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2019-08-30 23:01

呼和浩特市规划局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内建规 [2009]338号)以及《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办公厅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试行)的意见》(呼党办发[2010]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范围主要包括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或者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的建设项目,特别是可能引发集体信访或者群体性事件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认适合的规划审批内容,针对性的采取预防措施,从而防范、降低和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

第三条 要高度重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本着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民主公开、依法科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等原则,切实推进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四条 针对规划条件或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验收、调整规划方案、调整容积率等规划审批流程不同阶段和不同事项所涉及的社会稳定风险点不同,建立风险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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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补救机制,一旦发现建设项目有信访苗头的,应当在后续规划审批阶段进行风险评估。

第五条 我局成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机构组成如下:

组 长:王超平

副组长:赵锐军、富志强、杨杰耀、张文生、徐利忠、樊凤祥 成 员:王春明、孙建英、高红军、宋岩梅、穆小红、蒋大龙、魏文春、申宏毅、段瑞琴、任广宏、李作均、菅茂森、李春林、赵穹、车艳、武文兰、云文俊、田鹏飞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法规监察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建设项目规划审批风险评估。

主 任:张文生(兼);

副主任:魏文春(常务)、穆小红、蒋大龙、云文俊、董宏

成 员:局法规、信访、综治、纪检和项目承办等部门的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为成员。

第六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是: (一)合法性。主要评估建设项目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规范、标准和技术规定等。

(二)合理性。主要评估建设项目的建设是否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是否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等。

(三)可行性。主要评估规划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行政许可是否合适,条件和时机是否成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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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全性。主要评估是否存在可能引发信访和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一旦发生,是否有相应的防范、处置和化解预案等。

(五)其他。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的其他方面。 第七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程序:

(一)项目审批承办科室、分局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就建设项目是否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出意见或建议,提交局项目审批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二)由局项目审批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列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项目审批承办科室、分局要及时将分管领导签字确认的相关资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资料主要包括:

1、建设项目概况以及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2、建设项目实施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

3、利害关系人通过信访、网络等方式反映的问题或表达的诉求; 4、就建设项目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项目实施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与建设单位沟通协调情况;

5、有必要列入评估内容的其他事项。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项目审批承办科室、分局,采取分析研究资料、现场踏勘、公示公告、座谈走访等形式排查梳理问题,对评估事项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以及所涉及的人员、范围和程度进行稳定风险分析预测。对涉及面较广、存在矛盾和隐患比较突出的建设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听证,也可邀请市维稳办、信访办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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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参加,广泛听取利益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分析预测的准确性、科学性。

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后果、可控程度,制定对策和处置、化解预案,提出分析和评估意见,预测项目风险等级,填写《建设项目风险评估报告表》,提交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审议,作出可以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或不予实施的评估结论。

(五)对于较为紧迫、客观上确需加快推进和付诸实施,但又存在较大风险的建设项目,应报请市人民政府议定。

(六)对决定实施或部分实施,但又存在一定风险的的建设项目,要制定风险化解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和工作措施,有效化解存在的矛盾隐患。

第八条 建设项目经评估付诸实施后,审批科室、分局以及规划监察、信访等部门要对评估事项进行全程跟踪,及时掌握社会公众反映,及时发现新的风险隐患,调整对策措施,确保评估事项顺利推进。

第九条 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对建设项目实施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组织协调市纪检监察、维稳、信访、综治等部门以及市相关职能部门、辖区政府等共同研判,制定应急预案,落实防范、化解和处置措施,降低风险、化解矛盾。

第十条 严格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制度。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照下列等级要求报备:

1、经分析和评估,认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事项,可能引发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风险达到A级的(100人以上),应及时将《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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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评估报告内容摘要》,报送市维稳部门备案;

2、可能引发一般群体性事件风险达到B级的(50人以上100人以下),请示局主要领导,视情况决定是否上报市维稳部门备案;

3、可能引发少数部分群体性事件风险达到C级的(10人以上50人以下),评估报告留存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科室、分局以及规划监察等部门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主动提示风险,及时准确提供参考意见和相关资料,对因故意隐瞒矛盾隐患或提供未经严格审查评估资料,给评估工作带来重大影响的,对责任科室、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对由于工作不力,引发群体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据《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办公厅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试行)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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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呼和浩特市规划局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表

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 建设位置 项目基本情况 评估责任部门 项目承办人 公开的形式□ 部分公开的形式□ 不公开的形式□ 评估方式和过程 合法性: 合理性: 可行性: 安全性: 其 他: 风险评估内容 评估小组意见 专题会议意见 年 月 日 评估结论 可以实施□ 部分实施□ 暂缓实施□ 不予实施□ 年 月 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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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等级: A级□ B级□ C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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