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湖北(2)

2019-08-30 23:08

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由新聘用单位申请重新注册。

第二十五条 经注册的二级建造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并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两年(含两年)以上的。

(五)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建筑企业执业的。 (六)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第二十六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行备案和公布制度,每年年底由省建设厅将全省当年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情况向建设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职 责

第二十七条 二级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二级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九条 二级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一)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

的项目经理。

(二)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条 二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一)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

(二)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三十一条 二级建造师必须接受定期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管理,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后组织实施。

二级建造师具体执业要求由省建设厅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报名参加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注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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