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启动拆迁。启动拆迁工程之前,应当与改造范围内被拆迁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当80%以上被拆迁户数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才可启动拆迁。
(二)复建安置资金监管
1.建立监管账户。区政府在符合条件的相关金融机构设立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批准的改造方案的要求,将复建安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2.签订监管协议。复建安置资金所有权人、监管账户开户银行与区政府应当就复建安置资金的管理签订监管协议,建立三方监管机制。
(三)建筑工程委托。改造中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企合作投资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法定程序和方式来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五、城中村改造中的监督程序 (一)实行改造信息公开
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要通过张榜、广播、散发宣传单等可行的方式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告改造的进展与步骤等相关情况。在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合作意向方的过程中,对于合作意向方的信息要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选择和决策合作企业的过程要实现“阳光操作”,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
各区政府、各区“三旧”改造机构应对各村改造中的相关程序进行监督,并及时公开监督信息。
(二)发挥政府的引导监督职能
各区“三旧”改造机构以及行政街道管辖办事处应当做好的指导和监督,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出有效的决策,并对整个改造过程进行监督。
区政府要对合作企业的改造进度进行监督,确保合作企业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补偿金按期足额发给村民,确保安置资金到位,确保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合格的回迁房交付给村民使用。如果违反合同规定,区政府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协调无效时要协助村民进行司法诉讼。
(三)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立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栏。区政府应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宣传力度,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箱,及时处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反映的情况和投诉,防范在“城中村”改造中出现权钱交易、侵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