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结算相关管理规定和业务流程全面履行港股通结算参与人职责。
港股通结算工作由运营中心和计划财务部共同完成。运营中心主要职责是账户管理、清算、客户资金交收。主要工作内容为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风险资金账户的开立、公司客户银行账户和备付金账户使用管理,客户证券、资金账户管理、清算、客户资金交收、结算风险控制。
计划财务部主要职责是自有资金账户使用管理、资金划拨、自有资金交收。主要工作内容是向中国结算划拨交收资金、自有资金交收管理、结算风险控制。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五条 账户体系是公司开展港股通交易结算业务的载体,港股通账户体系主要包括客户账户、公司账户。客户账户包括客户证券账户和客户资金账户,公司通过客户的账户完成与客户之间的证券、资金清算交收。
公司账户包括结算备付金账户、风控资金账户、沪市自营证券账户、自有资金银行账户和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公司通过这些账户完成与中国结算之间关于港股通业务的清算交收。
第六条 客户应当使用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的A股证券账户进行港股通的交易和证券交收,该账户必须指定交易在公司,对存在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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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业务的证券账户,公司限制其撤销指定交易。A股个人投资者账户(A账户)、A股机构投资者账户(B账户)均可以参与港股通交易。
第七条 客户参与港股通业务需要在公司开立资金账户,用于完成港股通交易的资金结算。如果客户在公司已经开立A股资金账户,则不需要重新开账户。该账户资金进行三方存管,该账户和客户在银行的结算账户建立转账对应关系,客户存取款只能通过银证转账完成。
第八条 公司需要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完成公司代理客户的港股通交易的资金结算。公司预留开立在港股通资金结算银行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为该账户的指定收款账户。
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完成公司自营港股通交易的资金结算。公司预留开立在港股通资金结算银行的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账户为该账户的指定收款账户。
第九条 公司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的风控资金账户, 客户风控资金账户:用于代理港股通风险管理业务的资金交收。 自营风控资金账户:用于自营港股通风险管理业务的资金交收。 第十条 公司使用在具备港股通结算资格的存管银行开立的客户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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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汇总账户,和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之间进行客户港股通业务交收资金的划拨。
公司使用在具备港股通结算资格的银行开立的自有资金银行账户,和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之间进行自营港股通业务交收资金的划拨。
第十一条 公司在新意新一代证券综合管理平台和集中交易系统中,对港股通业务使用账户统一进行管理,客户和自营资金严格分离,客户资金封闭运行,每日完成客户资金账户、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的核对工作,以确保账实相符、总分平衡,以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完整。
第三章 存管和托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客户签订港股交易及托管协议,对其承担相应的证券托管责任。同时将自身或其客户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交由中国结算存管。
中国结算出具的证券持有记录,是港股通投资者享有该证券权益的合法证明。
第十三条 中国结算根据港股通交易的交收结果办理相应证券的交易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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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参照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办理客户因继承、离婚、法人资格丧失、向基金会捐赠等情形涉及的非交易过户业务、协助执行以及质押业务。
第四章 结算原则
第十五条 分级结算:中国结算负责办理与公司之间的证券和资金清算交收,公司就交易达成时确定由其承担的交收义务对中国结算公司履行最终交收责任。
公司负责办理与港股通投资者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并委托中国结算公司办理与港股通投资者之间的证券划付。
第十六条 净额结算:中国结算作为境内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为港股通交易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
第十七条 担保交收:中国结算为境内结算参与人提供担保交收,当公司港股通交易为资金净应付时,交收时点是T+2日的10:30,当公司港股通交易为资金净应收时,交收时点为T+2日18:00。
第十八条 人民币结算:公司与中国结算之间、与客户之间均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
第五章 清算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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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港股通交易清算指每日交易结束后,公司接收交易所成交结果数据,通过对港股通交易的资金、股份及权益的计算,相应增加或减少投资者资金和股份数量。
第二十条 港股通的资金清算包括交易资金、证券组合费、风险管理资金、公司行为资金及其他非交易资金的清算。港股通各类资金的交收期和收时点分别为:
(一)公司行为资金、风险管理资金的交收期为T+1,交收时点为10:30;
(二)证券组合费的交收期为T+1,交收时点为18:00; (三)交易净应付资金的交收期为T+2,交收时点为10:30; (四)交易净应收资金的交收期为T+2,交收时点为18:00。 第二十一条 交易资金清算
运营中心在T+2日日终给客户进行T日交易资金、证券的清算。对卖出港股客户,记减证券账户应付证券数量,记增资金账户应收资金金额;对买入港股客户,记减资金账户应付资金金额,记增证券账户应收证券数量。
第二十二条 证券组合费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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