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2019-08-31 09:30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郭东平,男,30岁,汉族,X X厂工人,住X X县X X镇东大街14号。

因原告郭东民诉答辩人财产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原告起诉状的内容既不符合客观事实,又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纯粹是主观臆断,一派胡言。

第一,起诉状说答辩人对郭年松的关心与帮助,是居心不良,其目的是夺取他的财产。这种说法,纯粹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的胡言乱语。大家知道,郭年松是我本家伯父,又是我小学老师,我敬重他的学识和为人,多年来虚心向他学文化,在生活上关心他,帮他料理家务,干体力活,彼此互相信任,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原告在外经商赚钱,对自己父亲生活上的困难不闻不问。郭老师一人生活困难不少,特别是退休以后,年老体弱,生活上困难更大,答辩人主动关心、照顾他,使他愉快地安度晚年,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答辩人关心、照顾郭老师是自觉自愿的,是尽了一个学生对老师应尽的义务,是报答郭老师对自己的教诲,从不想图什么回报,更没有鼓动郭老师立遗嘱将财产遗赠给自己。原告说答辩人居心不良,意图夺他家的财产,这是没有事实根据的,纯粹是一派胡言。

第二,原告说他是郭年松的儿子,是法定继承人,这话没有错。但是法定继承人不一定就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这一点原告应当明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郭老师完全有权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将自己的 财产赠与答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上述法律规定说得很明白,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法律规定明确地告诉我们,遗赠 优于法定继承。答辩人按照郭老师的遗嘱,接受他赠与我

的财产,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精神,是真正的依法办理。这怎么能说是“凌驾于法律之上”呢?是谁在故意曲解法律?是谁故意把遗赠排除在法律规定之外?请人民法院明察。

第三,原告怀疑遗嘱的真实性毫无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第X条之规定,遗嘱有效的条件是: (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 力;(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真实意思;(3)遗嘱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遗嘱必须采用法定的形式。郭老师立遗嘱时身体健康,神志清楚,具有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他立遗嘱完全自觉自愿,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受到任何人的胁迫和欺骗;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有见证人,并且经过公证。

综上所述,郭老师立的遗嘱合法有效,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确认答辩人按遗嘱接受郭老师的遗赠合法有效,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 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郭东民 xxxx年10月25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名称X X市公安局

所在地址X X市X X大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陈X X,局长,电话:X X x X X X 因刘X X等人诉答辩人滥用职权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刘X X等人具有违法事实。

X X学院学生刘X X等7人自xxxx年入学后,经常聚集在一起躲在学生宿舍或无人上课的教室内赌博。当晚上学生宿舍熄灯后,他们就在楼道里或者学院内路灯下继续赌博,直至第二天凌晨。赌资也由最初的几元、十几元饭票发

展到数十元、上百元生活费。据刘X X在我局交待,最多的一次赌资达数千元,甚至将学习用品、衣物等押上。

对于刘X X等人的赌博行为,其所在学院多次教育,但刘X X等人思悔改,直至发展到今年4月26日晚刘X x等5人闯入其班主任胡X X老师的单身宿舍,对曾经批评、教育他们的胡X X老师进行恐吓和威胁。刘X X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2条第1项、第22条第5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刘X X等人在起诉状中称他们的行为‘‘没有构成违法”,与法律规定不合。 2.对刘X x等人不予以行政拘留处罚,是公安机关的正当职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违法者予以行政处罚,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属于公安机关正当的职权范围。刘X X等人行为构成违法、并且经该学院有关领导批评教育仍不能奏效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对刘x X等人分别给予行政拘留7—15天、罚款2001 元的处罚,既是正当行使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也是有法可依的。在对刘X X等人的处罚过程中,公安机关并无半点滥用职权的表现。

3.刘X X等人被学院开除,与公安机关无关。 刘X X等人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在此期间,刘X X等人所在学院根据刘X X等人行为的情节、性质和他们的一贯表现,作出开除学籍的处理。这是学院自身的职权,也是由学院自主决定的,公安机关并未参与意见。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本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分别由两个不同的单位行使职权,却被刘X X等人混淆,并在起诉状中指责“正是由于公安机关的错误处罚导致了学院作出错误的处理决定”。对于这种无理指责,公安机关是不能同意的。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对刘X X等人予以行政处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非滥用职权。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驳回刘X X等人无理的诉讼请求。 此致 X X市人民法院

附:1.本答辩状副本7份;

2.刘X X等违法证据材料11份; 3.刘X X等人交待材料9份。

答辩人 X X市公安局 XXXX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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