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审稿)
层次医疗人才的,在新的人才认定有效期内,按照人才公共租赁的住房租金标准提供公共租赁住房。
如按照市现行人才安居政策购房租房并享受过市、区资助的,区里不再提供减免租金的住房。
第四章 安家补贴
第十三条 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深未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5年内未发生过房产交易的高层次医疗人才,给予安家补贴。Ⅰ、Ⅱ、Ⅲ、Ⅳ、Ⅴ类高层次卫生人才的安家补贴分别为3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20万元。在签订服务5年协议后,安家补贴一次性兑付。
第十四条 认定标准未涵盖但经评审认定视为高层次医疗人才的,其住房和安家补贴政策,按“一事一议”方式解决,由卫生计生部门向区委区政府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研究办理。
第五章 研修津贴
第十五条 对高层次医疗人才,所在单位要有计划地组织参加国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安排出国考察、留学进修人员时,要优先选派;有条件的单位,可结合人才所承担的课题或项目,选送到国内外重点院校、科研单位进修学习。高层医疗人才学术研修津贴标准参照《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学术研修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津贴标准执行。高层医疗人才参加短期(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赴高校、科研机构进修或做访问学者等学术活动,可申请享受研修津贴,具体标准按市、区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符合享受市高层次专业人才扶持政策的高层次医疗人才,向市有关部门申请学术研修津贴;其他高层次医疗人才
(送审稿)
学术研修津贴从区卫生计生系统人才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十七条 区卫生计生局负责高层次医疗人才学术研修津贴发放的审核工作。
第六章 配偶就业
第十八条 高层次医疗人才配偶就业保障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区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积极协助解决高层次医疗人才配偶就业问题。
第十九条 高层次医疗人才配偶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其就业问题依据市有关规定予以协助解决。
第二十条 区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高层次医疗人才配偶就业享受罗湖户籍待遇,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参照市就业援助政策的有关规定,负责提供就业服务:
1.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35周岁; 2.因患有疾病或身体残疾而导致就业困难的; 3.因技能水平不足而导致就业困难的; 4.连续失业半年时间仍未能就业的。
第七章 子女入学
第二十二条 高层次医疗人才的非深圳市户籍子女在罗湖区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享受深圳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 Ⅲ类以上高层次医疗人才的子女申请就读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原则上按照人才本人意愿安排学校;申请就读或转学高中的,区教育部门积极向市教育部门协调落实有关
(送审稿)
就学问题。Ⅳ、Ⅴ类高层次医疗人才子女申请就读罗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按就近入学、个人意愿和学位实际情况由区教育部门按有关政策妥善解决。
第八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四条 建立高层次医疗人才健康顾问和健康档案制度,每年为高层次卫生人才提供一次免费体检,可视情况购买商业保险。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根据区卫生计生系统人才引进计划,在财政预算中适度安排高层次医疗人才引进资金,用于高层次医疗人才引进培养的各项奖励、资助、补贴及相关工作经费。
第二十六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完善本单位高层次医疗人才的配套保障机制,定期对高层次医疗人才工作情况进行研究,及时解决高层次医疗人才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高层次医疗人才的选拔任用要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要努力为人才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通过“感情留人、事业留人、待遇留人”等方式防止人才流失。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以隐瞒或者虚报学历、职称、住房等情况弄虚作假取得高层次医疗人才认定证书,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求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构处理。
第二十九条 高层次医疗人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住房保
(送审稿)
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所租住住房,或者终止发放物业补贴:
(一)人才认定证书被区人力资源局撤销的; (二)人才被刑事处罚的;
(三)擅自将减免租金住房转租他人的;
(四)累计3个月未按时缴交租金或者相关费用的; (五)人才在领取物业补贴期间离开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未按规定通知住房保障部门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或“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区卫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