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活期存折、绿卡。存折和绿卡都是该账户办理存款、取款、转账等交易的凭证。
第一百三十七条 活期存款账户按签发存款凭证方式可分为单折户、单卡
户和卡折合一户。
第一百三十八条 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按结息
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活期利率计息。扣除利息税后的利息次日并入本金起息。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到清户前一日止。
第一百三十九条 活期存款账户正常清户时,客户应交回活期存折或绿卡。
活期存款账户为卡折合一户时,须同时交回活期存折与绿卡。
第一百四十条 客户清户或换折交回活期存折时,客户若有需要,可以
当场打印交易明细,各省也可在存折内页加盖“作废”戳记交由客户收执留存,邮政储蓄机构仅将旧存折封面(包括盖有日戳或储蓄专用章的封二)收回保存,在回收的存折封二应加盖“存折内页由储户本人保存”戳记,并请客户在戳记的空白处签字确认。
第一百四十一条 签订中间业务协议的活期存款账户清户前,须撤销中间
业务协议。
第三节 定期储蓄
第一百四十二条 邮政储蓄定期储蓄包括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存本取息、
整存零取、定额定期等种类。
第一百四十三条 整存整取50元起存,存期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
三年和五年,本金一次存入,到期支取本息。
第一百四十四条 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定额定期、整存零取提前支取和
整存整取的部分提前支取,客户须提供本人有效实名证件,代理人还需同时提供账户所有人和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
第一百四十五条 整存整取(包括转存后)可多次(最多5次)办理部分
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后剩余部分资金不得低于50元。剩余部分资金按开户网点重新生成新账号,起息日为原起息日。
第一百四十六条 整存整取到期后可进行转存。转存金额为本金加扣税后
利息,存款期限为转存前整存整取存款期限,转存利率为转存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整存整取利率。
第一百四十七条 邮政储蓄机构提供整存整取存款约定转存服务,各省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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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是否对所有整存整取存款提供自动转存服务。客户可选择是否使用约定转存服务。
自动转存服务指不需客户约定,在该笔存款到期后,连同本息一并按同档次同存期自动转存。约定转存服务指客户在开户时选择到期转存,在该笔存款到期后,连同本息一并按同档次同存期自动转存。
第一百四十八条 整存整取开户时,如客户选择约定转存,在存单上打印
“约转”标志,客户未选择约定转存的,如开户省选择提供自动转存服务的在存单上打印“转存”标志,如开户省未选择提供自动转存服务的在存单上打印“不约转”标志。
第一百四十九条 整存整取约定转存和自动转存均不限定转存次数。 第一百五十条 整存整取约定转存的,转存期未满,客户支取,视同提
前支取。整存整取自动转存的,转存期未满,客户支取,视同逾期支取。
第一百五十一条 整存整取保值储蓄是指储蓄存款到期时,存款人所得的
收益小于存款期间物价上涨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一定保值补贴的优惠利率的长期存款。
第一百五十二条 单笔存款在10万元(含)以上的,使用“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特种存单”。特种存单的金额上限为200万元(含)。存款金额超过上限的,需分笔开户。
第一百五十三条 零存整取5元起存,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每月存
入金额固定。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存时,将本月应存和本月补存一次办理;未补存者,视同违约。违约后存入的部分按活期计息。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定额定期存单有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等多
种面额。存期为一年。
第一百五十五条 定额定期不能约定转存或自动转存。定额定期不能部分
提前支取。
第一百五十六条 整存零取1000元起存,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支
取本金分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次,由客户开户时约定。利息于期满结清时支取。
第一百五十七条 整存零取每期支取金额根据本金和取款间隔计算得出,
保留至元位,元以下部分在清户时一并结清。未到约定支取期,客户可以提前支取固定本金一次,以后停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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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八条 存本取息是指一次存入本金,分期均等支取利息,到期
一次性支取本金的储蓄种类。5000元起存,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支取利息分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年一次,由客户开户时约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存本取息的取息日必须大于或等于约定取息日(以起息
日为准)。约定取息日未取,以后可以随时支取或到期一并支取。逾期取息不再复计利息,逾期本金按活期计息。
第一百六十条 存本取息每次取息金额根据本金和取息间隔计算得出,
保留至元位,元以下部分在清户时一并结清。如果客户需要提前支取本金,则要按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规定计算存期内利息,并扣回多付利息。
第一百六十一条 存本取息保值储蓄是指储蓄存款到期时,存款人所得的
收益小于存款期间物价上涨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一定保值补贴的优惠利率的长期存款。
第一百六十二条 保值储蓄根据到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月保值贴补
率,计算保值贴息。
第四节 定活两便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定活两便分固定定活两便和不固定定活两便两种。不固
定定活两便50元起存,金额不限。固定定活两便分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等多种面额。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定活两便不可部分支取。
第一百六十五条 定活两便存期不限,存期不满三个月的,按天数计付活
期利息;存期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不满半年的,整个存期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三个月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存期半年以上(含半年),不满一年的,整个存期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半年期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存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无论存期多长,整个存期一律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一年期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若利率打六折后低于支取日活期利率,则按活期利率计息。
第五节 通知存款
第一百六十六条 通知存款5万元起存,单笔存款金额最高为500万元
(含),存款金额超过上限的,需分笔开户。一次性存入本金,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最低支取金额为5万元。
第一百六十七条 通知存款部分支取,留存部分高于最低起存金额的,需
重新开立通知存款新账户,从原开户日计算存期;留存部分低于起存金额的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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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户,按清户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或根据存款人意愿转为其他存款。
第一百六十八条 2008年1月12日后开户的通知存款实现自动转存功能。
通知存款自动转存业务是指以一天或七天(一天通知存款为一天,七天通知存款为七天)为一个存款周期转存通知存款,每存满一天或七天储蓄业务处理系统自动进行一次结息,次日将本息和(扣除利息税)自动转入下一个存款周期复利计息。
第一百六十九条 对于2008年1月12日后开户的通知存款,停止办理“提
前通知”、“取消通知”和“提前通知查询”业务,客户可凭存单和有效实名证件随时前往省内任一联网网点支取,但大额取款须符合相关规定(如大额预约申请等)。如果支取日不是自动转存日,则从最近转存日起至支取前一日止按照活期利率计算利息。
第一百七十条 2008年1月12日前开户的通知存款,不具有自动转存
功能,部分支取和清户需要按下述规定办理提前通知。
通知存款可在省内办理提前通知手续。一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一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七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七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
客户提前通知邮政储蓄机构约定支取通知存款的方式由邮政储蓄机构与客户自行约定。取消通知和支取已通知的存款必须在通知网点办理。通知存款已办理通知手续而不支取的,超过通知期限的自动取消通知,客户若取款,需重新预约通知。
第六节 一本通
第一百七十一条 一本通是将多个储种、多个账户的存款集中于一本存折
上,用一个存款凭证记载、管理多个存款账户资金活动情况的一个业务品种。邮政储蓄一本通现包括整存整取和不固定面额的定活两便两个储种。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一本通开户时,同时开立子账户,客户在交易网点新开
的子账户余额累积计算在一本通开户网点余额内。一本通存折中每笔存款业务的办理遵照相应储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一本通每本存折有54行记录客户交易明细,其中1至
48行每行记录两笔对应的存款、取款、冲正、取消等交易明细,第49至54行只能记录部分提前支取、取消、冲正等交易,不能记录存款交易。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一本通内各账户单笔存款金额最高200万元(含)。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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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万元的,需分笔开户。
第一百七十五条 一本通内子账户可以移出为存单,已开立存单也可移入
一本通。移入和移出的存单与对应的一本通子账户户名、起息日、存期、利率、证件类型与证件号码等相同。
非同一证件类型及号码、非同一户名、非同一开户网点、非同一协议国税率或未预留密码的存单不允许移入。预留密码的存单移入一本通后,密码变更为一本通密码。
移入、移出时,客户本人须持有效实名证件、一本通、存单及密码在省内任一联网网点办理,不得代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一本通开户时,若客户预留密码,则该一本通下所有账
户使用同一密码。
第一百七十七条 若一本通客户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经审核批准后,
该一本通下所有账户使用同一协议国税率。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一本通存折下各子账户均已结清方可清户。
第七节 个人存款证明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个人存款证明是邮政储蓄机构应存款人的申请,为其存
于邮政储蓄机构的个人存款所提供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条 邮政储蓄机构出具的个人存款证明,分为时点存款证明
和时段存款证明两种类型。时点存款证明,是指客户在提出申请开具个人存款证明时在邮政储蓄机构有一定金额存款的证明;时段存款证明,是指客户自申请之日起至某一日期的时间段内在邮政储蓄机构有一定金额存款的证明。
第一百八十一条 客户申请出具个人存款证明必须提供规定的存款凭证和
有效实名证件。代理人代为办理时,须提供被代理人及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
第一百八十二条 可用于办理个人存款证明的存款凭证包括存折/单、卡。
一本通和绿卡通卡内的子账户可以单笔或全部办理存款证明。
第一百八十三条 以下情形的存款不能办理个人存款证明: (一) 已被有权机关冻结; (二) 已用于质押;
(三) 账户止付或限额止付的限额部分; (四) 账户处于挂失状态。
第一百八十四条 邮政储蓄机构接受客户申请出具时段存款证明后,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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