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总行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五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处理机具的检测样本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借用。在中国人民银行提供检测样本基础上,可增加检测样本范围。
第五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货币防伪技术变更情况和反假货币工作实际,及时对现金处理机具进行技术升级。对于无法识别新版货币和假币的现金处理机具,应暂停使用并立即对该机具及同类机具进行升级。经升级仍不能达到反假货币工作要求的机具不得使用,并将升级等相关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第九章 信息管理
第五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和反馈反假货币工作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十八条 反假货币工作信息是指在日常工作中通过数据、文本、声音、图像等载体或其组合发生的与反假货币相关的信息。反假货币信息分为一般信息和敏感信息。
一般信息包括收缴鉴定、冠字号码查询、宣传培训、机具管理、工作交流等。
敏感信息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次性发现假币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枚)以上,对社会公众付出假币或发生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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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流失事件,媒体发布的涉及本单位的假币信息等。
第五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逐级上报反假货币工作信息,并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第六十条 反假货币工作信息报送要求:
(一)一般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上报;
(二)敏感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固定格式(见附3),并在事件发生后1个工作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第六十一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对外发布假币信息。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反假货币监督管理机制,明确反假货币监督管理的职责、程序和制度,规范反假货币工作。
第六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反假货币业务现场或非现场检查。
第六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年对本单位及所属机构的反假货币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六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反假货币工作奖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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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在反假货币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规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方案并限期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币反假工作可根据自身业务开展情况,参照本指引相关条款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假币监测反应站点信息采集表
2.现金处理机具维护登记薄 3.敏感信息报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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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
假币监测反应站点信息采集表
假币监测反应站点网点名称: 机构代码: 所在区县:
假币信息 收缴时间 面额 版别 冠字号码 伪造方式 数量 面额合计 来源 持币人姓名 被收缴人身份信息 性别 身份证号 手机号码 银行卡(账)号 填报说明:
1.必填项包括网点名称、机构代码、所在区县、收缴时间、面额、版别、冠字号码、数量和持币人姓名。“机构代码”为金融许可证上的编码。“来源”栏填写后台清分或柜面收缴,如假币来源是后台清分,则不需要填写被收缴人信息。被收缴人为单位的,“性别”、“身份证号”、“手机号码”、“银行卡(账)号”栏不填。
2.收缴时间格式为:2015-10-2。
3.面额以“元”为单位,请填写数字,如,100、50、20等,不能包含非数字符号。 4.版别请填写数字,如,1999、2005等,不能包含非数字符号。 5.收缴量请填写大于等于1的整数,不能包含非数字符号。
6.收缴面额合计请填写数字,如,100、200,不能包含非数字符号。 7.性别请填,男、女、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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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伪造方式请填,伪造、变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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