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室外的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及开关、插座应设有安全锁具,有防雨、防潮措施,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0.6m,小于1.5m。
第七十八条 配电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不准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第七十九条 移动工具、手持工具等用电设备应有各自的电源开关,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或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第八十条 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36V(含36V)以下的用电设备若工作环境干燥可免装漏电保护器。
第八十一条 临时照明用行灯电源电压不超过36V,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在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在易燃易爆场所施工,行灯必须为防爆型。
第八十二条 在易燃、易爆生产作业场所应使用具有防爆性能的电气工具,临时用电的停送电操作应在非防爆区域内进行。
第八十三条 用电设备安全使用要求: (一)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
(二)临时电源暂停使用时,应在接入点处切断电源;
(三)检查现场的电器设备、线路和配电箱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四)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时,应先切断电源; (五)配电箱应保持整洁;
(六)搬迁或移动后的用电设备应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七)配电箱熔断器熔体更换时,应用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
第八十四条 对于夜间车辆通行的施工场所,必须安装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电源总开关的前侧。
第八十五条 临时用电单位不得变更用电地点和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电负荷,一旦发生此类现象,供电单位应立即停止供电。
第八十六条 结束临时用电:
临时用电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使用单位不得私自拆除。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第五采气厂生产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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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工业动火交底记录 动火部位: 动火时间 现场 交底人 签字 交底时间:20 年 月 日
动火级别 17
附件2:
长庆油田分公司
动 火 作 业 计 划 书
动火级别: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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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计划书
生产单位 施工单位 动火部位 动火原因 用火种类 用火时间 编 写 人 审核人 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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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部位示意图 一、施工方案 1、动火工程概况 2、施工内容和动火范围 3、施工步骤
4、动火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和安全措施
⑴ 动火部位容器、管线油气清洗、置换、通风情况; ⑵ 动火部位油气浓度检测、化验情况; ⑶ 动火部位与其它设施的间距隔离情况; ⑷ 施工设备、材料准备情况; ⑸ 动火期间其它相关的安全措施;
⑹ 施工单位、动火作业人员资质审查和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 二、消防戒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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