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各县(市)和市级各部门推荐工程项目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把关,在自我评定优质工程的基础上,选择能代表本县(市)、本部门质量水平和符合国家优质工程评选条件的工程进行推荐。推荐及复查过程中,程序要简化,不给企业增加不合理负担。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不得超标准接待。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十六条 评委会成员和复查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其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奖励和其他
第十七条 对获奖工程的主承建单位(总承包单位),授予绍兴市兰花杯优质工程奖荣誉证书和奖杯,并通报表彰。
第十八条 对参加建设工程的参建单位和业主(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颁发绍兴市兰花杯优质工程奖奖状。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工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评审细则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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