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革 文献综述(2)

2019-08-30 22:46

一、纵横结合的格局。一要建立全国性产权交易中心,形成一体化格局;二要在纵向层次上,可以在市场便利、工业发达的地区建立几个大型的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负责组织一定区域范围内产权交易的运作;三要在实现纵向层次化的同时,根据产权交易对象的性质建立各种不同类别的专业性交易市场,以实现交易市场的横向专业化。

3、科学规范评估程序,合理确定交易价格。产权交易最终的成交价格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如产权交易双方的地位、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产权转让标的市场情况等,但产权交易的底价,作为国有企业,必须是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的结果。因此,必须严格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行为,对资产的价值,特别是无形资产的价值要得出合乎实际的结果,从而使资产产权的价格切实反映其真实价值。同时我们要切实保证资产评估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国家行政机关不应对其工作进行过多的干预,以保证其评估结果的真实性。

同时,资产评估机构行业协会或相关部门应当制订科学规范的评估方法及可量化的评估程序,不使评估数值依评估人员不同而有较大差异,以合理地确定交易价格。

4、充分发挥政府行政职能,既要加强管理,又要规范操作。政府应加强对企业产权交易的政策引导,使产权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长远发展规划,引导企业向优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方向发展。政府要严格规范产权交易主体的行为,国有资产产权的出售,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禁将国有企业产权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

同时,对于现有法律应当进行细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不但在产权交易的程序上具有可操作性,在对产权交易违法行为监督惩治方面也有要可操作性,并应当严格执行,令出必行,不能有令不行。

三、国有企业改制后的债务承担问题

由于有些改制行为不够规范,改制过程中存在对企业债务未做清理或清理不彻底而遗漏债务,或者漠视债权人利益,擅自转让债务,使得债权人对被改制企业改制前所欠的债务追索,因企业的改制而难于实现自己债权的困境。出现问题后当事人纷纷起诉至人民法院。又由于各种形式的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在实施后所

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尽相同,加之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各地人民法院在具体处理时做法不一的尴尬局面。

解决债务承担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正确确定债务的承担主体, 是处理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承担问题的关键。根据法律和法规以及当前国有企业改制的客观实际情况,除了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被改制企业改制前的债务, 原则上应当由改制后接受被改制企业资产的企业法人承担。不论企业改制采取何种形式, 从法律上看, 无非是企业法人的终止, 变更和重新设立, 原企业的资产包括债权债务, 总有新的继承者。由接受被改制企业资产的企业法人承担被改制企业的债务, 是法人独立财产制度的客观要求, 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信用和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2、解决企业改制中的债务问题, 可以尝试以下几种方法:首先是贷改投。所谓贷改投就是将贷款改为投资的行为。企业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形成的债务, 可以由债权人将其一部分或者全部转为投资, 以增加企业的净资产, 减少债务, 从而达到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高于30%的要求, 以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其次是引资还债。如果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不愿 意将贷款改为投资, 那么还可以向境内非法人或者自然人寻求投资, 并用投资资金偿还债务, 以减少债务比例, 提高企业净资产比例, 从而达到发行股票的条件。再次是债务转移。可以在征得出贷人同意的情况下, 先对企业进行分离, 将使用着大量资金的项目分离出来, 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这一方面可以减少改建企业的贷款数额, 以提高净资产的比例; 另一方面新上的项目往往具有潜在的较好活力前景。因此出贷人的利益也可以得到保障。最后是脱离债务。这种方法要求变企业整体改建为部分改建。也就是将企业一部分或者大部分资产作为投资, 发起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并发行股票。这个以原有企业资产为据, 具有三年业绩的新设立的公司是原企业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 而原企业则是新设立公司的母公司, 并继续作为债务人, 承担原有的债务, 而发行股票的公司则脱离了债务。

四、国有企业改制中对于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经常发生的问题就是大股东利用其控股优势损害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公司改制中对小股东的利益影响是很大的, 尤其是在公司的兼并中。当兼并是善意时, 全体股东都会受益。但如果是在恶意兼并时, 受害者中,小股东是首当其冲的。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在于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 目前关于在企业改制中如何保护小股东的利益的立法几乎是一片空白。 要想保护小股东的权益,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改革:

1、加强公司管理机构和权力机构的注意义务。赋予股东大会以注意和诚实义务, 对大股东转让股份进行适当的限制。当大股东转让股份超过一定比例时, 防止其出售股份给公司和小股东带来灾难性的影响, 防止收购方对公司的掠夺性的收购。并且赋予董事以注意和善良管理义务。在很多情况下, 实际上是董事而不是股东大会控制公司, 董事应当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董事的诚实义务还要求他们不能厚此薄彼, 在公司改制中只注意保护大股东的利益而忽视小股东的利益。

2、对小股东的权利予以特别的保护规定。首先, 应当赋予小股东相应的诉讼权利, 这是切实可行的, 也是最重要的。无救济的权利就不是真正的权利。当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当为他们创设两种诉讼权利: 股东派生诉讼权利和直接诉讼权利。股东派生诉讼权利是指当大股东或者董事侵犯公司利益时, 其他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直接诉讼权利是指当公司的大股东或者董事的行为直接侵犯了单个或者某一类股东的合法权益时, 单个或者 某一类股东为了自己的权益而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五、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劳动关系调整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势必会引起劳动关系的调整。不同的利益需求会在劳动关系上反映出来, 而这些利益关系的调整势必会产生大量的劳动纠纷。这里就涉及到企业改制后原有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

企业改制后, 企业的经营机制或者组织形式发生变化,原企业的合同是否继续有效。《劳动法》第26条第3款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原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用人单位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合同。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则规定,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者合并后, 可以依据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变更解除或者重新签定劳动合同。可

以说劳动部的意见在某种程度上与劳动法的精神是相冲突的。有的企业采取一次性支付职工安置费用, 让职工将自己在企业的工龄买断并解除劳动者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关系的做法。对于该不合理的情况, 人民法院也不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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