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从42个无罪判例看职务侵占罪有效无罪辩护辩(3)

2019-08-30 23:04

主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的要求,其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李某某没有侵占“本单位财物”,不具备犯罪客体要件,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予以采纳。

5.1 主要辩点:合作关系的人不是被害单位的人员,主体上不适格。 5.2 参考文书:(2015)秦刑终字第372号《刑事判决书》。

5.3 裁判理由: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非公司人员不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从上诉人张某甲与如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合同》内容看,张某甲以其技术和销售渠道资源为基础,为如源公司提供生产、销售服务,如源公司用产品销售利润提成款给付服务费用,双方之间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另一方面张某甲自己也生产销售速冻蔬菜类食品,如源公司为张某甲个人加工相关产品提供场地服务,更加体现二者之间的地位平等性;如源公司对张某甲自带的四个工人无管理权,张某甲不享受如源公司的社会福利待遇,也充分说明如源公司与张某甲之间无隶属关系。判断张某甲与如源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合作还是隶属,应考察二者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实质要件,而不能局限于形式要件,张某甲在公司生产、销售上有着充分的自主空间,如源公司员工虽称张某甲为副总经理,并不能否定双方合作的性质,此为张某甲与如源公司之间便利合作之需要。综上,张某甲属于自带管理团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与如源公司权利义务明确。

6.1 主要辩点:承包关系的人不是被害单位的人员,主体上不适格。 6.2 参考文书:(2014)长刑再字第3号

(2014)泰中刑再初字第0001号 (2015)依刑重字第1号

6.3 裁判理由:

(1)(2014)长刑再字第3号:绒革厂与汇源公司关系不清。绒革厂系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且双方曾签订承包协议,约定雷双春定额上缴利润,雷双春作为厂长有较大的自主决策权;1990年12月25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使汇源公司和绒革厂的关系是否为上下级单位,更加不明晰。

(2)(2014)泰中刑再初字第0001号:周余强与正太集团之间签订了承包经营协议,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且周余强侵占的财产属于其个人所有,因此,周余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案的承包关系应当认定为“死”承包而非“活”承包,也不能简单地归结为“集团内部的经营责任制”。“死”承包虽然不是规范的法律概念,但是可以据此来判断承包经营形式下相关财产的利益归属。在这一法律关系下,原有的企业财产,所有权属于发包方。承包经营所形成的财产收益,在承包人依照承包合同足额上缴了承包费的前提下,就应当归承包人所有。承包人占有这部分财产,即使手段不合法,也只是侵害了发包方的知情权,没有侵害发包方的财产权益,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3)(2015)依刑重字第1号:被告人与被害单位签订承包了车间合同,可以证实被告人与被害单位存在承包关系,双方系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即被告人不是被害单位的人员。

7.1 主要辩点:挂靠人员不是被害单位的人员,主体上不适格。 7.2 参考文书:(2013)武刑初字第52号

7.3 裁判理由:对于挂靠于被害单位的项目部,由于被害单位并没有对项目部投入人力、物力,项目部也未与被害单位有任何的帐目往来关系,所以项目部实行的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与被害单位并非缔属关系,即项目部不属于被害单位的组成部分。被告人是项目部的人员,不是与项目部存在挂靠关系的被害单位的人员,不是职务侵占罪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8.1 主要辩点:借用公司名义与他人合伙经营,并不属于公司人员,主体上不适格。

8.2 参考文书:(2000)一中刑终字第2210号裁定书

8.3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X与他人借用北京市F商贸中心名义进行合伙经营,并不具有上述公司人员的身份,故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某X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身份,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侵吞资金的行为所侵犯的是合伙人的利益而非北京市F商贸中心的利益,故亦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体要件。原审被告人王某X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9.1 主要辩点:证据不足以证明嫌疑人属于被害单位的,适用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认定嫌疑人主体上不适格。 9.2 参考文书:(2016)黑01刑再8号

9.3 裁判理由:孟丽平始终不供认其为雷盟公司员工,卷内没有孟丽平受聘于雷盟公司的聘书或协议,亦没有孟丽平在雷盟公司领取工资签名、工作中的签字等书证予以佐证。虽然雷盟公司提供了2005年3月至2006年12月工资支付明细表,但该明细表中只有“孟丽平”名章,无孟丽平本人签字,且为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明孟丽平为雷盟公司营业员的证据,故原审认定被告人孟丽平为雷盟公司营业员、雷盟公司北京分店负责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孟丽平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嫌疑人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

10.1 主要辩点:通过发包林地,来清偿经嫌疑人手为被害单位支出所垫付的各种款项,不认定为其有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 10.2 参考文书:(2016)黑1223刑初1号

10.3 裁判理由:张某在发包拥军村557.5亩退耕还林地过程中,从通过召开党员、村民代表会议来议定发包价格和年限、联系其他有承包意愿的人,试图对外发包以及意图用其在拥军村的存款为吕某抵顶退耕还林地承包费来看,其真实目

的就是想通过发包林地,来清偿经其手为拥军村支出所垫付的各种款项。综上,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张某存在非法侵占557.5亩退耕还林补贴款物的主观故意。

11.1 主要辩点:嫌疑人与被害单位存在债务纠纷,行为人之占有本单位财物是为以此寻求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机会,则不能简单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1.2 参考文书:(2007)榕刑终字第795号裁定书

11.3 裁判理由:本案中,行为人讨薪未果,反被殴打;两行为人在将车开到河南后,与游某云之间就返还被扣工资问题有过协商,据此即可认定双方存在债务纠纷,二审对此进行了确认。若行为人与所在单位间存在债务纠纷,行为人之占有本单位财物是为以此寻求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机会,则不能简单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2.1 主要辩点:涉案资金用于公司正常业务,没有非法占为己有,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

12.2 参考文书:(2011)连刑初字第152号

12.3 裁判理由:被告人雷某以虚列、虚增员工工资,虚增工程款获取资金和领取费用、借款、周转金都是用于公司正常业务,并没有非法占为己有,且公诉机关未能就雷某获取公司资金后的走向予以说明。根据连城恒益公司资金往来结算的实际情况:雷某与公司的往来款由童某某和公司结算,各股东的往来账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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