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导则提供的《缺陷处理建议表》供检查员在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的缺陷处理和填写检查报告时进行参考使用。该导则所列举的缺陷为较常见缺陷,对于未列入导则的其它缺陷,检查员应参照同类型的处理代码和相关法规的具体要求,对该缺陷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评估后,自行作出处理代码。本导则不妨碍检查员根据现场情况,对于具体缺陷根据专业判断做出其它适当的决定。
(二)船舶安全检查员应根据船舶的具体情况,结合发现的缺陷情况,可以参考指导原则中的缺陷处理建议表进行处理,尽可能采用首选代码;只有在缺陷不严重或本港确实无法纠正或无法采用首选代码时,才可采用备选代码。
(三)检查员须注意:建议表中对于缺陷的描述仅是缺陷程度的简单描述,面对具体缺陷,检查员应用准确、简洁的文字对缺陷进行描述,避免使用容易产生模糊和歧义的词汇。例如仅使用“未按规定”、“不符合规定”字样而不做具体描述的现象。
(四)在《缺陷处理建议表》中首选和备选的使用说明: 1.表格中30/17,说明首选为30,备选为17;
2.表格中17/30,说明首选为17,备选为30,如果船舶总体状况良好或没有出现2个及以上的17/30缺陷的应尽可能采用首选;
3.表格中30-99,说明首选为30,此99为行动代码,指需要进行行政调查的提醒。应在检查行动代码标注区域进行标注。在处理意见栏中只填写30,而非30-99的组合代码。 4.表格中17,说明首选为17,如采用其他处理意见,由检查员自行做出采用除30、40、41、42、43以外其他处理代码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