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文 件
鄂土资发〔2009〕63号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
改进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07〕77号)文件实施以来,切实促进了我省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评审和审查工作的开展,保证了我省生产建设项目的正常报批。为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评审效率,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编报程序
(一)省厅对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并在省厅备案的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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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涉及临时用地的,应于建设用地报批资料申报前完成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工作,并报送国土资源部门评审和审查。
(三)新建、改扩建生产项目,复垦义务人应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确认后,及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报送国土资源部门评审和审查。
二、明确评审权限
(一)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的土地复垦方案,由省厅组织评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的土地复垦方案,由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评审。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工作应于建设用地报批资料申报前完成,经评审的复垦方案报告书、报告表和评审表作为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的要件随用地报批资料上报。
(二)依法需报国土资源部审批的新建、改扩建生产项目的土地复垦方案,委托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初审后,由省厅转报国土资源部组织评审。依法须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新建、改扩建生产项目的土地复垦方案由省厅组织评审,其中土地复垦规模在10公顷(含10公顷)以内的生产项目的土地复垦方案,省厅委托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省厅备案。
三、进一步明晰权责,严把审查关
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应明晰权责,加强对评审和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评审制度,认真组织好土地复垦方案的评审和审查工作,切实为生产建设单位做好服务工作。应严把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审查关,对出具的审查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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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建立土地复垦方案质量抽查制度。受委托的市(州)在土地复垦方案评审组织和审查工作中出现较大问题影响生产建设项目申报和土地复垦工作的,省厅将收回该市(州)评审审查权并追究相关责任。
各市(州)应及时将受委托评审的土地复垦方案评审结果报省厅备案,填报《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备案表》(附件1),未经省厅备案的,其评审审查结果不能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依据。建立市(州)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审查台帐及备案制度,市(州)每年1月10日前应将上一年度《市(州)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备案台帐》(附件2)报省厅备案。
省厅组织制订了评审组织程序及注意事项(附件3)和评审要点(附件4、附件5),供各市(州)在组织评审时参照。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备案表
2.市(州)年度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备案台帐 3.土地复垦方案评审组织程序及注意事项 4.建设类项目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要点 5.生产类项目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要点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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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备案表
备案编号: 市(州) 年 号
生产(建设)项目名称 生产(建设)单位名称 方案编制单位名称 永久性建设 用地面积 破坏土地 面积 公顷 公顷 项目用地面积 生产能力(或投资规模) 生产年限(或建设期限) 本项目复垦方案按照《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07〕77号)和《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办法的通知》(鄂土资发〔2009〕63号)的要求,受省厅委托,我市(州)组织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方案进行了评审,现呈报省厅备案。 报备单位: 备案单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