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2)

2019-08-31 00:03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机构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一年一度的结算制度,多退少补。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在缴费年度结束后,对个人帐户进行结算。

结算内容包括:上年末累计储存额、当年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比例、实际缴费月数、当年记入额、当年利息额、累计储存额等。

第三十一条 个人帐户年度结算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按下式计算:

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帐利率)+个人帐户本年记帐金额×(1+本年记帐利率×1.083×1/2)

个人帐户本年记帐利率由市政府参考银行存款利率确定,由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每年公布一次。

第三十二条 职工离退休后,个人帐户在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后的余额继续计息。利息的

计算采用年度计算法,即:

年利息=(个人帐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本年记帐利率+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本年记帐利率×1.083×1/2

个人帐户年终余额的计算公式为:

个人帐户年终余额=个人帐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基本养老金总额+年利息

第三十三条 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间断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前后合并计算,不间断

计息。

第八章 个人帐户的帐务核对

第三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应定期核对,保证帐户记录准确。

帐户记录核对发现错误,按规定程序报批复核后,进行修正。

第三十五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提供职工个人帐户记录情况电脑查询服务,接受企业、职工

和离退休人员的查询与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从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列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单位卡》和《社会保险个

人卡》及各种表格,由市级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制发。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发布部门:重庆市其他机构1日 (地方法规)

发布日期:1998年08月04日1998年8月4日

实施日期:1998年07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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