,是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利用行政职能建立的。大部分券商资本金少,规模小,抵御风险的能力差。券商的内部治理机构基本上是经理垄断权。经理人员违规经营普遍,风险资产数量巨大,除了吸收股票投资的交易保证金和资本外,还变相吸收公司存款,其他投资等,几乎成了百货公司。但随着我国经济成功的进行了软着陆,这些券商普遍面临资金流动性不足,有些甚至挪用客户保证金,一旦要求兑现,支付风险就会暴露并危及整个金融体系。
3. 评级机构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评级机构,大多附属于有关行政部门,不少中介结构违法提供假材料和假证据,完全按照上市公司意见办理,不能独立、客观、公正的出具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等,损害投资者利益,不利于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
投资者的问题
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和散户投资者,与国外成熟的股市不同,我国股票市场上散户居多而机构投资者少,由于散户大多缺乏理性投资意识、专业投资知识和技术、风险意识薄弱,这种局面不利于股市长期发展。我国投资基金运作很不规范,投资股票少,投资房地产和实业居多,给基金受益人粉红很少或根本不分红。 (五)
证券法规的滞后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出台了近20万部有关证券发面的法规条例,然而作为股票市场的核心法律《证券法》却一直没有出台,一方面,法律法规不健全,另一方面现有法律法规又不得不认真执行,使得市场各种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纠正和惩罚,客观上助长了股市的暴涨暴跌。尽管和政府进一步加大了监管力度,违规行为一时被压制下去,然而股票市场
的正常运作并没有得到真正的法律保障。
二、完善我国股票市场的对策措施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知道,当前我国股票市场的问题是多方面的,而且有些还涉及到很深层次的问题,因此预想在短时间内全部解决是不现实的。但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对策。
(一)建立科学的市场发展机制 1. 建立科学的市场发展机制
我国发展股票市场,其核心目的在于促进切转换生产经营机制和形成资本经营机制。尽快改变股票发行中的额度控制和定向分配方式,废止股份公司通过行政层次和行政方式争取股票发行和上市额度的作法,所有的股份公司都应从起发行股票之日起,经过两年的完整运营期后才能上市,应规定统一的每股税后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净资产这几个指标的控制标准,提高股票上市基准,以改变目前我国股票发行和上市基准过低,从而给行政部门留下过大的选择空间和权利行驶空间的作法,股份公司核实达到标准,就何时上市,而且股票公开发行和上市之间的时间要拉开,使在一级市场上获得较高稳定收入的风险增加,已使一二级市场自然接轨。 2. 转换股票市场管理方式
高效率的股票市场离不开科学的监管。然而,我国股票市场的管理方式包含着许多行政因素,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离股价越近,其调控股市带来的股价剧烈波动必然给投资者带来损失,因此其监管的成本就越高。因此,股市监管应是市场监管而不是股价调控,政府应尽可能退出市场,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市场规则的制定,有效查处市场中的各种违规和违法行为,按市场规律运作,保证股市的健康运行。 (二)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调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1. 规范上市公司行为
首先,在我国的绝大部分上市公司中,国家股和法人股趋于绝对的控股地位,而国家股的最终所有者又处于模糊状态,因而各个行政机构都可以以国家股的代表身份查收上市公司,很难摆脱行政控制而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由于缺乏所有权约束,上市公司的资金运用软约束问题依然严重。因此,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证券法规规范上市公司运作,特别是要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改变上市公司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信息的作法,要求每个月在指定报刊上向社会公布三张基本财务报表及有关重要信息以便投资者能随时了解公司经营和财务
状况。
其次,对那些提供虚假财务报表信息,乱送配股份,滥用募集资金,以及效益低下但却通过各种关系仍然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政府要认真给予整顿查处,对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要给于降级和摘牌处分,以避免给市场带来不应有的行情震荡。 2. 调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允许部分国家股上市交易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安排是国家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和社会公众股。其中,禁止流通的国家股和严格限制流通的法人股占75%,社会股仅占25%。因此,调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允许部分国家股上市交易。首先,可以扩大二级市场规模,改变股票市场供求不平衡的状态,避免操纵市场的现象,又能使国家股摆脱同股不同利的局面。其次,出售给带有公有制性质的法人机构,确保公有制仍然占主体地位,而且国家股由法人机构持有,国家也容易调控。再次,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重新安排,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和竞争力。 (三)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完善证券市场体系 1. 健全监管体制,加强监管力度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应逐步的将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权利收归证监会,使证监会成为唯一的权威监管机构,证监会可以会同财政部、中注协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年检等形式对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和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管,建立诚信档案,针对造假违规事件应遵照《证券法》等规定进行严厉惩处,真正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对于发现整理查清的违规案件绝不姑息,必须从立法、执法上使造假者受到威慑,通过一切合法手段,提高造假者的造假成本,彻底清除财务造假的土壤和气候。 2. 强化会计事务所审计的独立性
首先,应完善会计事务所的聘用和更换机制,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剥夺上市公司自行聘任注册会计师的权利,改由证监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所需经费开支可以通过设立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基金的方式加以解决。消除政府官员干预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的现象。其次,对已经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应该完善对其的考核制度,对业绩定期考核,以年检形式对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事务所在职业质量方面进行抽查和监管。 (四)规范机构持股,抑制过度投机行为
由于散户持股的目的不是为了监控或占有企业,二是为了获取差价,缺乏对市场全面、准确的判断能力,倾向于短期投资,从而增加证券市场的股价波动。机构投机者由于资金规模优势,通过对市场前景看好的行业进行长线投资,具有稳定证券市场的功能。因此,我国
应该大力培育成熟的机构投资者,加快有关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的出台,加大对机构投资者的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增强机构投资者的自律性。
同时,继续加快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步伐及其发展力度,加快以三大制度改革为基础向注册制度过渡的进程,创造有利于激发市场机制创新活动的新环境。其次,加快保险机构投资者的培育步伐,在保险资金方式上大胆尝试,勇于探索。再次,继续大力引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分析掌握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投资理念及投资策略,进一步发展及规范我国资本市场运作的同时,寄希望于其将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成熟投资经验引入我国。最后,还可以借鉴国外经验,设立股票市场稳定基金,达到稳定市场,同时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的目的。 (五)加强股票市场法律法规建设,依法治市
逐步完善《证券法》、《公司法》,提高市场透明度,加大监管力度。为了保证股票市场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健全必要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税收政策,适应证券市场需要的国际通行的会计制度。要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投资者对股票市场的信心。加大监管力度,坚决打击、杜绝不法市场行为,加大对操纵股价的查处力度。
当前的中国资本市场正处在一个重要的发展转折期,有关部门不断深化改革,强化监管,加强市场基础性建设,着力解决影响市场长期发展的结构性和机制性问题,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